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培训学校章程范本收费管理
xxxx教育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xxxx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地址:xxxx市xxxx区xxxx号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秉承“xxxx”的办校宗旨,以xxxx培训为载体,推动素质教育为根本,依法办校。
第五条
举办者:xxxx,自愿举办从事xxxx教育事业、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六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xxxx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接受审批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业务范围:声乐、口才、艺术咨询、乐器教育培训、乐器、教材书籍、电子产品销售、艺术培训和艺考教育信息咨询。
(一)办学规模:建筑面积xxxx㎡,招收学员xxxx人。
(二)办学层次:艺术类培训学校
(三)招生对象
:4岁以上的少年儿童及音乐爱好者等。
(四)学习期限: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而定。
(五)教育形式:业余非学历教育机构
(六)办学专业:古筝、二胡、吉他、架子鼓、语言表演、书法、美术、舞蹈等。
第八条
学校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学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力机构,学校董事会由三人组成,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和奖惩办法。
(六)决定学校的名称、地址,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二月、八月。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执行董事一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执行董事在董事会和董事长授权下履行职权,一般情况下,由执行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致使学校遭受严重损失的对学校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条
学校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组成人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全体师生安全,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
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由学校董事会
决议
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投资人:侯福军,出资数额:人民币10万元,其它合法收入,学费收入。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自身民主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应按国家规定履行。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校长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
生源不足造成严重亏损的。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
全体出资人决定学校分散、分立、重组的。
(五)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
学校办学与法律、法规或教育部门有关政策相抵触的。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终止后,其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学生学杂费和其它费用。
(二)
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四)
返还举办者出资。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由本学校组织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
准。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本学校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并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本学校董事会议表决通过开始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校的董事会。
篇二:培训学校章程范本收费管理
××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平桥乡石桅子村。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运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赚钱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公司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金堂县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金堂县教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3万元。出资人蒋燕,出资金额3万,占所有出资额的100%。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教育;
(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
学制:3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
办学规模:5个班共200人。
(六)
招生区域:××县××区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园长负责制。
第十条
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平常工作,组织实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行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立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公司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儿园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立自主权。
第十四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十五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进行违反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二)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出资人规定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九条
本单位在拟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行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幼儿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毕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
(七)其他事由。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提前15日报金堂县教育局审查。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解决剩余财产,完毕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本单位应当自完毕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献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三:培训学校章程范本收费管理
学校名称:
××市××区
培训学校(以下简
称学校)。
学校性质:经××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
出
资兴办的民办(选项: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非学历
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
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材,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
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
导和监督管理。
可多选)
学校住所:××市××区。学校办学层次:(请选择:初级、中级、高级,学校办学内容:
学校办学规模:(人次/年)。
学校办学形式:短期面授
学习期限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本单位设立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本单位应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明确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
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有
3名以上正式党员、具备条件的要
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
3名的,通过联合组建、挂
靠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
党组织是党在民办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
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凝结师生员工、推动
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预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
建设等职责。
党组织设书记
1名。符合条件的党员出资人、董(理)事长、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并应通过法定程序进
入理(董)事会。
对未进入学校管理层的党组织书记进行调整。
适当提高党组织班子成员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交叉任职
比例。党组织党员人数
7人以上应设立党的组织委员会。
党组织参预学校重大决策,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预讨论研究;
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
研究决定。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进行监督,定期组织
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
况通报。
学校设立的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
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办学资本:
万元人民币。
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学校的举办者
以货币(或者其他方式)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所出资金
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收取学费。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向××市××区教育委员会报请设立学校的申
请和方案;
(二)组织首届学校决策机构,推荐决策机构负责
人;
(三)制定学校章程;
(四)
(五)
重大事宜;
(六)
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
(七)
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
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办理
登记注册手续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八)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
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请单项选择:董事会、理事
会、校务委员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
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九)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
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决策机构负责人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定期
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暂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
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
决策机构必须有
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
2/3以上组成人员允许并签字方能生效。
学校设校长一位,由学校决策机构聘任,并报教
育行政部门核准。校长任期每届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学校实行(请单项选择:董事会、理事会、校
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
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
学校除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四)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
教学质量;
(五)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六)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
况;
(七)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选项: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决定。
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学校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
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和业务培训;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
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篇四:培训学校章程范本收费管理
学校收费管理制度
学校收费管理制度范本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学校收费管理制度范本,欢迎大家分享。
学校收费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及企业、事业组织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作出原则规定。在现阶段,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具体比例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分步调整到位。
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六条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
长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专业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免缴学费。
第八条中央部委直属高等学校和地方业务部门直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由高等学校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提出,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由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高等学校申报学费标准时,应对下列问题进行说明:
(1)培养成本项目及标准
(2)本学年确定收费标准的原则和调整收费标准的说明
(3)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同时,各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采取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生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十条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一条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
何费用。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必要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制定学生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确定学费标准的依据文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定,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函授教育等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收费管理制度2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树立教育更好的形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特制定学校规范收费工作制度。
一、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规范教育收费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组员由学校的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德育综合处主任、会计、出纳担任。
2.领导小组要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收费工作会议。自觉规范代办服务性收费行为,自觉接受各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代办服务性收费
1.在文件规定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范围内选择代办项目。
2.在向学生收取确定的代办服务性项目前必须首先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做好教育收费宣传工作,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形成会议记录,体现家长对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报区教育局备案,程序合法。
3.在具体收费过程中,应事先书面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并明确告知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由其自愿选择,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未经告知,一律不得收费。
4.依据家委会意见明确的收费标准,选择提供代办服务的单位,其中学生午餐、课外教育活动在教育主管部门公开招募的供给单位中选择,学生校服按沪教委基(20xx)43号文件规定选择服务单位,供给单位确定后,签订相关合同(协议)
5.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提供代办服务的"单位确定后,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审定。
6.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初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本校实际执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
7.学生代办费的各项支出费用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使用规定的票据。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代办服务性收费资金。各项服务性代办项目超支部分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
8.在学期结束时向学生家长发放用款清单,严格执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
9.学生午餐费用按规定按月向学生收取,午餐费用应按月及时结算。学生病事假应及时请假与销假,费用从请假的次日起按实际天数清算。
10.严格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基【20xx】43号)文件精神,要严格执行校服的双重检测等相关规定。
11.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学校和教师不得在为学生代办服务的过程中获取任何利益。.
三、规范收费行为
1.学校的一切收费行为必须在学校收费领导小组的统一布置下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收取一分钱。
2.严格执行市教委等部门的规定,学校任何人一律不得为学生代订购教辅材料。学校不允许任何书店在学校内设摊推销课外读物。
3.因素质教育需要统一纳入教育教学计划的活动费、保障学生健康的卫生保健费和教育教学需要而向学生提供的服务及提供的物品,观看电影费等其支出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
4.小学阶段学生参加的写字等级考试,学校根据区等级考试办公室的要求执行,不向学生收费。学校不擅自组织任何项目的考级,也不代办服务任何项目的考级。
5.学校不得违规办班收费,任何人不得动员、组织、强制或变相强制本校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力量办的收费的课外班。
6.学校任何人不得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不得违规代为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在学校内张贴、发放有关招生广告、宣传资料等。
7.学校和任何部门严禁举办或参与组织、宣传无本市中小学生竞赛管理委员会颁发竞赛许可证的任何区域性学科类竞赛活动。
8.学校任何人不得将场地出租出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违规办班收费。
9.严格执行国家对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逐步加大对在校贫困学生的减免和资助力度。
10.学校和任何部门不得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等。
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1.加强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充分认识规范教育收费的重要意义,提高规范教育收费的自觉性。严禁收受学生礼金、礼品以及进行有偿家教,积极鼓励教师无偿为学生进行“补缺补差”。
2.在职教师严禁到校外培训机构、社会办学机构兼职任课。
五、监督监察
1.成立学校收费工作监督小组。由学校党支部书记任组长,组员由学校工会主席、支部纪检委员、学校家委会主任、工会执委、家长代表组成。
2.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查询、监督。重视群众的信访举报,认真对待,积极回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3.定期开展规范收费工作自查。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除按规定清退违规收费、给予有关人员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六、责任追究
1.凡有违规收费行为的教职工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两年内取消各类评优资格,情节严重者师德考核不合格。
2.学校发生收费违规现象,校长负主要领导责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学校条线部门负责人承担具体管理责任,视问题严重程度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支部做出处理。
篇五:培训学校章程范本收费管理
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培训学校办学章程范本
如何制定培训学校办学章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培训学校办学章程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培训学校办学章程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xx县xx电脑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为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宪法,教育法及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由曾仕洪出资自愿举办,属于盈利性事业,以营利为目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校必须遵守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主办者,理事会、校长必须履行职责,接受县教育局的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学校的设置
第四条
学校名称:xxxx电脑培训学校。
第五条
学校地址:xx县xx镇xx路x号x楼。
第六条
办学范围:计算机网络、计算机装饰装潢设计、设计美术基础、计算机广告美术设计、计算机网页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组装与维护、计算机英语、计算机软件应用普及、自学考试、作业辅导。
第七条
学校服务期限:5年。
第三章
办学宗旨及规模
第八条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致力于培养计算机类合格人才,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的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
件。
第十条
学校办学规模:100人,根据学校的发展和社会需求再扩大办学规模。
培训学校办学章程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
学校自愿接受
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
第二章
办学机构
第七条
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第八条
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
人:由
组成,其中
均从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
第十八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办学层次:非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办学形式:业余制。
第四章
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先期投资总额人民币10万元,根据发展需要再增加投资。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学校经费来源:个人出资,在规定的"办学范围内取得的合法收入,用于改善教学环境和设施。
第十四条
学校增加出资额,由学校理事会决定并须修订学校章程,在县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額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置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
关部门备案并公示。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学校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保证每月工资足额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县教育局备案,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学校的机构及其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的理事会决策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3人)组织,由教职工代表担任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并通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每届理事的任期为3年,任职期满重新推选,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在讨论本章程理事会职权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曾仕洪担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终止:
(一)学校章程规定的服务期届满,经出资方同意不再继续办学的;(二)学校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三)学校由于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县教育局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经县教育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办学许可证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教育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修改章程,修改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并符合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下列程序修改章程:
(一)由学校由理事会按照规定提出修改章程和方案;(二)修改的章程交教职工讨论;(三)依照教职工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由理事会通过后,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xxx年x月x日经全体理事会决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教育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六:培训学校章程范本收费管理
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教育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和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名称:日照市五莲县恒艺艺术培训学校。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日照市五莲县。邮政编码:262300。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按相关法律责任接受惩处。
第二章性质、宗旨与办学类型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性质:本教育机构属自愿举办,从事业余非学历教育,属于公益性、教育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七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幼儿艺术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本校通过艺术教育培养幼儿对艺术活动的兴趣和爱好,使幼儿具备初步的审美能力,发展幼儿艺术创造能力和表现能力;使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八条办学类型: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
第九条办学范围:音乐、美术、书法、播音主持、表演;办学的规模:年招生量60人;办学的层次:学前儿童教育的初级启蒙;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
第二章学校注册资本数额
篇七:培训学校章程范本收费管理
培训学校章程(模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第二条
学校性质是营利性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办学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养学生学习兴趣、提升学生学习信心、构建学生学习素养、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帮助学生学会学习。
第四条
学校办学规模为每年***人次,办学层次为文化艺术类培训学校,办学形式为业余非学历文化教育。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市**区**街道**路**号*层。
第六条
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市**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市**工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万元;出资者:***95万元、***5万元。
第十条
本学校的办学内容为业余非学历文化教育,本学校经**市**教育局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的任期为四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其成员为1人。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学校设校长,现任校长雷贵平。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董芷楹。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95万元、**出资5万元;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年*月**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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