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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5篇

时间:2023-05-01 10:50:03 公文范文 浏览量:

篇一: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生猪生产恢复发展和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0.01.13?

  【文

  号】农办牧〔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1.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等社会力量

  参与生猪生产恢复发展和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农办牧〔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和我部关于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等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健全动物防疫服务机制,更好发挥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等社会力量在生猪稳产保供和非洲猪瘟防控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围绕工作主线统筹谋划推进

  去年以来,我部始终把生猪稳产保供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出台扶持政策,综合施策落地落实,生猪生产出现积极变化。当前,非洲猪瘟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基层动物防疫力量较为薄弱,养殖场户特别是中小养殖户恢复生产还面临一定困难。实验室检测是早期发现动物疫病的必要技术手段,也能为养殖场户恢复生产、加强防疫提供科学指导和参考,逐步为养殖业各环节生产经营者所接受和重视。近年来,我部持续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鼓励发展社会化、组织化、专业化的兽医服务主体,各地也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在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检测、监测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和畜牧兽医系统实验室的有益补充。各地应紧紧围绕当前生猪稳产保供和非洲猪瘟防控等工作主线,充分认识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等社会力量对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积极意义,统筹谋划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工作,进一步强化相关支持政策,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在保障畜牧业生产和提升基层动物防疫效能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二、紧盯行业需求发挥关键作用

  (一)不断拓宽第三方兽医检测服务范围

  各地要把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作为压实养殖业各环节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鼓励其不断拓宽服务范围,充实服务内容,广泛参与养殖、屠宰、流通等动物及动物产品全链条兽医服务工作。要特别注重第三方兽医检测服务在养殖、屠宰等关键环节的作用,支持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与养殖场户、屠宰企业开展对接合作,通过签约或托管等多种方式,针对养殖场户和屠宰企业在规划选址、检测监测、疫病净化、免疫及效果评价、疫病诊断治疗、生产管理和防疫制度制定执行、生物安全防护、技术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实际需求,提出专业咨询意见或具体参与承担。

  (二)持续提高第三方兽医检测服务水平

  各地要督促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持续规范提升服务质量和能力,指导其加强实验室内部管理,提高实验室基础设施和人员队伍运营水平,为养殖场户、屠宰企业提供稳定有效的检测服务。要顺应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形势,研究建立基于行业管理和生物安全监管需要的新型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施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专项评估,将检测机构人员组成(包括执业兽医)、管理制度、运行情况,以及实验室检测能力、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仪器设备运维等要素纳入评估范围。对检测能力强、社会信用等级高、无不良记录的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可优先参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带动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整体服务水平持续提升。

  (三)用好两种资源形成检测合力

  各地要注意把握政府与市场两种资源的边界,合理确定畜牧兽医系统实验室和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服务范围,探索构建畜牧兽医系统实验室指导引领、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承担动物防疫具体工作任务的新模式。要在充分发挥畜牧兽医系统实验室职能作用的基础上,深入挖掘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在科学研究、设施设备、专业人员、运行机制等方面的潜力和优势,鼓励其承接或与畜牧兽医系统实验室共同开展动物防疫检测、监测、评估、培训等公益性服务。要充分运用抽查抽检、结果复核等形式,加强畜牧兽医系统实验室对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的指导和规范,形成合力全面提升动物疫病检测监测水平。

  三、积极鼓励支持规范有序发展

  (一)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要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研究制定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管理相关规定,明确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资质评估、建设标准、服务范围、行业监管等内容,督促引导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其开展实验活动和履行疫情报告义务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执行事前审批或备案程序,强化事

  中、事后全程监管,确保动物疫病检测等相关活动有序有效开展,防范化解潜在的生物安全风险。

  (二)强化政策扶持

  要探索构建有利于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等社会力量发展的支持政策体系,统筹利用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等为其参与动物防疫工作提供合理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可纳入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范畴,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并积极争取信贷、金融等多种支持。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服务优质、技术先进、条件完善以及在动物防疫工作中表现优异、广受认可的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可适时予以集中公布和推介。

  (三)做好宣传总结

  各地要加强对国内外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规范发展等方面研究,稳妥引进国际经验加强行业管理。要及时总结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健康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不同地区间工作交流,共同探索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规范发展、有效监管的政策措施。要加强相关政策宣传,推广优秀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成功的运营模式及管理经验,营造支持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发展的良好氛围。对在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及有关建议,可及时向我部畜牧兽医局反馈。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1月13日

篇二: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佚

  名

  【期刊名称】《江西政报》

  【年(卷),期】2007(000)01【摘

  要】受前几年生猪价格过低、去年以来饲养成本上升和部分地区发生猪蓝耳病疫情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生猪生产出现下滑,造成近几个月猪肉供应偏紧,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生猪生产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猪肉是大多数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抓好生猪生产,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对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切实搞好市场供应的同时,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调动养殖户(场)的养猪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生猪生产、流通、消费和市场调控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现就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和稳定市场供应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总页数】3页(P11-13)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724.725【相关文献】

  1.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2.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3.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意见的实施意见5.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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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3.05?

  【字

  号】渝北府办〔2020〕21号

  【施行日期】2020.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22号)和全市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猪肉供应保障能力,加快构建非洲猪瘟防控和产业转型升级长效机制,结合渝北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持续提升,生猪产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稳步提高,稳产保供约束激励机制和政策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带动中小养猪场(户)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健全,产业转型升级取得重要进展,猪肉供应保障能力持续增强。到2022年,产业转型升级取得重要进展,养殖规模化率达到58%左右,规模养猪场(户)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8%以上。到2025年,产业素质明显提升,养殖规模化率达到65%以上,规模养猪场(户)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二、持续加强非洲猪瘟防控

  (一)强化养猪场(户)防疫监管。加强生物安全防护,建立生猪户口制,实施动态监管,提升防范水平。督促指导养猪场(户)落实清洗消毒、疫情报告、自主检测等防控措施,严格人员、车辆、物资、餐厨废弃物等管理。严格实行种猪、仔猪等再饲养生猪售出前和调入后隔离观察期间进行非洲猪瘟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检测。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督促指导养猪场(户)配备处理设施、规范处置病死猪。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统筹做好非洲猪瘟、口蹄疫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及时兑现疑似疫情强制扑杀补助。(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有关镇街)

  (二)严格生猪屠宰厂(场)监管。继续强化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驻场官方兽医制度。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严格加工经营场所分区管理,做到宰猪与卖肉场所、选猪与买肉人员物理隔离。支持发展肉品冷链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实现“运猪”向“运肉”转变。督促屠宰厂(场)规范做好生猪入场查验、非洲猪瘟自检、定期消毒、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出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加大资格清理力度,对环保不达标、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等的,或因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的,依法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

  责任。(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委、有关镇街)

  (三)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管理。严格执行流通环节消毒凭证制度,完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督促承运人使用专业化、标准化、集装化运输车辆运载生猪,完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继续执行市外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前备案、经指定道口准入和落地隔离观察检测制度。严格实施生猪产地检疫,严肃查处违规出证、倒卖产地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优化种猪跨省调运检疫条件和程序,重点检测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对其它病种开展风险评估。对种猪和仔猪调运,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将仔猪和冷鲜猪肉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在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有关镇街)

  (四)强化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督促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责任,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或合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未经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并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未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猪肉,不得进入市场流通和生产加工。加强对猪肉制品加工、销售、餐饮等企业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组织对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开展抽检,对非洲猪瘟病毒复检为阳性的,及时进行处置并开展溯源调查。加大对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动的打击力度。(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有关镇街)

  (五)强化进出境检验检疫和走私打击。密切关注国际非洲猪瘟疫情,加强口岸检验检疫,严查来自非洲猪瘟疫区国家航班、旅客携带物、集装箱、邮包、快件,严格监督处理航班废弃物,对所有进口肉类产品及肠衣产品实施100%查验送检。持续强力打击走私,严格查缉堵截,全面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强化野猪监测巡查,实现重点区域全覆盖,严防野猪传播疫情。(市邮政监管局五分

  局、区林业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有关镇街)

  (六)稳定基层机构队伍。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和市场监管队伍建设,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和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职责,巩固和加强队伍,保障监测、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等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加强食品检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保障业务经费。强力推进基层畜牧兽医队伍专业化、专职化,被抽调、借用的原镇街畜牧兽医站人员全部回归原岗位。切实落实动物疫病防控人员和官方兽医津贴补贴。强化执法队伍动物防疫专业力量,加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有关镇街)

  (七)完善动物防疫体系。继续开展区级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支持完善设施设备,改善基层兽医实验室动物疫病检测条件,提升公共检测机构能力。持续推行政府购买社会化兽医服务,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加快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动物检疫申报点、活畜禽运输指定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补齐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短板。指导督促生产经营主体配备检测设施装备,提升自检能力。对防控各环节实行“互联网+”监管。(区农业农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委网信办、有关镇街)

  三、千方百计稳定生猪生产

  (一)积极推进生猪生产加快恢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落实生猪生产稳定专项补贴,稳定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按照不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及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猪场给予流动资金、建设资金贷款贴息,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对2020年底前新改扩建种猪场、规模猪场和禁养区内养猪场(户)异地重建加大支持力度,采取“一事一议”支持大型生猪龙头企业项目落地,发展适度规模养殖。(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发

  展改革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委、有关镇街)

  (二)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发展用地。遵循种养结合、农牧循环要求,完善生猪产业用地政策和设施农用地政策,将生猪产业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生猪生产基本任务保障新增用地,取消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保障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对新改扩建养猪场(户)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简化程序、加快审批,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允许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占补平衡,停止使用后,由各镇组织企业复垦。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生猪生产。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养区,超范围划定的,要立即调整。对禁养区内确需关停搬迁的养殖场(户),要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有关镇街)

  (三)持续加大金融保险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养猪场(户)、粪污利用、屠宰加工企业等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为符合条件养猪场(户)及生猪相关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贷担保服务。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加大保险规模,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鼓励开展并扩大生猪价格、收益保险试点等。将强制扑杀纳入政策保险范围,保险机构对符合投保条件养猪场(户)不得拒保,做到愿保尽保、应赔尽赔和及时赔付。创新金融信贷产品,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发展改革委、有关镇街)

  四、着力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一)不断增强猪肉市场调控能力。认真执行《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建立生猪市场调控应急协调机制,制定保障猪肉市场供应方案。严格落实冻猪肉储备目标任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冷库资源参与猪肉收储,合理把握冻猪肉储备投放的节奏和力度,多渠道供应销售猪肉,确保重要节点猪肉市场供应,保持猪肉价格在合理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

  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加快牛羊禽兔等替代肉品生产,有效保障市场肉类供应。(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农村委、有关镇街)

  (二)切实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加大生猪生产统计调查频次,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及时有效支撑。加强猪肉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囤积居奇等非法交易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流通秩序。建立养猪场(户)信息备案管理和生产月度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形势。加强市场形势研判预警,定期发布动态信息,加强舆论引导,稳定消费预期。(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委、国家统计局渝北调查队、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有关镇街)

  五、加快完善生猪产业体系

  (一)大力发展生猪标准规模养殖。支持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户)完善基础设施,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支持粪肥就地就近运输施用设施配置,打通还田通道。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支持养猪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装备。(区农业农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生态环境局、有关镇街)

  (二)积极发展中小场(户)和家庭农场。创新培训形式,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中小养猪场(户)和家庭农场改进设施装备、扩大养殖规模、提高生产水平。发挥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带动作用,通过统一生产、统一营销、技术共享、品牌共创等方式,与中小养猪场(户)和家庭农场形成稳定利益共同体。培育壮大生产性服务业,采取多种方式服务中小养猪场(户)和家庭农场。对散养户要加强指导帮扶,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区农业农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镇街)

  六、严格压紧夯实工作职责

  (一)严格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街对辖区生猪稳产保供及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规划引导,不得限制养猪业发展。对辖区内防控工作实施集中统一指挥,加强工作督导,建立“区县、镇街、村、社”四级分片包干责任制和网格化管理制度,将工作责任明确到人、措施落实到位。依法督促畜禽养殖、贩运、交易、屠宰、加工等环节从业者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二)切实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各镇街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重大政治意义,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统筹整合资源,强化执法监管,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5日

篇四: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

  

  中国及部分省市生猪养殖行业相关政策稳定生猪生产长效性支持政策

  生猪具有繁殖力强、生长快、饲料利用率高、食性广等特点。猪肉细嫩味美,营养丰富,是人类主要肉食品之一。除以鲜肉供食用外,还适于加工成火腿、腌肉、香肠和肉松等制品。猪皮、猪鬃和猪肠衣可作工业原料。猪血和猪骨可分别制成血粉和骨粉作饲料用。猪的内脏和腺体可以提制多种医疗药品。

  国家层面生猪养殖行业相关政策

  显示,近些年来,为了促进生猪养殖行业的发展,中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1年国务院发布的“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启动实施新一轮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提升行动,推动一批生猪标准化养殖场改造养殖饲喂、动物防疫及粪污处理等设施装备,继续开展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加大规模养猪场信贷支持。

  2015年-2022年国家层面生猪养殖行业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

  政策名称

  主要内容

  2015年

  加大对生猪、奶牛、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支持力度,实施畜禽良种工程,加快推进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增强畜牧业竞争力。

  2016年

  统筹考虑种养规模和资源环境承载力,推进以生猪和草食畜牧业为重点国务院

  全国农业现代化规的畜牧业结构调整,形成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为主导的产业发展格基本自给,促进南方水网地区生猪养殖布局调整。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划(2016—2020年)

  局,在畜牧业主产省(区)率先实现现代化。保持生猪生产稳定、猪肉2017年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

  稳定生猪生产,优化南方水网地区生猪养殖区域布局,引导产能向环境容量大的地区和玉米主产区转移。

  2018年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加大对生猪主产区支持力度。统筹资源环境条件,引导生猪养殖向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支持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全产业链布局。鼓励生猪主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

  长江中下游地区切实稳定粮油生产能力,优化水网地带生猪养殖布局,大力发展名优水产品生产。

  2019年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

  销省份支持主产省份发展生猪生产,通过资源环境补偿、跨区合作建立养殖基地等方式,推动形成销区补偿产区的长效机制。发挥生猪调出大县支撑保障作用,加大对生猪调出大县的支持力度,增加奖励资金规模,优化生猪调出大县动态调整机制,支持生猪生产发展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2020年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加快恢复生猪生产。生猪稳产保供是当前经济工作的一件大事,要采取综合性措施,确保2020年年底前生猪产能基本恢复到接近正常年份水平。

  2021年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保护生猪基础产能,健全生猪产业平稳有序发展长效机制,积极发展牛羊产业,继续实施奶业振兴行动,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

  20大力发展油料、生猪、水产品等优势农产品生产,打造一批绿色农产品

  21年

  中央

  国务院

  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生产加工供应基地。

  2021年

  国务院

  “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

  启动实施新一轮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提升行动,推动一批生猪标准化养殖场改造养殖饲喂、动物防疫及粪污处理等设施装备,继续开展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加大规模养猪场信贷支持。

  2022年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稳定生猪生产长效性支持政策,稳定基础产能,防止生产大起大落。

  地方层面生猪养殖行业相关政策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生猪养殖行业发展,如云南省发布的云南省“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规划稳步提高生猪产能,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大力发展适度规模养殖,着力提升养殖规模化率,到2025年,力争全省生猪养殖规模化率达到50%以上。

  发省市

  布时间

  2021年

  2021年

  2022支持8个国家级生猪核心育种场、2个国家级肉牛核心育种场、1个国家级家禽良种扩繁场提档升级,支持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改扩建。

  政策名称

  主要内容

  湖北省

  湖北省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

  北京市

  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农业科技发展规划

  在新建、改扩建生猪养殖场过程中,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生猪养殖环节,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云南省

  云南省“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规划

  稳步提高生猪产能,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大力发展适度规模养殖,着力提升养殖规模化率,到2025年,力争全省生猪养殖规模化率达到50%

  年

  以上。

  以生猪养殖优势区为重点,兼顾生猪生产基础好、积极性高的其他县甘肃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

  市区,培育壮大生猪养殖新型经营主体,积极开展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养殖示范创建活动,推广生猪杂交生产利用模式和猪沼肥一体化生态养殖模式。

  落实生猪产能调控制度,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强化能繁母猪和优势产能保护,稳定生猪生产长效支持机制,防止生猪产业大幅波动。建设省级生猪生产性能评估中心,支持建设一批现代化核心育种场和商业化种公猪站,实施原种猪引进补助政策,开展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提高良种供应能力和覆盖率。

  以水稻、荔枝、龙眼、沙田柚、三黄鸡、生猪、水产养殖等特色优势产业为重点,加快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三品一标”认证,打造一批适应大湾区消费需求的高端农产品品牌。

  甘肃省

  2022年

  黑龙江

  2022年

  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21年

  “两湾”产业融合发展先行试验区(广西

  ·

  玉林)发展规划(2020—2035年)

篇五: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418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0.11.11?

  【文

  号】农办议〔2020〕466号

  【施行日期】2020.11.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418号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20〕466号

  杜美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洞庭湖区农村关注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有关部门积极支持洞庭湖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业发展质量明显提升。一是大力推进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2017年以来,我部和财政部先后批准创建138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位于洞庭湖区的常德市鼎城区等6个产业园被批准开展创建工作,为当地聚集现代生产要素、推动特色粮食产业创新发展、提质增效提供有力支撑。二是大力支持经济作物转型升级。我部每年安排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绿色高质高效整建制创建,集成推广高品质农作物品种和资源节约、生态环保技术模式,带动粮食、棉花、油菜、水果、茶叶等产业转型升级。目前,中央财政资

  金切块下达到省,湖南省可根据产业实际和地区发展情况适当向洞庭湖区倾斜。三是强化举措稳定生猪、家禽和淡水养殖。我部推动印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出台生猪生产扶持政策,要求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推动禽业和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四是积极推进“两品一标”创建工作。我部积极推动出台绿色食品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降费政策,支持洞庭湖区做好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工作,助力洞庭湖区推进农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提高绿色优质生态农产品供给。五是大力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开展试点,加大培育融合主体、搭建融合载体、丰富融合业态支持力度,有力促进洞庭湖区资源要素集中集聚,推动“农业+”文化、教育、旅游、康养等产业发展。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继续加大洞庭湖区农业供给侧改革支持力度,以农业生产要素、产品、技术、产业、区域、主体等为重点,优化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实现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关于强化政策支持保障

  我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一是加大农机补贴力度。2017年出台《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各省可对纳入中央财补贴范围的机具给予补贴。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70亿元,加大对大型转场机械、智能农机装备等农机具的支持力度。二是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我部推动出台《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将水稻、小麦、玉米、油料、糖料、生猪等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将能繁母猪保险保额由每头1000—1200元提高至150元,育肥猪保险保额由每头500—600元提高至800元。三是稳步推进土地流转,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我部制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进一步促进土地流转平稳有序发展。2019年,中央财政安排农田建设补助资金694.23亿元,2020年安排702.05亿元,湖南省可结合地方实际,推进洞庭湖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完善补贴、保险、土地等扶持政策,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引导适度规模经营,为洞庭湖区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支撑。

  三、关于加大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五”以来国家累计安排中央投资321.5亿元,支持湖南省及洞庭湖区水利工程建设。一是大力推进堤防建设。2012年将洞庭湖区重点垸堤防、蓄洪垸堤防和重点一般垸建设纳入《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长江流域防洪规划》。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提出建设一批全局性、战略性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随后将洞庭湖治理工程列入其中。2019年,洞庭湖区重要堤防加固、四口水系综合整治等项目被纳入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建设重点。2020年,洞庭湖区重要堤防加固一期项目被纳入今年及后续三年重点推进的150项重大水利工程清单。二是大力支持粮食主产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目前,水利部正在组织编制“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实施方案等“十四五”专项规划,将积极争取加大对湖南省粮食主产区的投入力度,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加快道路交通管网建设。2019年,全国新改建农村公路29万公里,实现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重要指示精神做好交通建设项目更多向进村入户倾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通自然村(组)公路建设,为洞庭湖区改善农村交通基础设施条件提供了利好政策。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水利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继续加强与洞庭湖区所在省区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针对交通管网、水利基础设施存在的问题,加强指导和资金倾斜力度,加快补齐短板。

  四、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整治

  我部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加快生态保护与修复。一是强化宣传教育。生态环境部推动印发《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构建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加大信息公开和环保宣传力度,推进学校环境教育,壮大环保社会力量。二是大力支持农村环境整治和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2018年,洞庭湖区被财政部及有关部门纳入第三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范围,确定给予基础奖补资金20亿元。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湖南省农村环境整治资金1.54亿元,湖南省可统筹用于加大洞庭湖区农村污染防治工作。三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2019年起,我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实施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全面加强污染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在洞庭湖区5个县推进秸秆、农膜资源化利用。在洞庭湖区15个畜牧大县实施畜禽粪污治理全覆盖项目,2020年支持洞庭湖区安乡县实施非畜牧大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四是支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十三五”以来,累计安排专项资金258亿元,完成12.5万个建制村环境整治,其中支持湖南省(含洞庭湖区)完成1.3万个建制村环境整治。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继续对湖南省以及洞庭湖区农村环境整治、生态修复等工作予以支持。

  五、关于推进移民的保障措施

  我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研究制定《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探索退捕渔民移民路径,安排临时生活补助、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资金,积极帮助洞庭湖区等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实现转岗就业。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推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要求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000万人次以上。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地方政府要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超过1000亿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转账资金。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就业补助资金547亿元,支持地方落实包括职业培训补贴在内的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据统计,2019年共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1877万人次,其中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超过470万人次。同时,国家鼓励当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劳动力就业。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指导地方深入贯彻落实相关政策,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高质量开展。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农业农村部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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