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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暂行办法

时间:2023-04-29 13:10:04 公文范文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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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暂行办法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调动集团广大干部职工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集团干部职工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企业及干部职工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严格遵循和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坚持把干部职工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坚持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坚持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旨在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及时预防纠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干部职工。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六条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担当使命,实干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鼓励干部职工大胆履职,高效干事,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和集团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发挥改革创新的牵引作用,激发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热情。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历史辩证地看待和处理企业发展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出现的不同问题,充分考虑各种客观因素,尊重历史,尊重实情,结合实际,公正处理干事创业中出现的问题。

(三)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结合干部职工岗位的职责范围,确定工作失误的责任,做到权责对等。对失误的干部职工区分处理,做到慎重处理少数,教育提醒大多数。

(四)有错必纠、容纠并举。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失误和错误造成损失或者影响的,主动查找失误环节,剖析问题根源,制定对策措施,及时纠错整改。

第三章 容错适用的范围

第七条 符合容错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认定可以容错免责或减轻责任(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和网络舆情信息安全事件造成恶劣影响除外):

(一)在决策中严格执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认真请示报告,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决策风险,虽履职尽责但仍然出现决策失误的。

(二)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出于担当尽责,紧急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向集团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的。

(三)为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在体制机制等改革创新中主动作为、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但由于缺乏经验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四)在推进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股权)转让、发展经济、产业升级、资本运营等工作中,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法律法规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难以预见因素影响,努力采取应对措施,但仍未达到预期目标的。

(五)因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策变化,致使企业项目投资等重大事项未实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六)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市场先机,但受市场因素变化等影响,导致对行业和市场研判出现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七)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方位推进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品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过程中,出现失误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或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采取临时性措施有瑕疵,但事后补正的。

(九)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和集团党委决策部署,充分履职尽责,仍然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工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以及集团有关规定等明确追究责任的情形,不属于容错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容错机制:

(一)从事非法或明显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投资活动。

(二)违反程序决策或个人决定重大事项。

(三)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应报告、报备而隐瞒不报乱作为。

(四)违反信息公开制度暗箱操作或不听取不同意见一意孤行。

(五)在企业改革和经营投资活动中,存在关联交易不报告、不回避。

(六)假公济私,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七)有法不依、有规不行,明知故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明显损害职工群众合法利益。

(八)不作为,放任国有资产损失或职工群众利益受损。

(九)作出违背常识常理的经营管理行为。

(十)个人违反法律、纪律和党内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容错工作程序

第九条 对于子公司(事业部)或干部职工认为符合“三个区分开来”情形、要求免予责任追究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的,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当事人或所在子公司(事业部)或部门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向集团纪委提出书面申请。个人书面申请的,所在子公司(事业部)或部门要出具明确意见。

(二)调查核实。集团纪检监察室对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和第七条所列情形,实事求是地开展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三)会商认定。根据调查结果,由集团纪检监察室会同组织人事部及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并提出意见,报集团党委研究认定。

(四)反馈申诉。认定结论研究确定后,集团纪委及时反馈给当事人,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当事人对认定结论持有异议的,本人有权提出申诉或申请复核,集团纪委根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五)材料归档。容错工作的调查报告、适用理由、报批手续以及容错决定等材料,入卷归档管理。

第十条 对于认定不符合容错情形的,集团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集团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容错结果的运用

第十一条 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对容错的企业或干部职工,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一)企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相关评价要素(经营收入、利润除外)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

(三)干部年度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奖金发放、薪酬调整。

(四)职工代表和后备干部资格。

第十二条 经认定不能容错免责,但可以容错减责的,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六章 纠错工作程序与方法

第十三条 建立纠错机制,对符合容错情形,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子公司(事业部)、部门或干部职工,应当采取以下程序实施纠错:

(一)启动纠错。集团纪委在作出容错决定的同时,一并作出启动纠错程序的决定。

(二)发送通知。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三)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完善制度。在督促纠错对象整改的同时,督促有关子公司(事业部)和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堵塞漏洞。

第十四条 建立澄清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企业或干部职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澄清:

(一)对受到诬告、错告的企业或干部职工,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体系,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集团党委担负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加强对追责问责和容错纠错工作的领导,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职工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职工负责。同时,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干部客观评价、正确对待、大胆使用。

(二)集团纪委根据“三个区分开来”,充分考虑容错情形,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融会贯通监督执纪政策,精准监督执纪。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或者以虚假事实持续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依纪依规依法查处。

(三)集团纪检监察室对涉及容错纠错的干部职工加强跟踪回访,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开展激励勉励谈话,帮助干部职工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

(四)集团各级宣传部门充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激励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担当作为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和容错纠错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引导公众理解支持改革创新。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纪检监察室和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上级对容错纠错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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