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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援疆教师支教计划实施方案(范文)【精选推荐】

时间:2022-07-22 14:10:04 公文范文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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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援疆教师支教计划实施方案(范文)【精选推荐】

援疆教师支教计划实施方案(范文)

为深入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实施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充分利用省内优质教育资源,集中力量向新疆选派优秀教师,带动和培训当地教师,帮助新疆整体提升教育质量,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新疆长治久安提供坚强保障。现就我省实施援疆教师支教计划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建立新疆与省内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常态化机制,缓解新疆受援地优秀教师不足的矛盾,辐射带动新疆受援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切实加强新疆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新疆教育自给能力,全面提高新疆基础教育质量,为新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培养爱党爱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主要任务

按照“合理、可持续、可实现”的原则,定期从省内学校选派一批优秀教师(包含专任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赴新疆支教。原则上以省内城区(含县城)学校为主体,以理科教师为主、兼顾其他学科;以小学教师为主、兼顾中学学段,每xx名左右教师组成1x个工作小组,实行组团式支援x批学校。

援疆的专任教师主要承担学科教学和班级管理任务,组织教研活动,开展业务培训和教学指导,充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与当地教师组成教学团队,带动受援学校整体提升学校理科教学水平和育人管理能力。援疆的教育管理人员主要从事学校管理工作,推动受援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受援学校要组织教师、管理人员与支教教师结对跟学。

每年置换出一批受援地教师在新疆范围内通过集中培训、专题研修、跟岗学习等多种方式,参与各项教育教学、教研和管理活动,撰写学习笔记、心得体会和培训总结,提高学科教学能力。

按照现有对口支援关系,援受双方协商确定选派计划,具体选派方案、学科需求由新疆受援地与我省衔接落实。

三、选派要求

(一)按照适地适校原则,精准选派支教教师,有效满足受援地急需紧缺的教师需求。原则上从教育教学管理水平较高的中小学校选派优秀教师。

(二)选派援疆的教师要求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责任感;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身体健康;学校管理人员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学校管理经验。各设区市不得从分流或下岗对象中选派援疆教师。援疆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xx周岁,身体健康,普通话标准。支教教师进疆前,由派出设区市安排组织针对性体检。

(三)援疆教师每批在疆时间一般为x年半。高海拔地区和有特殊情况可视情由援受双方协商确定,支教期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人员的,须及时补充,确保教学管理工作的连续性。鼓励延长支教时间或留疆工作。

(四)支教学校范围为县城或中心乡镇建有周转宿舍的学校。受援地区、单位要在支教学校为支教教师配备必要的交通、生活设施。

四、管理方式

(一)援疆教师在疆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与新疆受援地共同管理,以新疆各级党委(党组)管理为主。各受援地区、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教育部门、省前方指挥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援疆教师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新疆各有关部门应把援疆教师作为本地区、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大力支持、生活上热情关心、管理上严格要求。转变“顶岗”代课用人观念,创造条件发挥援疆教师“传帮带”作用。新疆在自治区层面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监督问责机制,确保支教教师在合适岗位发挥骨干示范作用。各受援地区县级以上党委(党组)承担援疆教师支教期间的安全保障责任,加强与援疆教师和派出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五、政策待遇

(一)援疆教师有关待遇参照《*********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对口支援新疆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x通字〔20xx〕x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执行组通字〔20xx〕x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选派教师所需经费,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按程序列入我省对口支援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从省对口支援资金列支。

(三)援疆教师在疆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工作单位,援疆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援疆期间由原工作单位发放工资,享受原工作单位同类同级别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援疆教师同时享受新疆所在地区同类同级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在南疆工作的援疆教师按规定享受南疆工作补贴。

按照现有援派干部和人才的补助标准,给予援疆教师适当的生活补助。新疆受援地应按规定为每位支教教师购买援疆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组织援疆教师在疆体检一次。因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援疆教师按受援地有关规定正常享受探亲和寒暑假,可不参加受援地在寒暑假组织的活动和学习。未休假的,按有关规定可由受援单位报销一名家属进出受援地的交通费。

(四)援疆教师在疆工作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农村基层任教经历,累计为其申报评聘职称(职务)的任职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经审核后作为其评聘职称(职务)的条件。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职称评审时,应对援疆教师给予重点倾斜。援疆教师在援疆工作期间,申报上一级职称的,应按规定程序在赣参加相应评委会评审,可免专业能力考试、答辩、说课讲课要求。援疆教师在援疆前已取得资格尚未聘任的,在同等条件下单位应予优先聘任。援疆教师在援疆工作期间,单位没有相应空缺岗位的情况下,可按《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为其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予以聘任。援疆期满后如原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制,派出设区市和单位要负责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其他有关激励政策由有关设区市和单位参照现有同类援派人员的待遇研究确定。

(五)建立援疆教师绩效考核评估机制。根据人员管理权限,由省援疆办和受援地教育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以受援地教育部门为主,对援疆教师进行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树立正确导向,对于援疆期间表现优秀、受基层欢迎的优秀教师,新疆在评优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作出突出贡献的,新疆征求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援疆期间考核不称职或援疆期间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组织实施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结合职能分工,做好指导协调和跟踪督查工作,共同组织实施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省教育厅等四部门与新疆受援地结合职能分工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做好人员选派工作,完善派出单位和受援地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落实相关经费和激励保障政策。受援地区、单位要为援疆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教学设备和生活条件,做好日常服务工作,落实相关待遇与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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