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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范性审查6篇

时间:2023-04-30 15:55:05 公文范文 浏览量:

篇一:合同规范性审查

  

  委托设计制作合同审查规范

  5.4.9委托设计制作合同的审查

  5.4.9.1审查基础条款

  审查合同中是否明确设计目的、设计成果的技术指标、质量要求、适用范围,若上述内容涉及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可请求技术部门协助解决。

  5.4.9.2审查关于进程和监管的条款

  审查合同是否明确设计、制作的进程,以及对设计、制作进程的监督管理如何进行。

  1、双方应在委托设计合同中列明设计、制作的各个阶段之起始时间、在各个时间段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及应取得何种设计成果,最好列出时间表作为合同的附件,以便于执行。

  2、为方便对设计、制作过程的监督控制,还应注意审查是否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或成员,如没有,应予以补充;如有,应对监督管理机构或成员的权限作出具体约定。

  5.4.9.3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协作条款

  委托设计、制作类合同是协作性的合同,合同的顺利履行需要合同双

  方维持良好的协作关系,因此合同中应对双方需要协作的内容进行协商并作出规定。

  5.4.9.4审查验收、检验条款

  审查合同是否明确工作成果的验收、检验,如验收、检验的标准、修改的程序。

  1、审查在该类合同中是否列明了验收部门的组成、验收时间、验收程序、验收次数等各项指标。

  2、对于验收规范、验收标准,应尽可能约定通用标准和规范,同时应审查合同中的验收规范及标准是否注明了名称、国别、类别、标准号、年份,并审查该标准是否与约定的要求一致。

  5.4.9.5审查工作成果移交条款

  审查合同是否明确工作成果的移交手续,以及工作成果灭失毁损风险何时转移。

  对于工作成果的移交,要注意审查移交的时间、移交文件名称、文件格式(纸面形式还是电子文本格式)、份数是否清楚明确,最好将上述内容制作成表格作为合同的附件,并应该明确,若对方不及时移交或移交内容不符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5.4.9.6审查后续服务条款

  审查合同是否明确工作成果交付后的后续服务及修订问题。

  1、注意约定在工作成果移交后、使用过程中发生维修、更换配件、系统维护等后续工作的责任承担情况。

  2、在工作成果交付后,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委托方往往需要对原设计成果进行修订,因此在合同审查时,应注意是否已明确了修订时各方的责任、费用如何分担、修订的时限等内容。

  5.4.9.7审查支付条款

  审查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与设计、制作进程是否相对应。

  5.4.9.8审查保密条款中的具体规定是否明确

  审查保密条款中是否明确约定了保密范围、保密对象、保密办法、保密期限、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等。

  5.4.9.9审查权利瑕疵担保条款

  审查合同中是否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对方对其提交成果作出不侵犯第三人权益的承诺。

  5.4.9.10审查违约条款

  审查合同中对于对方的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明确具体。

  5.4.9.11审查名词和术语条款

  审查合同中对于名词和术语是否列出了专门的解释条款。

  委托设计、制作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因合同中的名词和术语的理解不同而发生争议。为避免发生这种争议,可以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争议的名词、术语给予双方一致同意的解释。

  5.4.9.12知识产权问题

  该类合同知识产权方面的常见问题有:知识产权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设计制作方提交的工作成果侵犯了第三方权利。

  《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如果在合同中不对知识产权归属情况加以约定的话,可能会出现对方自行使用或者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这样的行为将会侵害委托方的利益。当设计制作方提交的工作成果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第三人可能对委托方提起侵权诉讼,如果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对方成果权利瑕疵担保承诺,将不利于追究设计制作方责任。

  为防范、避免此类风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与工作成果有关的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等)均归属委托人,及受托方违反上述约定时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同时,应约定受托方保证其交付的工作成果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约定若受托方违反本条承诺的,其应承担何种违约赔偿责任。

  5.4.9.13审查合同中对于对方的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具体。

  委托设计制作合同中对方违约情形主要涉及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等,建议从以下方面具体约定:

  1、因设计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由受托方继续完成设计、制作任务,视损失大小减收或免收设计、制作费,并赔偿委托方所受的损失;

  2、因受托方过错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受托方除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用外,还应承担与委托方所受损失部分相等的赔偿金;

  3、受托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交设计文件、资料或制作成果,每拖延一天应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

  4、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造成委托方损失的责任承担;

  5、违反知识产权条款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

  5.4.9.14本规范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5.4.9.15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二:合同规范性审查

  

  XXXXXXXXXXXXXXXX文件

  XXXX〔20XX〕XX号

  签发人:王某某

  XX集团合同、对外出具的法律文书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控制合同、对外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律合规风险,确保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性审查,是指公司合规风控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对相关法律合规风险进行识别、提示,提出法律合规风险防控措施或建议的专门工作。合法性审查范围,包括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对外出具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

  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合规风控部根据送审事项的具体情况及疑难复杂程度,指派人员对送审事项开展独立审查,或委托外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公司合规风控部及审查人员应当客观独立地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发表意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市场竞争、业务拓展等理由干预审查工作,不得以回避或掩盖风险为目的,要求合规风控部或审查人员修改或重新出具意见。

  第二章

  审查范围及要求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对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合同、协议;

  (二)对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履约凭证、函件、文书;

  (三)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已进行审查且对方主体资格、信用状况和业务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同类型业务,如法律文件未做实质性修改或补充,可不进行审查。

  实质性修改或补充是指使公司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发生重大变动或对公司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修改或补充。

  第七条

  免于审查事项,如主办部门或单位认为需要,可提请合规风控部出具法律审查意见或提供相关法律合规支持。

  第八条

  凡是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主办部门或单位在签署或实施之前应将相关文件、资料

  提交合规风控部审查。

  第九条

  对各种合同、协议、函件等法律文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对方、其他各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其基本的信用情况;

  (二)合同、协议、函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三)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相关权利、义务、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约定是否明确合理;

  (四)公司的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的保护,是否存在不利于公司权益的问题;

  (五)文件涉及的法律要素是否齐全,相关文件的内容、相互关系是否匹配;

  (六)审批前提要求(如有)是否通过法律文件落实;

  (七)涉及的其他法律合规问题。

  第三章

  审查流程

  第十条

  主办部门或单位负责起草或委托外部律师起草送审的相关法律文件,经部门负责人审阅同意后将送审文件提交合规风控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主办部门或单位应于审批、签署或实施前至少3至5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件提交合规风控部。对于特别紧急的事项,经主办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注明

  后,可于审批、签署或实施前1至2个工作日提交审查。

  第十二条

  合同审核中,根据合同内容,主办部门或单位应根据各职能部门的权责划分,将合同分别送交有权审核部门同步审核。

  (一)涉及资金、金融信托等条款内容的,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审核、修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涉及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土地、房产、资产、品牌、专利运营等条款内容的,由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审核、修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涉及投资及投资管理(包括涉外投资和管理)、以及下属企业资产重组等条款内容的,由金融证券部负责审核、修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涉及产业结构、产业方向、市场、质量、技术、安全生产、环保等条款内容的,由发展战略部负责审核、修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涉及劳动用工、工资政策等条款内容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修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条款内容中涉及相关职能部门业务职责范围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修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涉及合同有效性、条款合法性、文本规范性等内容的,由合规风控部负责审核、修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主办部门或单位将送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提交合规风控部进行审查之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管理规定对送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核,确保送审事项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业务审批要求。同时应当如实向合规风控部说明送审事项背景和有关情况,并对相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送审事项属于专项项目法律文件的,主办部门或单位除提交拟签署的合同协议外,还应一并提交下述材料:

  (一)尽职调查报告;

  (二)其他单位审批意见;

  (三)意见落实情况说明;

  (四)其他相关背景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合规风控部收到主办部门或单位提交合法性审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后,如果发现文件资料不完整或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主办部门或单位予以补充或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对重大、复杂的审查事项或法律合规问题,合规风控部可征询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监管机构、外聘法律专家、法律顾问的意见,作为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常规审查事项,应在收到送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特别紧急的审查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合规风控部完成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反馈主办部门或单位。

  第十八条

  合规风控部法务专员审查完毕后形成“法律

  意见书”,由分管副部长复审、部长签批。法律意见书随相关材料,一并反馈主办部门或单位。法律意见书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九条

  主办部门或单位应根据法律意见书形成最终版本。

  合规风控部为协助部门,出具的意见书内容供业务部门参考。对业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与有效性提出的意见,主办部门或单位应当采纳。对有关事项作出的风险提示或提出的有关建议,主办部门或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是否予以采纳或完善。

  第二十条

  主办部门或单位对合规风控部已经出具审查意见的事项,如相关审查事项发生变动,需要再次提交审查的,应向合规风控部提供上次法律审查意见采纳情况表,包括意见采纳情况、未采纳理由以及审查事项增加、删除或修改的情况等,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审查流程。

  第四章

  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根据送审事项的具体情况,审查意见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对送审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及有效性提出的意见,对相关法律合规风险的揭示,以及预防和控制法律合规风险、维护公司及计划投资人权益的措施、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审查意见可以通过专门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也可以通过会签意见、电子邮件回函等其他形式出具。

  第二十三条

  法律文件用印后,主办部门或单位需将法

  律文件连同法律意见书和采纳情况表一并提交综合管理部留存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解释。

  XXXXXX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法律顾问工作,促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据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和分子公司应配备或聘请法律顾问。

  公司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可以担任内部法律顾问;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外部法律顾问。

  公司及大中型分子公司可以设立总法律顾问,发挥总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公司统一外聘法律专家,进行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论证。

  第三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应取得法律职业

  资格、律师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公司已担任法律顾问或已经专门从事法律事务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在该公司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地处中心城镇以外等偏远地区的分子公司,在无法聘任到符合本规定的法律顾问之前,可向公司报备后,沿用现行聘任法律顾问的做法。

  第四条

  担任内部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公司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第五条

  公司和分子公司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一)讨论、决定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二)起草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应请法律顾问参加,或听取其法律意见;

  (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第六条

  推动公司法律顾问力量建设,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促进有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外聘法律专家

  第七条

  公司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并外聘法律专家。被聘为法律专家的,由公司发放聘书。

  第八条

  外聘法律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从事法学教学、科研、法律实践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一定行业影响的教授(副教授)、法官、仲裁员、律师等;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外聘法律专家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报酬和待遇;

  (四)与公司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外聘法律专家在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

  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专家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专家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与公司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外聘法律专家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公司要求,参与涉及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法律论证;

  (二)应公司要求,参与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的法律论证;

  (三)应公司要求,参与处理疑难诉讼、仲裁案件的研讨;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外聘法律专家对参与论证的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负有监督职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外聘法律专家明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建立律师事务所备选库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备选库名单在公司公示。

  第十四条

  公司以对外邀请、接受推荐等方式对参选律师事务所进行评选,经评选合格的纳入法律顾问备选库。参选律师事务所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总体情况介绍,包括相关机构历史沿革、经营情况、业绩成就等,并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须含年检页)、执业合法合规性承诺;

  (二)主要合伙(合作)人情况介绍及拟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情况简介,包括学历、履历、专业特长、相关领域主要代理经历、成功案例等,并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须含年检页)。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入选备选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5年以上;

  (二)执业律师不少于20名(含);

  (三)近一年未受到过相关行政处罚,未承担刑事责任,业内具有良好声誉,并具有解决疑难法律问题或代理疑难、复杂诉讼(仲裁)案件的能力;

  (四)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熟悉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具有成功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的经验和业绩;

  (五)拟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具有5年以上的执业

  经验,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职。

  第十六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法律事务需求量等情况,对参选律师事务所的资料进行筛选,提出入库律师事务所建议名单,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

  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应优先从律师库中按照集团规定的程序选聘。

  第十八条

  公司需聘请常年顾问律师的,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拟订选聘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通过签订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事务合同来确定外聘律师的职责、工作内容及权利义务。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每次签订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需继续聘用,应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根据上年度考核情况,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建立法律顾问日常管理登记台账,跟踪、记录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台账主要内容包括:法律事项交办部门、交办时间、交办事项、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依据法律顾问的工

  作表现,对法律顾问的信用、业绩进行综合评估和考核,并向法律顾问提出相关意见及建议。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用及决定聘用费用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分子公司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公司确定的律师库中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律师库中选定的,应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章

  外聘专项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案件或者项目需要,聘请专项法律顾问(代理律师)应优先从律师库中选聘。

  第二十五条

  公司需聘请专项法律顾问(代理律师),由业务部门将需求报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代理费用5万元以下的案件,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律师库中择优选定;代理费用超过5万元的案件,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至少从律师库中邀请三家律师事务所进行比选,择优选择。

  第二十六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通过签订专项法律事务合同(代理协议)来确定专项法律顾问(代理律师)职责、工作内容及权利义务。合同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务部门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专项法律顾问(代理律师)工作的管理和协调。

  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对专项法律顾问和代理律师的服务进行跟踪,建立台账,对法律事项交办部

  门、交办时间、交办事项、进展情况、案件结果和案件法律文书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分子公司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公司确定的律师库中聘请专项法律顾问或案件代理律师。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律师库中选定的,应报集团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条

  分子公司案件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投资标的超过5000万元、或者案件、投资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顾问(代理律师)聘请工作由集团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第六章

  公司总法律顾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总法律顾问,是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公司按程序聘任,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可以对外招聘产生,也可以从公司内部人员选聘。

  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

  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法律顾问,并担任过大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第三十四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产生。招聘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管理中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

  (四)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分

  子公司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总法律顾问报送公司备案。

  第七章

  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规风控部是专门承担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三)管理、审核公司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公司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或者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受公司的委托,参加公司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利用社会法律资源,建立公司法律顾问信息库;

  (十)推荐、联络法律顾问;

  (十一)按照规定,组织评选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案件代理律师;

  (十二)对公司法律顾问和案件代理律师的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督促和评价;

  (十三)负责整理法律文书(律师意见书、法院判决等),并将法律文书(律师意见书、法院判决等)交档案室存档;

  (十四)负责监督分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案件代理律师选聘工作;

  (十五)办理公司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规风控部应当加强与驻集团(总局)纪检监察组及公司财务、审计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各项监督机制。

  合规风控部人员与公司待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该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条

  公司应对在促进依法经营、合规管理,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分子公司未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公司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公司法律顾问选聘及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合规风控部负责解释。

篇三:合同规范性审查篇四:合同规范性审查

  

  合同审查的十大要点

  帮助当事人审查当事人拟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署的各类合同,此乃律师常规业务.笔者结合近两年内起草、审查近千份合同的经验,就合同审查业务,从准备工作、形式审查、实质内容审查及收尾工作四个阶段,总结了十大要点,归纳如下,供各位同行参考借鉴。

  重视准备工作:要点一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通常要进行三方面的准备:

  一为“沟通”。要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与具体经办人沟通,了解合同背景及订立目的(主要关注合同订立的目的是否正当),了解我方与合同相对方之间合作关系、本次合作的内容及当前进展,进而充分获知我方当事人之需求,确定合同的性质,并对合同中需要重点约定的条款初步勾画、重点备注。

  二为“找法”.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惯例等,判断送审的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应当怎样修改,需要寻找肯定或者否定的法律依据.

  三为“参照”。研阅有关合同范本,如相关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企业的合同范本等,并决定是否参照。

  重视形式审查工作:要点二

  律师在做好上述三方面准备工作后,对合同进行实质内容(即各项条款)的审查前,还应进行形式审查,概括为“三看":

  一看:合同三部分是否齐全、是否前后矛盾.

  合同本身可分为三部分:首部、正文及签署部分.首部指合同名称、编号、各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部分合同会在首部设置“鉴于”条款;正文则指合同第一条至最后一条具体条款;签署部分指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及签署时间、地点。

  在这一阶段常见错误主要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如名为加工合同,实为定作合同);签署时间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二看:合同相对方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相关文件是否相互矛盾。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合法性.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果施工方不具备相应资质,那么合同就归于无效。审查合同主体的资格时应当注意:

  1、合同相对方为规模比较大、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比较多的企业时,应当注意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的签约主体资格问题。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具备营业执照就具有签约主体资格,但其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诉讼中应当解决的问题。企业的职能部门则不具备这样的资格。

  2、要审查相对方的营业执照,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核实,以了解其主体的合法性(是否合法注册、是否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和经营范围;

  3、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项目(如涉及电信、医疗、建筑工程、通讯等业务),要根据合同内容审查相对方的资质现状,是否已获得相关资质及目前效力情况。

  三看: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授权文书是否齐备。

  很多情况下,合同并非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而是由授权代表加以签署,此时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要对相对方授权代表的代理人身份、有无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是否在授权期限内等等进行必要审查,否则可能会发生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导致合同效力受到置疑。

  完成上述两步准备工作后,接下来进入对合同的内容实质审查阶段。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为合同审查的重点所在,该部分主要归纳为以下五大要点。

  确保合同合法、有效:要点三

  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而其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特别注意《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

  《合同法》第三章针对合同生效估出了具体规定。《合同法》第44条规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第44条第二款规定了须经审批程序生效的条件;第45条规定了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第46条规定了对附期限的合同的效力,第47条规定了行为能力欠缺的人所签合同效力,第48条规定了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合同的效力,第50条规定了法定代表人越权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50条规定了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上述规定在具体审查合同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甄别确定合同的效力。

  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关于主体与目的,在要点一、要点二中均有详细论述,此处不再赘述.律师在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般来说,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律师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但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律师就要放弃当事人提供的合同,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主要条款是否缺失:要点四

  《合同法》第十二条以买卖合同为例,列出了一般合同的八项主要条款:

  1、合同各方名称/姓名、住所.此外,在合同中一般设置“通讯方式”条款,明确各方联系人、书面文件寄达地址、电子邮箱地址等.

  2、标的.区别动产与不动产,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花色等;不动产则应注明名称与座落地点。对无形财产、劳务、劳动成果等,则应要求经办人提供准确的描述。

  3、数量.对数量的描述应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等应符合相关国家规定。

  4、质量.如需适用国标、行标,合同中应明确标准代号之全称。合同中应设置“验收条款",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及质量异议期等。

  5、价格或报酬。应明确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履约地点、交付标的物的方式、劳务提供方式与结算方式均应具体明确。

  7、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及计算方法.

  8、争议解决.明确争议解决方式。

  此外,还应约定合同期限、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合同生效条款,酌情考虑是否约定清洁文本条款、标准语言文本条款、保护性条款(如定金、履约保证金、抵押、质押)等。

  各方权利、义务条款的设置:要点五

  合同应当具有公平性与可操作性,而公平性与可操作性集中体现在合同各方权利与义务的条款的设置中.所谓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显失公平”。

  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是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等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较大的合同,切实地贯彻可操作性原则,尤显重要.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虽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了详细规定但却没有具体操作程序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等等。

  笔者认为,在设置权利、义务条款时,律师应首先确保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根据交易各方的市场地位调整相应条款,使各方权利义务相对公平。这要求律师必须全面了解交易程序,明确交易的各个环节对合同各方的要求,进而按照交易环节有针对性地设置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在此,着重强调对合同相对方义务条款的设置,必须具体、明确,各个环节均应考虑全面。当然,我们必须承认,律师不可能熟悉所有的业务领域,遇到不熟悉的业务事项,笔者的做法是,除了询问经办人、通过网络检索做基本了解之外,还要花费一定时间、精力研读业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研究相关案例。

  明确违约责任:要点六

  合同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有用。在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时,必须考虑到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合同中应避免出现“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类似条款,该类条款因不具有可操作性,在纠纷发生时毫无用处。

  律师在审查违约责任条款时,应结合前述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按合同相对方的义务条款,并结合行业习惯,逐条列举其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形,并明确违约责任的具体执行办法。此外,违约责任的设置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要考虑合同性质、双方合作的关系、未来可能的交往情况等等,从多角度分析后确定最能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违约责任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的设置:要点七

  设置争议解决条款时,应注意仲裁与诉讼仅可选其一.约定仲裁解决的,则应写明仲裁委的准确全称.约定诉讼解决的,可以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同时应注意为诉讼管辖设定连接点,以方便向法院起诉时的立案受理。笔者习惯在合同结尾一并约定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如果合同约定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则签订地点一般选在该法院辖区内;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则签订地点一般设置为我方客户的经营地址。

  关于何时约定仲裁,何时约定诉讼,笔者认为应结合仲裁与诉讼本身的特性及所审合同、客户的要求多方面因素确定.仲裁与诉讼相比,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一裁终局快捷便利、私密性强的特点.所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受任何管辖限制地选择仲裁委员会,协议选择仲裁员,甚至选择仲裁所适用的法律。而仲裁一裁终局的特性则保证了仲裁裁决作出即可生效,目前的司法审查仅审查其程序部分,对实体问题不再审查,这可以保证当事人以

  最快的速度获得利益,避免经历一审、二审甚至再审这样漫长的诉讼过程.仲裁审理一般以不公开为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及商业秘密,尤其是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

  针对仲裁上述特性,在合同标的金额较大、涉及知识产权方面或工程承包类的合作时,笔者建议约定仲裁条款。

  完成合同内容的审查,合同审查工作的重点工作就告一段落,在收尾工作阶段,律师还应注意以下三点:

  合同的文字、结构和体例:要点八

  合同的实体内容审查结束后,还需要对合同文字及整体架构、体例进行审查。

  一是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检查合同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号,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调整易产生歧义的字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二是审查合同结构的是否合理。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在要点二中已叙述,合同通常由首部、正文及签署部分三部分组成。此处着重讲正文部分的结构。完整的合同正文部分应当包括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权利放弃、权利转让、继承者和受让人、修订、可分割性、未尽事宜、通知、合同正副本份数、附件等条款。正文部分内容繁多,且无固定模式,如何编排,取决于律师个人习惯、经验等等。笔者认为,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合同正文内容的重中之重,以各方权利和义务为中心编排合同其它内容,此种结构比较合理。通常做法是:在对合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合同必备条款进行叙述后,采取专章的形式对各方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然后就是各方的保证和承诺,紧接着就是违约责任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条款统统放在合同后半段叙述。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重点突出,二是便于叙述,三是能够保证合同整体框架的协调.

  三是注意合同体例的适用性。合同体例是指合同简繁及合同各条内容排列形式。有的合同方方面面的内容都要涉及,有的合同力求简要;有的合同采取“章"、“条”、“款”、“项”的形式,有的合同只有“条"、“款”、“项",有的合同干脆就按“一、二、三……"顺序排列。合同体例既要视当事人要求而定,又要与合同所涉事项、金额、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不能千篇一律。

  承认并接受律师的作用是有限的:要点九

  合同双方的市场地位决定了合同地位,律师的作用只有在合同双方地位相当的情况下方能得到充分地发挥。

  如果客户处于市场强势,律师应尽可能要用好这种市场强势,把合同条款设定的更加严密,以减少可能的风险.并且,在合同签订前后,双方的合同地位可能发生扭转,因此在签约前约定严密的合同条款,对日后解决纠纷总体是有利的。

  如果客户处于市场弱势,除了尽可能为客户谋求公平外,律师也要明白,很多事情并非律师的能力所能决定。当客户必须去签订一份不平等合约时,分析其中的各项风险并使客户明了,就是律师最重要的工作。毕竟审查合同的最终目的是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促成交易,有些风险不可避免,律师只能就不利条款及风险尽到提示义务,而是否接受该条款,应由公司决策层在风险与利润之间权衡决定.

  沟通与反馈机制:要点十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存在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在我们将合同审查修改意见发给客户以后,客户往往没有回音,这是否表示客户完全认可了我们修订的合同呢?其实并非如此,很多客户只是想当然认为,只要是律师审查修改过的合同,就没有问题.这是一种误解,合同审查修改意见只是律师提出的方案、建议,其是否满足实际需要,仍需要与客户确认.为避免发生客户不看终审稿的这种情况,律师在审查修改合同时,对于需要客户注意的事项都要以书面方式予以提醒注意,并对重点交易程序、内容通过电话联系并确认.在完成合同审查后,与具体经办人及时沟通,请客户的决策层过目后,就分歧点与客户充分讨论后,决定是否予以修订。这样做既是对客户负责,也可以减少律师的执业风险.

  此外,合同审查过程中,对原合同草稿约定较为模糊的条款,律师应当要求客户做出解释.但有些合同,客户不希望律师知道交易的真相,因此可能存在解释不清或故意不解释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律师应标注“本合同系按照一般审查办法予以审查”,以减少执业风险。

  结

  语

  合同审查是律师尤其是公司法律顾问的基本工作及常规业务,其实质是法律知识与公司经营业务知识的融合.如何更加高效、高质量地完成合同审查工作,协助当事人在降低交易风险的前提下完成交易,并最终实现交易目的,既是律师基本素养的体现,也是每一位律师应追求的目标.

篇五:合同规范性审查

  

  合同审查—实质审查

  合同实质审查,即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法律审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完备性、明确性、严谨性等方面的审查。

  合同实质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合同内容合法合规、明确有效,有利于合同风险的事前控制。

  合同实质审查的要点,依据内容分为以下几类:

  (一)合法合规性审查要点

  要点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常见问题:合同主体不具有签约、履行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主体为非法人,且不属于具有签约资格的其他组织,常见不具备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法人的下设机关等;主体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营业执照已经过期或没有通过年检;合同内容超出了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属于特许经营或限制经营的项目,缺乏相应的行政许可证明等。

  要点2.审查合同名称是否正确

  常见问题:合同名称辞不达意,不能反映真正的合同法律关系,或无名合同使用有名合同的名称等。如把代销写作买卖、把租赁写成承包、把借款写成投资、把雇用写成承揽等。

  要点3.审查所用合同范本或惯用文本依据的规范或引用的法律法规等内容是否过于陈旧

  常见问题:范本中存在已经淘汰的标准规范或引用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如在工程建设及采购等合同中,使用的标准或规范内容陈旧,但合同经办人员在起草合同时,

  不加修正,导致合同技术或商务标准指向不明。再如,以已废止的法律法规作为签约依据。某些合同常出现诸如“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等表述,显然不合法。

  要点4.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常见问题: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合同无效的风险等。

  要点5.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显失公平

  常见问题:我方处于强势地位的合同,存在加重对方责任的规定;对方处于

  强势地位的合同,存在加重我方责任的规定。

  要点6.审查格式条款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常见问题:存在违反《合同法》第39条、40条的情形。

  要点7.审查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合法

  常见问题:存在《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无效免责条款的情形。

  要点8.审查法律适用的选择是否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常见问题:涉外合同中,没有按规定选择适用中国法律。

  要点9.审查合同中对管辖权的选择是否符合专属管辖规定

  常见问题: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选择违背了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如不动产合同纠纷,约定了不动产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约定争议由没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等。

  要点10.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规

  常见问题:合同的内容不符合上级公司或本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等。

  要点11.审查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公司立项审批规定

  常见问题:补充协议的内容超出了原合同立项审批的范围,且没有提供新的审批文件。

  要点12.如果补充协议延长了原合同有效期,审查是否符合合同续签的规定常见问题: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合同的有效期,规避公司合同续签审批规定。

  要点13.如果补充协议增加了项目的费用支出,审查是否符合公司的预算管理规定。

  常见问题:补充协议大大增加了项目的费用支出,违反公司的预算管理规定。

  (二)条款完备性、明确性、严谨性审查要点

  要点1.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常见问题:缺少合同法要求的基本条款;缺少依合同特点须具备的条款,如知识产权条款、保密条款等。

  要点2.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充分考虑了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常见问题:合同条款没有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并事先在合同中做出规定,从而导致处置条款未对某些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约定,并因此而造成权利义务的不明确。如广告发布合同中,未对广告牌坠落

  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等可能发生的问题做出明确约定等。

  要点3.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具体、可识别

  常见问题:条款约定不具体,表述没有实际意义或者不具可操作性,尤其以合同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承担条款的约定不明问题比较突出,如“合同约定按照合同法解决争议”、“按合同法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由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等。此外,验收、维修等条款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要点4.审查交易程序是否明确且定有时限、责任方;

  常见问题:交货或验收条款没有明确交货或验收的时间、地点及交货方式。

  要点5.审查条款之间是否由于配合问题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的缺陷

  常见问题:约定一方享有的某项权利,但没有相应约定另一方应履行的义务,导致权利无法实现等。

  要点6.审查是否由于表述不严谨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

  常见问题:如服务质量考核条款规定了“60<得分<70,70<得分<80”等区间对应的结算标准,但对处于临界值的“60、70、80”等分值的结算没有规定。

  要点7.审查权利义务及违约条款是否明确可操作

  常见问题:如约定一方严重违约则对方可解除合同,但没有明确什么样的情况属于严重违约,致使该条款的实用性不强。又如约定了构成违约的条件,但没有相应明确违约责任追究的具体罚则等。

  要点8.审查合同用语是否清楚、完整、准确无误,是否会产生歧义

  常见问题:法律用语不准确,如“定金”错写为“订金”等;其他用语不准确,如使用“巨大的”、“优良的”等不严谨的词汇。

  要点9.审查附件、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否与主合同的内容一致

  常见问题:附件、补充协议的内容与主合同的主要内容存在出入,且没有明确冲突情况下的效力优先顺序。为最大限度避免歧义,建议最好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一条“除本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外,其他内容仍按原合同执行”等类似表述。

  要点10.审查合同是否明确正文与附件、补充协议内容冲突的解释顺序

  常见问题:带附件的合同,没有明确正文与附件、补充协议的规定冲突时的解释顺序。

  要点11.审查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切实可行

  常见问题:管辖法院选择错误,仲裁条款无效等。

  要点12.审查合同是否有不具可操作性的条款

  常见问题:如考核条款,约定的考核周期过短、考核频率过高,而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等。

  要点13.审查是否对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等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或限制措施

  常见问题:对方使用我方商标的合同,没有明确限制商标的使用方式及范围;需要采取保密措施的合同,缺乏相应的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等。

  (三)程序合法性审查要点

  要点1.需要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审查合同是否就向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做出明确的约定

  常见问题:没有就批准、登记问题做出明确约定。如户外广告需要办理登记,但在广告发布合同中没有就登记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

  要点2.公证生效的合同,审查是否实际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常见问题:涉外合同约定公证生效的,但没有实际办理公证等。

  要点3.审查合同所附条件或期限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并审查条件是否成就、期限是否届至等

  常见问题:附有的生效条件、期限不合法,多发生在电信服务协议中。

  要点4.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以及签章是否有效

  常见问题:保证人的签章缺漏或无效。

  要点5.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

  常见问题:没有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

  要点6.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或质押登记的约定。

  常见问题:质物没有实际交付或办理登记。

  (四)合同基本条款的审查要点

  要点1.审查标的条款是否明确。

  常见问题:标的条款缺少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等信息。如:“采购联想台式电脑十台”,缺少相关的型号信息等。

  要点2.审查数量条款是否明确

  常见问题:标的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数目等缺漏。

  要点3.审查质量条款是否明确

  常见问题:产品质量标准不明确,质量检验的有关规定及质量保证期间的规定不明确等。

  要点4.审查价款或者报酬条款是否明确

  常见问题:付款支付的币种、条件、方式、对象不明确,没有明确凭发票付款的要求等。

  要点5.审查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明确有利

  常见问题: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的约定不明确,不利于维护公司的交易安全,也不便于公司权利行使。

  要点6.审查违约责任条款是否明确合法

  常见问题: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时间不明确,承担的方式不明确或不合法等。

  要点7.审查争议解决条款的明确性合法性

  常见问题: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内容不明确、不合法。

篇六:合同规范性审查

  

  如何进行合同审查?

  1、规范集体合同审查要点:

  这些法则。我们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切忌只片面强调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而忽略其义务或片面强调一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忽略其权利的情形。

  因为按照合同法关于"合同对价"的基本要求,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必须以承担一定的义务为前提,反之就是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必须以享有一定的权利为基础。法律禁止以强凌弱的"不平等条约"存在;对责任分担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法赋予受不公平条款约束的一方当事人一定期限内的合同撤销权。

  尤其是起草涉及多方利益的"格式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各方责任分担的合理性,切忌侵害多数人利益的"霸王条款"出现。因为在合同约定中,若各方责任分担不合理,不仅有违基本的商业道德,而且一旦产生纠纷,此类条款很容易成为众矢之的,从而毁坏商家的信誉,且容易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条款。

  2、注意交易实施的安全。

  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合同的目的就是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好地保证交易实施的安全。所以,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应特别注意能够保障交易顺利实现的条款内容。

  如当事人选择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条款、合同履行的担保条款

  等是否存在不符合实际或无法保证交易安全的情形。尤其是在大宗货物买卖、不动产买卖和国际贸易类的合同中,这些条款内容显得尤为重要。

  另外,有关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如交货地点等)、标的物所在地及合同纠纷的管辖地、解决方式等条款内容如何约定也直接关系到交易的能否顺利实现或交易的安全,在给当事人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同样不要忽视此类条款内容。

  3、注意考虑合同纠纷发生的可能。

  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合同所建立的是一种动态的债权或债务关系,一方权利之实现有赖于另一方义务之履行;换句话说,合同之债仅是一种信用上的法律关系,若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则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就存在灭失的可能性,尽管其可以通过法律上的救济途径来保障其权利实现。但由于合同之权利是一种私权利,法律对私权利进行保护的主要依据就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所以,要求起草或审核合同的人员必须具备"法律的头脑"和"商业的意识",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发生合同纠纷的法律风险,在合同中尽可能的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约定清楚。

  这样,即便将来真地发生纠纷,依据合同约定的内容也比较容易确定各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尽可能地避免法官滥用司F上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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