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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5篇

时间:2023-04-30 09:25:03 公文范文 浏览量:

篇一:政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今天,我们学习该《条例》第六章,供各位政法干部学习体会,并认真贯彻落实。

  第六章

  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以下事项:

  (一)政法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关系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项;

  (三)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政法工作重大体制改革方案、重大立法建议;

  (五)拟制定的政法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

  (六)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报告以下事项:

  (一)党中央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项贯彻落实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二)对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

  (三)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突发案(事)件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

  (五)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

  (六)党中央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政法工作总体情况、中央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中央政法委员会统一报告党中央,中央政法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向党中央报告工作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以下事项:

  (一)涉及政法工作全局、需要提请中央政法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有关地区、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协调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政法改革方案和措施;

  (四)出台重要执法司法政策性文件、司法解释,提出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建议;

  (五)党中央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统筹研究把握原则、政策的重大事项;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措施问题;

  (七)拟以中央政法委员会名义召开会议或者印发文件;

  (八)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工作部署、指示和决定情况;

  (四)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推进情况,年度工作情况;

  (五)重大政法改革部署以及推进情况;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的重大事项处理情况;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

  (九)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参照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有关规定,确定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范围、内容和程序等。

篇二:政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

  

  最??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步加强政法?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建设???素质法官队伍的若?意见》的通知全国地?各级?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最??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步加强政法?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建设???素质法官队伍的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最??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步加强政法?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建设???素质法官队伍的若?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进?步加强政法?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已经下发,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的党中央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举措,是加强?民法官队伍建设,建设???素质法院队伍的指导性?件。根据中央要求,当前和今后?个时期,加强?民法官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标任务是:坚持?马列主义、?泽东思想和邓?平理论武装??法官,坚决贯彻党的?五?精神,以江泽民同志对政法?作的?系列指?为指导,以实现司法公正为?标,通过深化改?,理顺体制,加强教育,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强化监督,?3年左右的时间,使各级法院的领导班?切实得到加强,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法院队伍的形象明显好转。现就结合?民法院实际,贯彻中央决定精神,建设???素质的法院队伍,提出以下意见:

  ?、??提?法官的政治素质1.坚持?邓?平理论教育、武装法官。各级?民法院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学习邓?平理论的通知》,把学习邓?平理论与落实党的?五?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在全?、正确领会和掌握邓?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上下功夫,?邓?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政法?作的?系列重要指?指导法院?作实践,努?做到“三个结合”,即学习理论与加强审判?作相结合,牢固树?政治意识、?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审判?作为改?、发展、稳定服务的政治?向;学习理论与推进司法改?相结合,进?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探索、研究法院改?的内容、?法和步骤,逐步完善有中国特?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学习理论与加强队伍建设相结合,坚持“两?抓,两?都要硬”的?针,教育??法官树?正确的世界观、??观、价值观,努?当好?民公仆。

  各级?民法院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的学习计划,周密安排,严格要求,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采取办短训班、组织?活会、?部分期分批进党校和开展各种有针对性的学习教育活动等办法,将政治理论学习落到实处。2.加强政治、纪律和作风教育。?民法官要讲政治,提?政治敏锐性,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的党中央保持?致,决不允许发表与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论、散布与中央路线、?针、政策相反的意见,不允许有令不?,有禁不?。要严格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党的纪律和审判?作纪律,决不允许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贪赃枉法,要???的??,维护法律的权威,树?法院的良好形象。要有良好的作风,公正司法,热情服务。要把保护?民利益放在?位。要发扬?民司法?作的优良传统,注意?作?法,改进?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3.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要结合法院审判?作的实际,深?持久地?泛开展以强化公正司法意识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教育??法官牢记全?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模范遵守法官法和各项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重、?省、?警、?律,廉洁执法,拒腐防变,树?为?民掌好权、?好权的思想。通过开展“争创?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民满意的好法官”等活动,?争使法官队伍的思想作风和精神?貌有?个根本转变。各级?民法院要根据最??民法院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法院的实际,制定规划,注意培养典型,总结推?经验,认真组织实施。4.切实改进思想政治?作。各级?民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探索新形势下开展思想政治?作的特点和?法,不断增强思想政治?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思想政治?作要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局,引导??法官提?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觉性,模范执?党的各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把群众普遍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为?民法院开展思想政治?作的重点,充分调动法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注重实效、抓好落实。要加强机关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堡垒作?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充分发挥?、青、妇等各种组织的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

  ?、全?提?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5.认真落实全国法院?部教育培训规划。抓好?专学历教育和?专层次的专业证书教育的收尾?作。2000年底前所有法官必须具有?专以上?化专业?平(少数边远贫困地区除外),并达到规划确定的其他各项指标。各级?民法院要处理好?学?盾,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法官参加“专升本”教育和推荐优秀法官攻读研究?等?学历(学位)。要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等?式为法官学习财税、?融、证券、外语、计算机等专门知识创造条件。?争在?年内多培养?些理论素养?、业务能?强、精通法律的专业?才,以适应审判?作发展的需要。6.完善法官培训体制,做好学历教育向岗位培训的职能转变。要在2001年前,建?起?级法官由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培训,其他法官由省?级法官培训机构培训的两级负责的法官培训体制。各?级?民法院要采取有?措施,在加强现有“业?”师资队伍和教学设施的基础上,做到有基地、有编制、有图书资料、有培训规划,把法官岗位培训?作全?开展起来。7.加强对领导?部的轮训和法官的专业培训。各级?民法院要按照法官法和规划的要求,对法官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其他专门法律、审判业务的培训。全国法院要?3年时间,把地?各级?民法院正副院长和正副庭长普遍轮训?遍。对从事各项审判?作的法官应当加强专业培训。要规范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教材和培训?标,实

  ?培训考试、考核、登记?档制度。培训成绩应成为法官任?、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8.组织业务交流。各级?民法院要在??抓好法官在岗学习的基础上,积极组织法官进?庭审观摩、疑难案例评析、学术论?评?和司法?书?赛等活动,开展“办案能?”评选活动,不断提?法官的办案能?和审判?平。

  三、加强领导班?建设9.加强领导班?建设是建设???素质的法官队伍的关键。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努?把各级?民法院领导班?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党的路线、?针、政策,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全?全意为?民服务的领导集体。10.建设好领导班?,?先要选配好?把?。上级?民法院要积极协助地?党委,坚持从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政治素质好、政策?平?、?作作风过硬、熟悉司法?作,具有丰富?作经验和较强组织领导能?的同志中选配法院的?把?。

  法院的主要领导?部必须具有法官任职资格。拟担任法院主要领导职务的法院系统以外的?部,可以提前调?法院担任常务副职,或者到上级?民法院挂职锻炼,或者以其他?式进?培训,以尽快熟悉审判业务。本地区本法院没有合适?选的,由上级?民法院协助其同级党委选配。

  上级法院党组要积极主动协助地?党委加强对法院?要领导?部和领导班?的管理。及时掌握他们贯彻执?国家法律和党的路线、?针、政策的情况,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关系的情况,按照标准和规定程序选拔、任??部的情况,勤政、廉政和遵纪守法的情况等。在任免法院领导班?成员时,要认真负责地协助地?党委选好?、?好?,切实履?管理职责。11.加强领导?部的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央部署和各级党委安排,各地已陆续在县级以上领导班?和领导?部中,以整风精神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的党性党风教育活动。各级?民法院要紧密联系法院实际,针对领导班?、领导?部在党性党风??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我批评,进?积极健康的思想?争,虚?听取群众意见,认真进?民主评议,并制订切实可?的整改措施。上级?民法院应当积极协助地?党委,结合“三讲”教育活动,对下级?民法院领导班?进?考核,使“三讲”教育活动达到预期的?的。

  各级?民法院的领导?部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完善党组议事规则。严格双重组织?活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我批评。发扬党的实事求是,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真抓实?,讲求实效,倾听群众呼声,关?群众疾苦,认真研究解决审判?作和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12.搞好领导班?的调整配备,实现领导班?的优化组合。要在坚持“四化”?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各级?民法院的不同情况,调整充实领导班?。在思想素质、知识结构、?作经历、性格特长、年龄梯次配置等??进?优化组合,以建设优势互补,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要积极推进领导班?年轻化的进程,今后三年内,?级?民法院领导班?中应配备?名45岁左右的成员,中级?民法院领导班?中应配备?名40岁左右的成员;基层?民法院领导班?中应配备?名35岁左右的成员。??提?领导班?的学历层次,?级?民法院班?成员?般应达到?学法律本科学历:中级?民法院班?成员?般应有三分之?达到?学法律本科学历;基层?民法院具有?学法律本科学历的成员?般应不少于三分之?。经济发达地区应?于这??例。13.重视少数民族?部、妇??部、民主党派?部的培养、选拔和使?。民族?治地?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法院,要采取切实可?的措施,加强少数民族领导?部的培养、选拔、配备?作。民族?治地?的?民法院主要领导?部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认真选拔配备。要坚持把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民、忠于社会主义事业,具备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的?部选进领导班?。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法院,?般应配备?名少数民族领导?部。各级?民法院领导班?中?般应有?名??部。具备条件的中级以上?民法院,可配备?名业务素质较强,懂管理、有?定领导能?的民主党派领导?部。14.做好领导班?后备?部?选的选拔培养?作。上级?民法院要积极协助地?党委,共同确定下级?民法院领导班?后备?部?选名单,按院长1:2,副院长1:1的数量建?后备?才库并纳?地?党委规划。要主动与地?党委沟通、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后备?部进?培养。如选拔业务型?部到党政部门锻炼;选拔有发展前途的后备?部担任常务副职的?作,锻炼主持全??作的能?;选拔优秀的基层?民法院院长到?等院校或党校学习培训;或者采取交流、挂职锻炼等?式,有针对性地对后备?部培养锻炼。要把?些重要的、关键性的?作压给他们,使他们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提?。15.坚持换届考察和届中考核制度。上级?民法院党组在?届任期内,要协助地?党委对下?级?民法院领导班?进?1~2次考察或考核。通过发扬民主,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班?和领导?部,并根据考察考核结果,建议地?党委对领导?部实施升降奖惩和合理调整。16.结合审判?作的专业特点进?领导?部交流。中级?民法院和基层?民法院院长任职满10年的,原则上必须交流;领导班?其他成员,任职满10年以上也必须在系统内对?交流;在同?职位任职满5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轮岗。审判庭庭长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院内轮岗或在系统内按专业对?原则进?交流。?、?把?原则上不同时交流。?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交流、轮岗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法官管理制度改?17.严把进?质量关。各级?民法院必须在编制和增?计划内严格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录??作?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凡进必考的原则。各级?民法院录??作?员必须具备法律专业?专以上?化?平,中级以上?民法院?般要具备法律专业?学本科以上?化?平。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政法院校毕业?。从其他部门和军队转业?部中补充?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调?。录?、选调法院?作?员必须经?级?民法院审核同意,由地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可办理录?和调??续。凡违反规定选调的,?律退回原单位;违反规定录?的,?律取消录?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作?员的责任。18.结合?次法官等级评定,做好清理、清退?作。在党委组织部门和上级?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对现有审判?员按照法官法的条件进?评查、清退,处理违纪违法?员,清理不合格?员,清退编外?员。19.逐步推?法官逐级选任制度。逐步实?上级?民法院的法官从下级?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拔的制度。上级?民法院要通过多种途径,考察、发现下级?民法院优秀的审判?才,适时选调到上级?民法院?作,并将法官逐级选拔

  与?部交流、挂职锻炼等?作结合起来。20.逐步推??向社会招考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制度。通过这?制度的推?,实现社会优秀法律?才与法院?才的优化组合,提?法官整体素质。最??民法院和?级?民法院试?从?级律师、法学教授、研究员和其他社会?层次法律?才中公开招考法官?选。21.切实疏通法官队伍的“出?”。今后每5年逐级对法官进??次考核,合格者可继续从事审判?作,不合格者或不具备担任法官的条件,不适合从事审判?作的,实?离岗培训。经培训,仍不合格者,依照法定程序免去法官职务,调离审判岗位;不适合法院?作的,应调离法院或者予以辞退。

  五、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22.认真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法院审判?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和《?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切实加强廉政?作和审判纪律监督。正职领导对本部门、本单位廉政?作和审判纪律负全?责任,副职领导负主管责任,?级抓?级,层层抓落实。从1999年起,凡基层和中级?民法院年内发??起法官贪赃枉法造成重?影响的案件,除对当事者依法严肃查处外,法院院长要到当地党委、??和?级?民法院检讨责任。凡省、?治区、直辖市年内发?两起的,?级?民法院院长要到省委、省??和最??民法院汇报查处情况,检讨责任。发?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因严重官僚主义,??失察,疏于管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法院院长要向选举或任命机关引咎辞职。23.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审判纪律。法官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树?政治意识、?局意识,坚决维护以江泽民同志为核?的党中央的权威,?切?动听从党中央的指挥,以??的实际?作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针的贯彻执?。要严格遵守中央政法委的四条禁令:?、绝对禁?政法?警接受当事?请吃、喝、送钱物;?、绝对禁?对告状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硬、蛮横、推诿等官?爷态度;三、绝对禁?政法?警打?骂?、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为;四、绝对禁?政法?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要严格遵守?不准的规定:1.不准主观臆断;2.不准徇情枉法;3.不准贪赃枉法;4.不准吃请受礼;5.不准索贿受贿;6.不准经商牟利;7.不准欺压群众;8.不准泄漏机密。法官不得有下列?为:(?)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论,参加?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威等活动,参加罢?;(?)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作秘密;(七)滥?职权,侵犯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造成严重损失;(九)故意拖延办案,贻误?作;(?)利?职权为??或者他?谋取私利;(??)从事盈利性的经营活动;(??)私?会见当事?及其代理?,接受当事?及其代理?的请客送礼;(?三)其他违法违纪?为。对违反规定者,根据《?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严肃处理。24.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严肃查处以权谋私、违法办案等腐败?为,集中?量突破有影响的?案要案。当前,要继续把民事、经济审判庭、执?庭、基层?民法院等作为纪检监察?作的重点。坚持在纪律和法律?前??平等,对违法违纪者,不管涉及到谁,都要按照《?民法院审判?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和《?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严肃处理。25.建?和完善?民法院督导制度。最??民法院和?级?民法院应当选拔政治上强、业务上熟的资深法官担任督导员,帮助法院提?审判质量、检查和处理违纪违法等问题。26.加强对法官的作风、纪律和廉政监督。向当事?告之其在诉讼中应享有的权利、义务,公布审判纪律,明确廉政要求,由当事?反馈法官的?作态度、廉政情况以及是否有违纪?为,以利于加强对法官的监督。

  六、切实加强和完善各项激励机制27.根据法官法和《?民法院奖惩暂?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搞好年度考核,??表彰先进典型。坚持“精神?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把奖励与法官的等级、职务晋升、进修和疗养安排等结合起来,以激励?警,弘扬正?,形成奋发向上的良好风?。28.按照中办发〔1985〕47号和最??民法院法?〔1987〕134号通知的规定,全?落实法官职级待遇。当前,要以贯彻法官法为契机,对尚未达到?件规定职级的法官,法院领导要积极向地?党委反映情况,尽快落实。29.完善各项保障机制。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争取尽快全?落实法院审判津贴。建?法官执?公务中的??伤害保险制度,制定法院?作?员的伤亡抚恤办法。努?创造条件,建?图书资料阅览室、?体活动室等设施,逐步改善法官的?作和?活环境。关?和爱护法官的?体健康,开展多种形式的?体活动,定期为他们检查?体,办好职??堂。努?为法官解决住房等??的实际困难。

  七、加强政?和纪检、监察队伍的建设30.落实各级?民法院的政?和纪检、监察机构的规格。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要由副院长级?部担任。任免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要征得上级?民法院的同意,任免副主任、副组长要向上级?民法院备案。31.选拔政治素质强、政策?平?、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的优秀?部充实政?、纪检、监察队伍。在保持政?和纪检、监察队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实?定期交流。既要教育引导政?、纪检、监察?部讲政治、顾?局、提倡奉献精神,?要解决他们?作、?活、职称、待遇等??的实际问题,为他们履?职责创造条件。32.切实加强政?、纪检、监察?部的培训。最??民法院负责轮训?级?民法院的政?、纪检、监察部门的?部;?级?民法院负责轮训中级?民法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部和基层?民法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正副职领导;中级?民法院负责轮训基层?民法院的政?、纪检、监察部门的?部。培训?作要结合政?、纪检、监察?作的特点,既要培训政治理论,也要培训政?、纪检、监察业务,还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作5年为?个周期。33.?民法院的其他?作?员,参照上述意见执?。

  各级?民法院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步加强政法?部队伍建设的决定》。?级?民法院要根据上述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贯彻实施?案,并做好督促检查和落实?作。对队伍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主动向党委、??请?汇报,取得党委、??的重视和?持。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是?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各级?民法院要把法院队伍建设作为?件?事摆上重要议事?程,切实加强领导,为建设???素质的法院队伍?努?奋?。

  备注:最近更新:2019.06.24

篇三:政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

  

  关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重要指示精神

  近年来,法治建设已成为中国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近日,中央政法委员会就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作出了重要指示精神,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进一步深化改革,严格选拔干部,加强职业化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努力推进政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关键在于选拔干部。当前,政法机关需要的是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他们必须具备过硬的政治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对干部的选拔还需要注重个人能力和潜力的发掘,尤其是要发掘年轻干部的潜力,为优秀年轻干部提供更多的培养机会,使其成为新时代政法工作的中坚力量。

  另外,加强职业化培训也是关键。政法干部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扎实的工作能力,同时也需要不断地学习和进修,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水平。政法机关应该建立健全培训机制,注重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的提高,实现政法干部的精英化、专业化和职业化。

  此外,政法机关还需要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干部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注重评价和激励机制的创新,促进干部队伍的蓬勃发展。同时,坚持严格管理、宽松制度、优化服务的原则,提高法律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要。

  在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过程中,还需要强化理论武装,坚定理论自信。政法工作的本质是法治建设,需要具备深入理解和把握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方法的能力,才能更好地推进法治建设。因此,政法干部需要不断学习和掌握先进的法治理论和经验,提高思想认识和理论素养,为新时代政法工作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智力支撑。

  总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是当前政法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级政法机关应该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队伍建设中的实际问题,注重从实践中总结经验和教训,加强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和指导,打造一支让人民群众放心、让党中央放心的政法工作队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篇四:政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2019-01-1新华社北京1月18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

  第三条

  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第四条

  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

  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政法队伍全面正确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使命。

  第五条

  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六条

  政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坚持服务和保障大局,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长期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六)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准确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

  (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八)坚持改革创新,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九)政法单位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

  (十)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

  第二章

  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第七条

  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党中央加强对政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政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根本遵循;

  (二)确立政法工作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政法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三)研究部署政法工作中事关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大局稳定、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措施、专项行动等重大举措;

  (四)加强政法系统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和推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政法队伍,为政法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三章

  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对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项,落实领导责任:

  (一)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

  (二)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三)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四)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五)组织实施党中央关于政法改革方案,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七)完善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的监督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八)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法单位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政法队伍建设工作格局;

  (九)改善执法司法条件,满足政法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十)推动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

  (十一)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第十一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由党中央审批确定。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同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精神以及上一级党委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审批确定。

  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省、市、县、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

  第十二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轮训和政治督察制度。

  (二)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

  (三)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改革等各项工作。

  (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

  (五)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督查,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工作。

  (六)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检查政法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七)指导和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

  (八)落实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依法治国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指导政法单位加强国家政治安全战略研究、法治中国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建议和工作意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维护政治安全工作和执法司法相关工作。

  (九)掌握分析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依法办理、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

  (十)完成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支持、督促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中央政法委员会指导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

  第五章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

  第十四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五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应当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好领导作用。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二)遵守和实施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履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三)研究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政策和措施;

  (四)研究推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全面深化改革,研究制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执法司法政策,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

  (六)完成上级党组(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增强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政治领导和依法履职本领,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第六章

  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以下事项:

  (一)政法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关系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项;

  (三)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政法工作重大体制改革方案、重大立法建议;

  (五)拟制定的政法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

  (六)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报告以下事项:

  (一)党中央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项贯彻落实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二)对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

  (三)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突发案(事)件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

  (五)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

  (六)党中央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政法工作总体情况、中央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中央政法委员会统一报告党中央,中央政法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向党中央报告工作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以下事项:

  (一)涉及政法工作全局、需要提请中央政法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有关地区、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协调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政法改革方案和措施;

  (四)出台重要执法司法政策性文件、司法解释,提出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建议;

  (五)党中央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统筹研究把握原则、政策的重大事项;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措施问题;

  (七)拟以中央政法委员会名义召开会议或者印发文件;

  (八)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工作部署、指示和决定情况;

  (四)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推进情况,年度工作情况;

  (五)重大政法改革部署以及推进情况;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的重大事项处理情况;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

  (九)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参照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有关规定,确定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范围、内容和程序等。

  第七章

  决策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对以下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

  (二)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决策时,应当先行调查研究,提出适当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按照规定提请相关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各有关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提出请示报告的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过程中,认为原请示报告事宜需要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审批的原则,报原决策单位审批,但在批准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地方党委应当在本地区带头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指导、督促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做好贯彻执行相关工作。

  地方党委成员对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同级地方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坚决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十九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确保工作落实。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成员对党组(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八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一)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情况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全面推进政法工作特别是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贯彻落实;

  (三)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确保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十三条

  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其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一)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定期检查和考评考核党委政法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建立健全听取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加强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考评考核;

  (三)在考核下一级党委常委会领导开展工作情况时,注重了解领导开展政法工作情况。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述职制度,全面了解、掌握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在统筹推动政法单位开展常态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中,对发现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加强执法司法制度建设,保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

  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配套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政法工作党内法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3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党内有关政法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篇五:政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

  

  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习近平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佚

  名

  【期刊名称】《新华月报》

  【年(卷),期】2013(000)003【摘

  要】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1月7日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日前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政法机关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全国政法机关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重,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总页数】1页(P5-5)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6【相关文献】

  1.习近平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京召开r习近平对做好"三农"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作出批示3.习近平对全国春季农业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习近平对全国春季农业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把农业基础打得更牢把"三农"领域短板补得更实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提供有力支撑李克强作出批示4.习近平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着力提高政法工作现代化水平建设

  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5.习近平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

  切实推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在第一个“中国人民警察节”到来之际向全国人民警察致以诚挚的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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