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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12篇

时间:2022-06-14 11:15:03 公文范文 浏览量: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12篇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篇1

  1、总务处是学校校园建筑物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总务主任和生活老师是负责校园硬件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要定期检查、监督、管理、维修校园“楼房、堂、馆、舍”和消防设施、体育器械、电器设备线路、水暖器材、通讯设备、办公用品、学具教具、花草树木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

  2、对校园内的重点部位、安全事故易发设施,值周人员要做好日常的巡查工作。每次检查要认真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维修、排除;不能立即解决的,要第一时间上报总务主任或校长,以便采取措施。

  3、 师生要自觉维护安全的校园环境,要爱护公共财物。不随意私拿、乱放、玩弄、破坏公物;对自己负责的公物要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出现正常损耗或故障时,及时上报相关领导或教师,及时主动找工人维修,不得擅自拆卸修理,以免发生危险,造成伤害。

  4、学校微机室、电教室、理化生实验室及药品仪器库、图书阅览室、卫生保健室、体育器材库等管理员是其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定期、认真、仔细做好日常安检工作,注意防火、防电、防毒、防腐,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或上报,不得瞒报、漏报,以免发生教学安全事故。

  5、班级任课教师要时刻注意教室及周围环境的安全,一旦发现隐患,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在上课及组织学生活动期间,一旦发现学生周围校舍、设施有异常情况,立即组织学生疏散撤离,并报告分管领导。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学生、幼儿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幼儿园应当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第三条:校长、幼儿园园长为学校、幼儿园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园)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学生出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学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班主任老师、科任老师是具体责任人。学校要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将责任落实到人,齐抓共管,把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四条:学校、幼儿园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全体师生安全第一的意识,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素质。加强对学生的常规训练,努力提高他们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条:学校、幼儿园要对使用不同交通工具上、下学的学生,根据年龄特点,分别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对乘车学生的教育: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及其他没有接送资质的车辆,不乘坐“黑车”、“病车”和超员车;乘车时不抢上、不抢下,等车停稳以后才能上、下车;上、下车时不能使用跳跃动作,要当心被车门挂住衣服或书包;乘车时身体的任何部位都不能伸出车窗外,不能向车窗外扔东西等。对骑自行车学生的教育: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只能在非机动车车道上骑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骑车;不要闯红灯;不要几个人并排骑行;自行车不准搭人等。对步行的学生,要教育和提示他们特别注意经过十字路口和横穿道路时的交通情况。

  第六条:学校、幼儿园应通过家长会等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责任意识,杜绝学生家长使用或租用“三无”车辆或没有接送资质的车辆接送学生,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联动机制。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严禁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因体育场地欠缺,无法组织学生在安全场所内进行相关活动的,学校、幼儿园应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按规定建设体育场地。

  第八条:对于乘坐校车上、下学的,学校、幼儿园应严格按照《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办法》、《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对于自行上、下学或家长自己接送学生的,以及有特殊情况和特殊路线的学生,学校、幼儿园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第九条:公路沿线的学生,要建立学校放学路队制度和小黄帽路队制度,使学生上、下学佩戴小黄帽或有明显黄色标志的帽子,确保学生在公路上行走安全。

  第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告知学生家长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乘坐摩托车或骑自行车上、下学。发现学生有上述行为后,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行为,并告知家长。

  第十一条:坚决杜绝将校园、操场等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幼儿园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应当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积极主动与交通、公安部门联系,落实保障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校园周边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集体组织用车时,无论时间长短、车辆多少,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县教育局请示,获准后方可组织实施。请示中应详细说明本次活动的时间、地点(含行驶路线)、人数、组织方式、安全措施、安全预案和受委托旅行社名称及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第四章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严格实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个人,将予以表彰;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落实的,或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发生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小学交通安全知识守则

  1、坚持徒步上下学,不准在街道、公路上拦车、爬车、追车和强行搭车。

  2、不满12周岁的学生不准骑自行车。不管步行或在公路街道上行走时,必须靠右行走或人行道上行走。

  3、步行时,在横穿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在无来往车辆时,从人行横道线内通过。

  4、严禁在机动车临近时横穿公路。不准在有机动车通过的道路上做游戏。

  5、在公路或其他道路上行走时,不准钩肩搭背、三五成群并肩而行,不准边走边看书或边玩耍。

  6、前进途中,遇到路边堆放障碍物时,要特别注意来往车辆,待无来往车辆通过时再通过,并且要靠安全一侧。

  道路交通安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县教育局的相关要求,为了加强我校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促进学校的文明建设,树立全校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全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负责贯彻落实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负责制定实施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宣传教育和检查评比、奖惩等工作,并处理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二条协助交警部门维持校门口学生上学、放学时秩序,实行校门口、楼梯值班制度。联系办理一切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手续。积极完成上级交通安全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师生行走规定

  一)行人必须靠路边行走。不得三人以上并行,妨碍交通。

  二)不准在校内外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

  三)行人须注意来往车辆,不准在道路上追逐打闹。

  四)不准在校内外道路上进行各类体育活动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五)不准在校内道路上学习骑车。

  六)不准在校内道路上扶身并行,骑车带人。

  七)非机动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妨碍交通。

  第五条校区内道路规定:

  一)不许在校内道路上堆放杂物,妨碍交通。

  二)在校内道路上施工,须先到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申报、登记、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要在施工路段设明显标志,确保行人与车辆的安全,施工后要及时恢复原路面,保证原道路的畅通。

  第六条违章及事故处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为依据。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人员或机动车辆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后,除向出事地交警部门报告外,同时应向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写出事故情况报告。

  第八条对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者,根据交通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法者将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学校每年对师生员工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一次评比。表彰奖励在交通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和学生,并将评比结果报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篇3

  为做好教学设备、设施及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杜绝损坏和丢失现象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充分认识加强教学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教学仪器设备特别是现代化教学设备是学校的贵重财产,其安全问题关系到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整体形象,我校高度重视,设置教学仪器设备、设施使用管理人员,安排专人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及安全管理工作。

  二、做好教学仪器设备登记建档工作

  各学校要对所有教学仪器设备进行详细清点,分类建立教学仪器设备一览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一份交学校相应科室查对管理。

  三、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的管护

  根据教学的需要,对分发到各实验室、仪器室、音体美教室、微机室、卫生室、图书室及办公室等科室的教学设备、器材,要按照部门归属由专人负责存放,对小型便携式仪器、设备、工具、贵重器材和物品、有毒及危险化学药品要做到及时入库、入橱,按各自的物品存放安全管理要求,使每件设备、物品都安全归位。

  四、加强教学设备存放地点及环境的安全检查

  各学校要认真做好实验室及教学设备存放地点的水、电、暖等各种管路设施的日常检查,定期对电源线路、电器设备等进行检查。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篇4

  (一)学校加强校舍管理和监控,全校安装报警器,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严格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凡未经质检部门验收的新校舍一律不使用。

  (二)学校定期进行校舍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立即报告市教育局及市政府。要对校舍的辅助设施,如室内外给排水系统、照明系统、避雷针等经常进行维修保养。

  (三)学校依加强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所有人必须按安全指引进行正确使用,学校电工加强电源、电器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四)各处室的设施设备均由专人负责,借用手续齐全,防盗、防护措施健全,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五)学校加强对贵重物资、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严格领用审批制。

  (六)学校加强对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加强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在校园内散播。

  (七)严禁学生进入学校施工工地,施工地点必须有“严禁入内”的警示标志。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篇5

  1.凡是在本公司实习、培训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严禁酒后上岗和班中喝酒.

  2.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前要有良好的工作状态,严禁酒后上岗,坚决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犯劳动纪律)

  3.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时,不准穿拖鞋、高跟鞋,留长发;

  4.不得擅自移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确因工作需要移动时须请示车间领导同意,工作结束后,必须立即恢复。

  5.禁止跨越运行中的设备,确因工作须跨越时要走跨梯

  6.凡在两米及两米以上以上高空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安全带要挂在坚固的构件上并认真检查,防止安全带移位和下沉。

  8.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桶、灭火器、消防栓、消防带等)完好、齐全、定置摆放。

  9.生产区域禁止睡觉和非工作时停留,禁止吸烟和明火,禁止堆放油布、杂草等易燃易爆物品。

  10.非生产人员,不准进入生产区域,禁止随意操作设备。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篇6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关于电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电梯操作规程;

  2、全面负责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工作;

  3、组织建立适合本单位特点的电梯管理体系;

  4、组织制定并审批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审批本单位电梯选购及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6、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电梯使用状况;

  7、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8、组织做好电梯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检查电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情况;

  9、抓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节能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篇7

  为加强学校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延长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特制定学校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设施设备包括的内容

  1、学校房屋建筑设施;

  2、水、电、气设施;

  3、实验仪器、教具设备;

  4、计算机、多媒体教学及图书等设备。;

  二、检查机构

  建立学校设施设备安全检查机构,由校长、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组成。

  三、确定常规检查时间

  1、学期开学前和结束后定时检查;

  2、每月中旬例行检查;

  3、大风、大雨后及时检查;

  4、大型活动前全面检查。

  四、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内容

  1、房屋是否有损坏、开裂、倾斜、变形;

  2、地基是否有沉降;

  3、供水、排水系统是否通畅;

  4、门窗是否腐朽,玻璃是否牢固、完好;

  5、避雷设施是否完好;

  6、用电线路、开关、插座是否损坏;

  7、防火设施是否符合规范,灭火设备可否正常使用;

  8、供气设备是否有隐患;

  9、沟、梯、栏、盖、路是否有安全隐患;

  10、防盗措施是否落实。

  五、检查记录

  每次安全检查必须做好记录,建立检查情况汇总档案。

  六、整改落实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校区总务处必须及时整改,确因某种原因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

  七、平时管理

  1、帐物清楚。各种设施设备要分类、编号、入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执行专人负责管理。

  2、科学管理。各类教学仪器要按顺序依次进行定位存放、一目了然。

  3、维修保养。对各种设施设备要进行常规保养,及时维修,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蚀等工作。

  4、安全管理。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要专柜存放。贵重设备要有必要的防盗措施。重点部位“三防”到位。

  5、按章借还。设备的领用、借还要严格办理借还手续,借出设备到期后应及时归还,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占用,不准将学校设施设备私自外借。

  6、损坏赔偿。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丢失,责任人要按价赔偿。

  7、鉴定报废。设备设施报废必须经过严格鉴定,履行审批手续,批准后在有关帐目上注销。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篇8

  一、校园内交通安全管理

  1、校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内,特殊情况需经学校办公室同意,登记后方可进入。

  2、各种车辆进出校门必须服从门卫执勤人员指挥,自觉接受门卫检查,对载有货物的车辆履行手续后方可放行。

  3、各种机动车车辆进入校园,须按规定路线、速度行驶;进入校园后严禁鸣笛,严禁超速,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

  4、各种车辆不得在校内非停车区随意停放。

  5、非本校机动车辆,未经允许夜间不得在校内停放;经允许过夜停放的车辆,应在指定地点停放。

  6、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在校内骑自行车。

  7、经批准举办的校内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专人指挥车辆在活动场所附近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交通和车辆管理。

  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道举行集会和进行体育娱乐活动。

  9、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移动校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10、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随意阻碍交通、占用路面。确需占道施工,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报办公室。

  11、校内施工,施工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有校车的学校或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校车和驾驶人符合运行要求。

  二、校园外交通安全管理

  15、临近交通要道的学校、幼儿园,必须在校门口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警示灯、斑马线和车辆禁停区等。

  16、上、放学时间,接送学生车辆、公交车禁止在校门口车辆禁停区内停车。

  17、市区繁华路段的的学校,如上、放学期间不能执行管控地段(经交警部门批准,学生上、放学时段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的学校,必须实行交警、老师联合协管措施。

  18、学校如有校车或租赁车辆接送学生,学校必须与驾驶员和租赁公司签订安全接送责任书,学校要协同交通运输部门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同时,学校要指定负责人,对接送车辆进行管理,限定车速,严禁超载。

  19、学生上、放学途中禁止乘坐摩的、三轮车,禁止“三无”车辆、报废车辆等其他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学校、交通运输部门加强督查,及时报告。

  20、如有校外集体活动学校需要租赁车辆时,必须提前三天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每台车要指定安全负责人,要明确限乘人数和行车路线。

  21、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接送登记制度。幼儿接送原则上由监护人负责,监护人不能接送的,必须签订委托书,幼儿园不能将幼儿交给不认识或没有委托的责任人接送。

  22、学校要把遵守交通法规、彬彬有礼过马路、安全文明行驶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确保学生的交通安全。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篇9

  《规定》明确,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规定》明确,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规定》明确,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规定》明确,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规定》明确,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篇10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实际生产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车间安全生产实行全员责任制。车间主任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车间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级职能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员工在各自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车间各级管理人员、各班组和所有员工。

  二、安全生产职责

  1、车间主任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车间主任对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督促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定期主持全车间安全活动和安全生产检查;

  第六条 针对车间生产情况提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解决,对本车间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第七条 组织制定和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经常到现场指挥,保证安全生产;

  第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要紧急抢救,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查明原因,接受教训,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第九条 领导车间、班组安全活动,负责编制安全技术计划、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对新工人、调换工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参加对危险作业点、重要部位和设备的检查,制定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对发现的问题要监督整改;

  第十二条 对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督促实施;

  第十三条 负责轻伤事故、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时,要会同安全生产部、技术部等部门编制作业指导书。打通工艺流程后,立即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员工有章可循。

  2、车间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本作业区域的安全生 1

  ****************公司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篇11

  一是立足当下,着眼长远。新《规定》着眼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着眼于落实党中央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三步走”战略安排,着眼于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着眼于满足广大师生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既着力加强和改进当下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又富有前瞻性地提出加强营养健康的更高要求;既强调要兜住学校食品管理工作“安全底线”,又提出符合国际营养健康要求的更高指引。

  二是重视日常监管,建立陪餐制度。为了切实保障学生在校用餐的质量,新《规定》提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陪餐制度将有助于推动学校校领导更加重视学校食品质量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反馈问题和解决问题,更好地保障学生用餐安全与营养健康。新《规定》同时提出,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各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酌情建立相应工作机制。鼓励家长参与陪餐,有利于家长和社会更好地了解学生用餐情况,减轻不必要的疑虑,结合实际提出各类改进建议,推动学校集中用餐相关工作良性发展。

  三是结合学校特点,作出特殊规定。针对学校用餐人员相对集中、学生体质较为敏感等特点,结合近年来学校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原因,对学校作出特殊要求。根据新《规定》,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此外,对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明确禁止其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四是针对外购食品,明确具体要求。原《规定》仅着眼于对食堂的监管,新《规定》则扩展了监管范围,对于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明确要求其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并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同时,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还应当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篇12

  电梯必须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予以确认盖章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电梯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操作。

  1、电梯在投入运行前须进行试运行,以检查各部位是否工作正常,有无异响及异味,通风、照明是否良好,观察有无其它异常现象。

  2、搞好轿厢、层轿门清洁卫生,清理门地坎滑槽内杂物,保证电梯门的正常开闭。

  3、严禁电梯超载运行,禁止运送超大、超长或重量不明的物品。

  4、禁止在电梯运行中使用三角钥匙开启层门。

  5、电梯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应启动紧急报警装置,电梯管理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梯电源,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处理。

  6、电梯困人救援操作规程:电梯管理员或援救人员与被困人员取得联系,使其保持镇静,等待救援,被困人员不可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轿厢外;准确判断轿厢位置,保证层轿门可靠关闭;用三角钥匙打开层门、轿门,疏散乘客;关闭层轿门,填写救援记录并存档,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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