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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控制(5篇)

时间:2023-05-02 09:35:03 公文范文 浏览量:

篇一:证券公司风险控制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题

  目:

  证券公司的交易风险控制研究——以中信证券为例

  一、引

  言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的证券公司也得到了迅速地发展,但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影响和制约,我国证券公司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受政策保护;证券公司数量多而规模小,行业集中度低,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差;证券公司对风险没有清醒认识,几乎所有证券公司都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是现代金融机构获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而要对风险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就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架构作为保障。

  证券公司交易风险指的是证券公司因为本身内部各种原因原因而导致交易过程中产生风险。证券公司的交易风险有别于普通的证券交易风险,证券公司因为其本身的资产规模,营业规模,一旦出现了问题所引发的交易风险是相当巨大的,其危害性也是较普通散户的交易风险不可同日而语的。证券公司的交易风险往往伴随的着的是经济诈骗,暴露的是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的不完善,证券公司对外的信息披露不完全,操纵市场价格等问题,以及外部监管的不力更让证券公司交易发生风险有了可趁之机。

  面对证券公司及证券市场诸多的风险因素,应该借鉴国外证券市场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管理体系。自从中国加入了WTO以后中国证券公司便面临着国外同行的竞争压力,证券公司的发展举步维艰故而这篇文章希望能通过一些列的分析帮助证券公司完善自己的体制改善目前的困境。

  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监管手段,在我国更有其采用的必要性。我国上市公司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国有股东对上市公司有着绝对的控制权力,其他股东已失去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力。对于广大中小股东而言,要想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营运状况必须借助于信息披露。因此,从保护投资者合理利益出发,证券市场监管必须要防止上市公司、投资机构等一些强势群体利用信息优势从事各种欺诈活动。这样,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就成为必然了。

  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在证券发行中,发行人必须向投资者及时、准确和真实地公开有关证券发行的全部资料,如公司情况介绍、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与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情况等;在证券交易过程中,承销商、经纪人、交易所及其他有关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全面,不得有虚假内容;要控制内幕人士的交易和防止他们传播内幕消息,防止他们利用其特殊地位牟取暴利,从而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不公平交易。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壮大,我国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也日益规范与完善。但很多时候,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仅停留于纸面,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往往表现得很不规范。

  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操纵现象非常严重,主要表现为庄股横行。众多庄股在上市公司虚假信息、大比例送配的配合下,将股价不断推高,获取暴利后高位退出,一旦退出后股价便一落千丈。由于这些股票走势强劲,市盈率高居不下,股价与公司业绩之间几乎没有什么关联性,人们的投资理念受到严重的挑战,投资过程中跟庄成风。更严重的是,这些庄家从中小投资者身上掠夺了大量财富,庄股的崩盘使投资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许多证券公司券等许多金融公司出于各种不同的目的对广大的投资者隐瞒或者误导其作出不利于自己利益的投资判断和行为,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通常容易引发证券交易的风险。

  二、主体

  (一)国外关于证券公司交易风险控制研究的文献回顾

  JohnY.Campbell(2010)1针对我国内所出现的证券公司操纵市场价格的问题美国政府的处理方式相对中国而言更具有借鉴的意义:美国的司法体制通过赋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SEC)准司法权、独立监管权达到彻底追查证券欺诈行为之目的。SEC不受任何机关的制约和掣肘,一旦认定某市场主体实施违法行为,可以随时、随地传唤任何人,可以不受时限的约束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例如,从1995年6月至1999年5月,SEC历经4年,通过层层传证人,深挖到6层之外的证券欺诈者,终于全面查清了发生在IBM公司收购莲花软件公司期间的迄今规模最大的订F券欺}乍案。这种赋予SEC独立监权及准司法权的做法值得借鉴。但是,鉴于中国的证监会是行政主体,并不具有司法功能,因此不可能具有美国汪监会那么大的权力。

  JohnY.Campbell.GrowthorGlamour

  FundamentalsandSystematicRiskinStockReturns.[J]ReviewofFinancialstudies.2010(12):27-2操纵证券价格行为侵害的犯罪客体足复杂客体,不但破坏厂市场稳定,还侵害了众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且行为人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但是,97刑法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刑罚规定则显得轻缓有余而严厉不足,这对抑制该类犯罪的发生显然不利。“大多数经济案的罪犯,在犯罪之前都会进行一番成本与收益的分析,首先足被抓获时可能受到处罚的严厉程度,其次是被抓获的概率大小。只有当犯罪收益远大于成本时,罪犯才有不惜以身试法的町能。”引因此,为了最大程度类犯罪的发生,保障市场秩序的有序运行,修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刑罚是关键。

  美国证券法历来重视对证券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均规定了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价格等行为的严厉制裁措施,安然事件后,2002年的《萨班斯法案》更是近乎严苛地打击证券犯罪,证券欺}乍罪最被处以25年监禁。中国刑法中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f£1由刑有两个幅度,一个是年以下,一个是5年以上10年以下。与美国法律相比,中国刑法上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法定刑幅度不大,严厉性不够。

  同样美国的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也远远优于国内的一些大型证券公司,举一个例子来说:中信证券虽然披披露了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提出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的变化,建立进行动态风险调整的控制系统,从组织架构、运行机制、技术方面、市场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对经营风险进行预测和防范;但相比之下,美林证券的风险管理体制精确地细化了风险防范的指标,设置了完整的风险防范流程,配备了独立有效的执行和监管部门,具有更强的实用性。根据美林公司2003年年报,荚林公司的风险控制组织负责建立风险控制程序,确定公司的风险承受水平,保证将公司的风险损失控制在事先确定的限度内。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包括审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风险监督委员会、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其它公司治理组织。审计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授权风险监督委员会制定风险控制政策。风险髓督委员会定期向执行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或提供公司最新的信用和市场风险报告。执行委员会制定公司的风险承受水平,授权变动风险组合的结构,保证公司承受的风险被控制在公司可承受的范围内。风险监督委员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财务部总经理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负责识别、测量和监督公司的风险。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控制。

  (二)国内关于证券公司交易风险控制研究的文献回顾

  我国证券公司所出现的交易风险包括以下这些:企业内部监管不力,企业业务单一导致风险不能分散,信息披露不完全,证券公司操纵市场价格,承销业务与自营业务具有不同的风险等等构成了我国证券公司的交易风险。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作为资本市场的伴生物一直充斥着资本市场各个发展阶段。“操纵行为人人为地控制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扭曲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影响资本的自由流动,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更深层面来看,操纵行为破坏市场运行机制、严重扰乱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损害市场卢誉,进而会导致证券市场功能的丧失和彻底崩溃。”因此,通过法律完善与制度健全等多方位、多层次规范与治理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至关重要。

  韩媛(2008)1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证券法》规定,市场操纵是指“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等。

  尽管操纵市场价格对于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都有着相当的危害但是从证券交易所与个人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他们并不完全反对证券价格操纵行为。由于交易所的主要功能足设计合理的交易机制,组织交易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持交易的正常秩序,因此决定了它从本质上并不反对庄家炒作,从而推动成交量规模的扩大和股价指数的上升。作为一个提供资本产品竞价交易的场所,证券交易所的功能就是促进更多的证券交易,而股价操纵行为正是促使证券交易额大幅上升的苇要路径。个人投资者也并不足都在进行价值投资,部分主体足期望从买卖价差中而不是分红中获取利润J。如果市场上缺乏股价操纵行为,个人投资者就很难在短期内完成低吸高抛的套利行为。囚为散户的特点决定了其投资策略只能是被动防守,即“跟庄”,搭庄家的“便车”完成一轮交易,实现投资收益。因此,从个人投资的角度来看,证券操纵行为也为其提供了谋利的机会。

  证券公司发生交易风险的主要内部因素除了监管的不力,人员专业能力不足

  1韩媛.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加强与完善[D].中央财经大学.2008(9)

  还包括对于经济利益的过于追求,赚取经济利益的基础在于维持和发展客户的数量和客户群的稳定,我国许多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不明白这一点盲目的误导片区投资者进行消费,这种工作态度是不能长时间的留住客户的,同样对不同的客户推出不同的金融产品也能帮助客户规避风险获得最大利润扬长避短,所以明确长远的工作目标也是控制交易风险的一种手段:对所有企业来说,客户是非常重要的,以及客户对企业的满意度、忠诚度和信誉度等就决定着这个企业将来的发展前景,企业能否得到发展丰要还是要看企业产品销售的状况,其实质也就是看一个企业是否能牢牢地抓住企业现存的客户;争取企业潜在的客户;吸引竞争对手的客户。要做到这样企业必须要对企业自身多年来所获的数据进行挖掘,从中找出对企业发展有用的产品销售信息。对客户类型的挖掘就可使企业从挖掘结果中得到客户对产品的要求、客户的忠诚度,满意度、潜在的价值、信用度和风险度等,在得到了这砦信息后,企业便一,对相应客户采取合适的营销策略。

  综合以上证券公司的不足应做到下列的完善: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首先,在要求披露具体内容时,应当对需要披露的事件有一个量化的规定。例如,可以规定投资行为所涉及的金额占到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时,上市公司必须履行其披露义务,以此类推使得所有需披露的事件都有一个量化的标准。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上市公司规避披露义务情况的发生。其次,随着上市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所应披露的重要内容也应有所调整。例如,如果市场对于介入网络业的上市公司表现出相当高的敏感度。虽然短期内这一投资汁划并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多少影响,且其投资额也相当有限,但市场会对这一消息做出强烈反应。监管机构就应要求上市公司对相关内容做出及时准确的披露,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最后,不能赋予企业过大的会计选择权和自主权。新的会计准则显然已经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并已经做了改进。二是规范关联交易披露。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问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等事项的交易。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问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视为关联方。如果关联企业间的资产重组所采用的价格不是市场的公平价格,那么所披露出来的信息将是扭曲的。一些上市公司虚构经济业务、采用非市场价格进行资产或股权转让、收取或支付管理费或分摊共同费用来粉饰会计报表,是操纵利润的一种重要方法。在规范不正当关联交易方面,必须明确:关联方是一个集合体,至少包括两个方面,核心的一方足编制报表的企业;上市公司

  的关联方既可能足企业,也可能是个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既包括它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也包括能控制它或对它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及人员,还包括与它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企业。同时无论是控制还是重大影响,非企业关联者都应予以披露,特别足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关键管理人员的关系极为密切的家庭成员,对于其年薪情况及在关联企业中额外收益等都应作适当披露。

  叶青(2004)1证券交易风险控制还体现在完善交易透明度,往往交易风险的出现是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错误的投资盲目的投资,而证券市场在这方面难免有误导的失职,为公开市场信息可以增加交易透明度强化市场的价格机能

  同时能增加市场流动性减少非知情交易者的信息劣势从而降低其交易成本透明度强的市场能够提升市场的诚信度和提高市场效率有效改进市场监管制度

  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认为透明度即实时向公众发布交易和报价信息对二级市场的公平和效率发挥着基本作用透明度有助于连接分散的市场提高市场的价格揭示公平性竞争性和吸引力。

  韩媛(2008)2加强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证券市场风险的控制同样有着辅助的作用:首先,应完善处罚机制,提高处罚的公开性。从目前的情况看,信息未披露的违规行为,在全部违规行为中占有很大比重,上市公司从隐瞒信息的行为中,获取了信息未披露的巨大利益。提高处罚的公开性,例如增加公开谴责的处罚,而不是仅仅在内部处罚,可以使违规上市公司的声誉受到重大影响,将直接在证券市场上降低此公司的股票价格,也意味着增加信息披露违规的成本,达到有效处罚违规,阻止再犯的目的。其次,加大处罚的力度,增加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从处罚的实际效果看,程度较轻的处罚没能起到防止再犯的作用,绝大多数接受程度最轻的内部批评处罚的上市公司有再犯的现象。尽管各种违规现象应视违规性质实施合适的处罚,但从再处罚的比例和内部批评的相关性看,低力度的处罚手段,不能有效地增加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也不能起到处罚的威慑作用。因此,可以考虑适当增加对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罚。再次,处罚可以与再融资等资本市场运作相联系。把上市公司是否有配股等再融资资格与其行为是否合法、有否违规相结合,将大大增加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同时,对重大违规行为的处罚可以直接启动退市机制,使上市公司彻底丧失在证券市场上融资的机会,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将起到相当的威慑作用。

  提高人员素质督促自律组织通过制定自律规则对会员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

  1叶青.中国证券市场风险分析基本框架的研究[J].金融研究.2004(4):48-532韩媛.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加强与完善[D].中央财经大学.2008(9)

  管理。应明确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定期向协会报送其经营资料和从业情况资料,协会建立会员资料管理档案和从业人员档案,进行注册管理,并对会员的经营行为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及行业规范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唐宪(2007)1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一是细化信息披露的有关法律条文。首先,在要求披露具体内容时,应当对需要披露的事件有一个量化的规定。例如,可以规定投资行为所涉及的金额占到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时,上市公司必须履行其披露义务,以此类推使得所有需披露的事件都有一个量化的标准。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上市公司规避披露义务情况的发生。其次,随着上市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所应披露的重要内容也应有所调整。例如,如果市场对于介入网络业的上市公司表现出相当高的敏感度。虽然短期内这一投资汁划并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多少影响,且其投资额也相当有限,但市场会对这一消息做出强烈反应。监管机构就应要求上市公司对相关内容做出及时准确的披露,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最后,不能赋予企业过大的会计选择权和自主权。新的会计准则显然已经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并已经做了改进。

  2规范关联交易披露: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问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等事项的交易。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问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视为关联方。如果关联企业间的资产重组所采用的价格不是市场的公平价格,那么所披露出来的信息将是扭曲的。一些上市公司虚构经济业务、采用非市场价格进行资产或股权转让、收取或支付管理费或分摊共同费用来粉饰会计报表,是操纵利润的一种重要方法。在规范不正当关联交易方面,必须明确:关联方是一个集合体,至少包括两个方面,核心的一方足编制报表的企业;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既可能足企业,也可能是个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既包括它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也包括能控制它或对它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及人员,还包括与它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企业。同时无论是控制还是重大影响,非企业关联者都应予以披露,特别足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关键管理人员的关系极为密切的家庭成员,对于其年薪情况及在关联企业中额外收益等都应作适当披露。

  1唐宪,我国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机制的缺陷及对策—来自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的解析[J].软科学.2007:71-75三、评述

  我国证券公司目前存在着一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信息披露不完全、人员业务能不足、市场监管不力、证券公司过于追求经济利润而非可持续发展,操纵市场价格的现象严重,这些都很大程度上的导致了证券交易的风险。

  所以我国的证券公司需从多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点,法律法规的完善。证券公司之所以敢于违规操作,主要原因在于违规成本小于预期的违规收益。与国外相比,国内法律和执行机构对违规问题的处理显得缺乏力度,其后果要么是因执法不力而逃避法律制裁,要么只受到轻微惩罚。因此,必须完善相关法规和具体条款,强化法律执行力,降低证券公司经理人的道德风险,使经理人违规成本高于违规收益。

  第二点,经理人市场培育证券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通过市场选择的方式确定经理人员,同时要建立一套成熟的制度保证,减少经理人员进退成本,营造一种“能上能下”的聘用机制。

  第三点,完善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对董事会的信息披露,尽量减少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障外部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可以考虑把证券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纳入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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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机制,加强风险监控,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前提下开展各项业务,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监控系统),实现净资本和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动态监控和自动预警。

  第三条

  动态监控系统至少具备以下功能:能够覆盖影响净资本和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各项业务数据,能够动态计算净资本和流动性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能够按照预先设定的阀值和监控标准对净资本和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进行自动预警;能够生成净资本和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报表。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将动态监控系统的有效性评估纳入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并根据市场、业务发展、技术、监管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和完善,确保系统数据完整、功能完备、运行正常、相关制度健全,能有效支持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

  标监控工作。

  第二章

  系统的组织与制度保障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工作的组织体系,指定相应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动态监控系统的建设与运行,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动态监控系统的设计开发、运行管理、系统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系统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报告要求等。建立健全岗位分离和监督制约机制,对动态监控系统用户实行适当的授权管理。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独立于业务的部门牵头负责动态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并协调解决动态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中的问题;

  (二)负责或督促相关部门完成动态监控系统所需数据的采集、录入、整理,并实施动态监控,编制动态风险监控报告等;

  (三)负责对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后续检查。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指定相关人员负责动态监控系统的操作、运维和监控,相关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工

  作经验,证券公司应组织对动态监控系统的运作和维护人员进行相关的业务、技术和安全培训。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明确数据采集的录入依据、口径、复核规程,特别是人工维护数据的录入规范,防止因数据录入不及时、不准确导致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计算出现较大误差。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风险控制指标分级预警及跟踪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对各类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分级预警的具体标准,最低预警标准应等于或严于监管要求的预警标准;

  (二)不同级别预警信息的报告对象、方式和流程;

  (三)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对所收到的风险预警报告的处理责任及响应时限,风险预警报告中涉及的风险事项处理的跟踪监控责任;

  (四)风险事项处理情况、报告与反馈的流程。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指标监控档案制度,对监控档案的保存期限进行规范,监控档案保存期限应不低于10年。

  监控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动态监控日志、动态监控数据、动态监控报告等。

  第三章

  系统运行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确保动态监控系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三条

  动态监控系统应能够对净资本和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动态性的测算和报告,每日形成相关报表。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设定的分级预警标准在动态监控系统中设臵相应的风险监控阀值,通过系统的预警触发装臵自动显示并发送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通过动态监控系统采集财务数据、交易清算数据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对可以实现系统对接的数据应进行自动采集,对不能由系统自动采集的或由于不可预料情况导致自动采集失败的数据,相关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手工数据的及时准确录入,并保留录入数据来源的原始资料。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动态监控系统所采集的数据的检查及校验。

  第十六条

  动态监控系统应设臵并开启系统留痕功能,确保动态监控日志的完备性。

  日志包括操作日志和系统日志,操作日志内容包括用户

  登录尝试、手工数据录入、手工数据修改等。系统日志内容包括管理登录尝试、系统事件、网络事件、错误信息等。

  第十七条

  动态监控系统处理时间应统一为:T日数据,T+1日完成填报,并能够动态显示和监控(T为交易日)。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动态监控系统的权限和密码管理,用户权限的设臵、变动以及密码的修改应有严格的控制措施并保留完整的记录。

  第十九条

  动态监控系统应具备可扩展性,以适应监管要求的变化、业务范围的增加和数据量的增长,并保留系统历史纪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三:证券公司风险控制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风险的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要求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提供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第三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在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净资本计算表和风

  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四条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获得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月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抄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按周或按日编制并报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八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千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同时经营第(五)项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同时经营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业务之一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以及同时经营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5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二)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三)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四)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五)对外担保金额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10%;

  (二)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1千万元.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倍;

  (二)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倍;(三)持有一种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四)持有一种非股票类证券的市值与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10%。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单项承销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80%;

  (二)合并承销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0%,且合并股票承销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50%。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一)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倍;

  (三)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倍。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

  标准:

  (一)对单个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

  (二)对所有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

  (三)对单个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

  (四)对所有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第三章

  监管要求与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即证券公司每个会计期间的风险控制指标都应符合规定标准.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机制和补足机制,确保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保持充足、合理的水平.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在开展自营、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各项业务及向股东分配利润时,应事先就有关业务及向股东分配利润等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

  规定标准.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或带有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证券公司应就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证券公司说明该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证券公司限期纠正、重新编制净资本计算表;证券公司未限期纠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计算与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预警标准或规定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在该情形消除的次日,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预警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区别情形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下发监管关注函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要求公司对潜在风险和控制措施作出说明;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公司采取限制高风险业务规模、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等措施提高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水平;

  (三)要求公司在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专门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

  (四)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五)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区别情形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下发整改通知书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责令公司限期整改;(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三)停止批准新业务;

  (四)限制分配红利;

  (五)限制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六)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七)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八)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九)限制公司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十)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逾期未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二)撤销公司有关业务许可;

  (三)责令公司停业整顿;

  (四)责令公司关闭。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拒不报送或者提供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等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等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给予处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谈话、警示或公开警示、记入诚信档案、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和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导致经审计的净资本计算表或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谈话、警示或公开警

  示、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和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定义如下:

  (一)负债、流动负债是指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含代买卖证券款;资产、流动资产是指公司自身的资产,不含客户资产。

  (二)自营股票规模是指证券公司的股票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金额;自营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的金融产品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金额,基本计算公式为:自营业务规模=股票投资成本+衍生产品投资成本+基金投资成本+债券投资成本。

  (三)单项承销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为一家发行人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合并承销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同时为多家发行人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合计,“同时”是指多家发行人的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

  (四)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委托进行管理的本金合计.(五)重大业务是指可能导致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第三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需要,对风险控制指标及其标准,自营、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附件: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篇四:证券公司风险控制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34号)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净资本计算规则、风险控制指标及其标准、风险准备的计算比例、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准备计算比例。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某项业务的风险准备计算比例进行适当调

  整。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在开展各项业务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净资本及其计算

  第九条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产品投资的风险调整-应收项目的风险调整-其他流动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长期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应当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自营证券、应收款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抵债资产等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

  中,自营证券应当按月、按单项提取跌价准备。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专项说明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有证据表明公司未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并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将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中的金融产品投资合并计算,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的股票投资,按照股票的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股票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对于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持有的证券投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提高风险调整比例。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投入资金的数额、期限和承担责任等进行约定,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

  第十五条应收款项按照账龄的长短和可收回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账龄应当从业务发生时点开始计算。除存出保证金项目外,应收款项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有证据表明难以收回的存出保证金项目,应当按账龄的长短进行风险调整。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将逾期的拆出资金、买入返售证券、代兑付债券等项目转入应收款项科目核算,并按照应收款项的扣减原则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公司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对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应当确认

  预计负债;对于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扣减或有负债。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证券公司向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借入的期限在5年以上并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长期借款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计入净资本的具体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债务的到期期限和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第三章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二)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三)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四)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五)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二)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二)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

  (三)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四)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准备。

  前款所称自营股票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证券自营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

  证券公司创设认购权证的,计算股票投资规模时,证券公司可以按股票投资成本减去出售认购权证净所得资金(不包括证券公司赎回认购权证所支出资金)后的金额计算。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0%计算风险准备;

  (二)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5%计算风险准备;

  (三)证券公司承销政府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计算承销金额时,承销团成员通过公司分包销的金额和战略投资者通过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认购的金额不包括在内。

  证券公司同时承销多家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的,应当按

  照单项业务承销金额和对应比例计算风险准备。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2%计算风险准备;

  (二)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1%计算风险准备;

  (三)按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0.5%计算风险准备。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二)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三)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四)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五)按对客户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前款所称融资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资金的本金合计;融券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证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计。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10%计算营运风险的风险准备。

  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第四章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七条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以母公司数据为基础,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在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报表上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确认后,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董事会签署确认,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至少获得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

  净资本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30%以上变化或不符合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辖区内单个、部分或者全部证券公司在一定阶段内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

  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第五章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或者带有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证券公司应当就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说明该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

  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限期纠正、重新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证券公司未限期纠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其出具监管关注函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要求公司说明潜在风险和控制措施;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净资本水平;

  (三)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专门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

  (四)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在5个工作日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未按时报送整改计划的,派出机构应当立即限制其业务活动。

  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一)停止批准新业务;

  (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限制分配红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整改后,经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

  (二)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三)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六)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

  第四十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

  (三)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四)撤销。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准备:由于各项业务存在一定风险并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所以应按各项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准备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使得各项业务的风险准备均有对应的净资本来支撑。

  (二)敏感性分析:指在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研究单个或者多个因素的变化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判断是否会导致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预警标准或规定标准。

  (三)负债、流动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含代买卖证券款。

  (四)资产、流动资产:指自身资产,不含客户资产。

  (五)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六)一种证券:指一个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其中,在不同市场发行的股票不属于一种证券,应分开计算。

  (七)存出保证金项目:指证券公司由于交收时差产生的应收款项以及存放在其他单位的押金。

  (八)重大业务:指经过测算,可能导致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篇五:证券公司风险控制

  

  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一、对风险管理与内部掌握的界定

  实现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掌握的有机融合,首先要对二者的内涵和外延有一个清楚的理解和把握:

  (一)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定义:

  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用于管理。监督、掌握风险的一整套政策和程序,其目的是通过辨别、测量、分析、报告、监控和处理证券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实现证券公司担当的风险规模与结构的优化、风险与回报的平衡。

  (二)证券公司内部掌握定义:

  证券公司内部掌握是指证券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依据经营环境变化,对证券公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支配、组织体系和掌握措施。

  二、国际、国内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掌握

  (一)国际上关于内部掌握与风险管理的两种观点

  国际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内部掌握从属于风险管理。如Krogstad(1999)认为内部掌握的作用,主要在于协助公司進行风险管理.提升公司治理结构,使之更加合理有效。与之相近,McNamee也认为内部掌握是企业管理者对企业风险做出的反应,并采取防范和规避风险的措施。

  另一种观点认为,内部掌握包括风险管理。如COSO报告和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内部掌握的基本要素包括五个:1、-1-

  掌握环境。掌握环境是内部掌握的核心,它直接影响到所掌握企业中的人们的意识。主要包括企业的高级管理阶层的管理风格、管理哲学。企业文化、内部掌握意识等。2、风险评估。企业必需对面临的内部和外部风险进行评估,依据自身确立的目标业绩,设立确认和分析管理面临风险的机制,并随着经济、工作、规则和操作状况的转变,适时确认和处理自身所面临的各种风险。3、掌握活动。企业通过制定政策和程序,确保管理目标和决策的执行,帮助管理层规避风险,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4、信息与沟通。企业必需有一个顺畅的信息沟通系统,使员工能够准时取得企业管理和经营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内外部信息,并得以很好的交流和沟通。5、监督。监督是评价企业内部掌握系统质量的过程,有效的监督能使内部掌握更加有效。

  随着人们对内部掌握和风险管理关系熟悉地不断深化,意识到二者不能人为地隔离,只有将实现二者的有机融合,才能实现企业的经营管理取得最佳绩效。

  (二)我国证券业内部掌握与风险管理

  从历史上看。我国传统的内部掌握主要侧重于会计审计方面。比如,20XX年财政部颁布的内部掌握领域最具权威的标准《内部会计掌握规范——基本规范(试行)》,也主要局限在内部会计掌握方面。

  在现阶段,20XX年中国证监会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掌握机制,增加证券公司的自我约束能力,推动证券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

  -2-

  险,对20XX年发布的《证券公司内部掌握指引》进行了修订,重新发布了《证券公司内部掌握指引》(证监机构字

  260号)。此次修订的内部掌握指引,已开头充分考虑掌握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掌握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与COSO报告和巴塞尔协议的要素基本全都,并且细化为经纪业务内部掌握、自营业务内部掌握、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掌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内部掌握、研究咨询业务内部掌握、业务创新的内部掌握、分支机构内部掌握、财务管理内部掌握、会计系统内部掌握、信息系统内部掌握和人力资源管理内部掌握等。这一修订的《内部掌握指引》的发布,不仅标志着我国证券公司的内部掌握逐步与国际接轨,而且标志着我国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掌握联系的日益紧密,二者不仅相互依靠,而且不可分割。

  从现阶段的《证券公司内部掌握指引》来看,内部掌握包含风险管理,但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分。一方面.二者相互区分:风险管理主要是风险辨别、测量、分析、报告、监控,侧重风险的定量方面,内部掌握主要是内部掌握制度流程,侧重定性方面。另一方面,两者又相互联系,相互融合:(1)完善内部掌握有利于证券公司规避风险。加入WTO后,证券公司面临的市场环境、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内券商面对全球金融风险和国际证券市场的激烈竞争,风险的不确定性增大。因此,完善内部掌握,有利于证券公司规避既有业务与新业务带来的风险。(2)完善内部掌握,不仅有利于证券公司规避风险,而且有利于其利用风险本身获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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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现代金融企业特殊是证券公司的内部掌握,不仅仅要通过规章制度来防范金融风险,而且要擅长抓住风险获取风险收益。启示与借鉴

  从国内国际的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内部掌握与风险管理对于证券公司的经营和发展至关重要。证券公司只有坚持规范发展经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掌握和风险管理体系才能满意长远发展的需要,迎接加入WTO后金融开放所面临的挑战。

  (一)证券公司应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内部掌握机制

  证券公司应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管理方法》、《证券公司内部掌握指引》及各项业务的管理方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状况,建立一个健全合理的内控机制,内容要切实可行,过程要严格执行。既要建立良好的执行机制,规范证券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公司纠错能力,防范金融风险,又要建立动态的内控机制,利用风险获取收益,保障证券公司长远发展。

  1、建立完善符合特定证券公司实际状况的内控掌握制度,如《XX证券公司内部掌握指引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内部掌握总目标、原则,内部掌握的基本要求,内部掌握的主要内容,内部掌握的监督、检查与评价。其中,内部掌握的主要内容包括经纪业务内部掌握、自营业务内部掌握、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掌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内部掌握、研究咨询业务内部掌握、业务创新的内部掌握,分支机构内部掌握、财务管理内部掌握、会计系统内部掌握、信息系统内部掌握、-4-

  人力资源管理内部掌握等。

  2、加强内部掌握的基础性工作,完善内部掌握。如总公司财务资金总部负责公司资金两统一结算、统一调拨,财务人员委派制度、直至同国际业界接轨实现财务大集中制度,防范资金流淌性风险、经营风险等。信息系统实现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司电脑人员统一培训,防范信息系统技术风险和人员操作风险。

  3、建立“防火墙”制度,防范员工道德风险。“防火墙”制度是指证券公司为避免公司内部信息的不必要流淌而引起商业隐秘的扩散,并由此引起各利益部门冲突的一种内部掌握机制。如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经纪、研究咨询等相关部门,保持适当隔离。做到人员、资金、账户分开和隔离操作。主要包括资金防火墙、业务防火墙、信息防火墙。物理防火墙。

  (二)证券公司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各种专业委员会,集体决策,防范和化解公司经营决策风险

  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环境是影响证券公司经营良性运行的基础性环境。实行股份制的证券公司.应使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充分体现股份制证券公司三权分立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优越性。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权责安排或权责分工要明确,避免一股独大,内部人掌握。公司管理层订立公司内部掌握框架、程序,董事会制约管理层,对管理层进行内部审计,对内部掌握的效率进行评估,起监察作用,其他员工作为内部掌握的主体的一部分,当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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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觉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准时向上级报告。在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相应的部门进行掌握,达到权力责任制衡,有效监控和防范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可能产生的风险。上述治理结构能使公司形成独立、客观的决策系统,公司的重大决策更加合理、有效。

  (三)证券公司管理层要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工作

  证券公司组织结构设置和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都要贯彻掌握风险思想,设立相关部门分别负责风险管理和内部掌握执行状况。

  1、建立风险管理组织模式,形成系统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要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三者的职能,来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形成一套自上而下的风险掌握体系;要建立一个组织严密。运作有序、措施得力的公司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和科学的、完整的、统一规范的风险管理制度。详细来说,①建立和维持一个高效的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意识要贯穿公司决策制定和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中;②建立一个风险管理、监控、汇报的制度,能够在管理中准时熟悉并找到经营目标实现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风险管理与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目标融为一体;③确保风险管理工作在公司内部和外部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亲密关注全部可能影响公司运营的重大变故,并且确保风险管理体系可动态地应对重大变故;④与各级业务管理人员合作.使其对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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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任务和报告工作有清晰的熟悉,并为之供应足够的资源。确保为风险委员会供应信息的真实牢靠,以保证他们能够有效的工作,并且向董事会汇报;⑤评估风险管理的量化指标和公司其他风险信息,抓住主要趋势和问题所在,保证准时调查和解决出现的问题。

  2、建立和完善风险掌握制度和风险管理指标体系。①证券公司要制定总体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各营业部及公司相关部门结合自身实际业务状况制定其规范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如:制定《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章程》、《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的定义、组织架构、工作流程及风险管理的内涵;建立风险管理信息在公司内部上传下达的通畅渠道,制定《证券公司风险管理报告暂行方法》等风险掌握、评估。管理制度。

  ②制定风险管理预警指标体系,对公司可能发生的风险准时进行预警。包括监管部门要求的风险管理预警指标和公司管理层要求的风险管理预警指标。详细来看,监管部门要求的风险管理预警指标.主要包括净资本、负债净资本率、流淌比率、净资本增长率、权益类证券自营比例等。公司管理层要求的风险管理预警指标。主要包括财务风险管理指标、投资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指标、自营业务风险管理指标、受托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标、债券业务风险管理指标、经纪业务风险管理指标等。

  3、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和审计部各司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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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掌握宗旨是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掌握机制和制度,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防范、监测、预警和处理,将各类风险掌握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侧重事前、事中的监控;审计总部负责定期、不定期的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进行审计,主要体现了对经营活动的事后监督检查。侧重公司财务角度及内部掌握的执行状况,工作重点不仅仅是强化掌握、提高掌握效率和效果,而是同风险管理部一同分析、确认、揭示关键性的各类风险,并规避风险、转移风险和掌握风险。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提高证券公司整体管理效率和效果。

  4、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掌握意识。

  证券公司要培育实施内部掌握和进行风险管理的企业文化,强化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内部掌握意识。在公司范围内系统地开展法规学习和风险管理、内部掌握的培训工作,搜集、整理案例,教材,制定培训计划并付诸实施,使风险管理和内部掌握的思想深入人心,无论高层管理人员,还是中层管理人员,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掌握能力逐步增加,将“利用、掌握风险获得公司价值最大化”作为公司经营的基本理念。

  (四)健全的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应具有如下特征:

  1、内部掌握和风险管理应植根于证券公司的经营之中,成为证券公司企业文化的必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证券公司的员工都能将内部掌握和风险管理作为实现其责任目标重要组成部分,具备必要的学问、技能、信息和授权,以建立、-8-

  运行和监督公司内部掌握和风险管理体系,主动地维护和改善公司的内部掌握和风险管理,而不是被动地进行内部掌握和风险掌握。

  2、准时发觉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并快速进行报告,准时地采取纠正措施。证券公司设内部掌握和风险管理的监管部门

  (风险管理部与审计总部亲密协作),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能准时沟通和提出改进意见,保证公司内部掌握和风险掌握的有效性,使内部掌握和风险管理成为证券公司中发觉问题、解决问题、发觉新问题、解决新问题的动态循环往复的过程。

  3、证券公司面对不断变化的各类风险,应能够动态地监控和准时地应对。这就要求证券公司从管理层到各业务部门,都能适时依据市场的变化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的调整.不断地完善公司和本部门的内部掌握和风险管理措施。市场的风险是千变万化的.证券公司只要进行经营就会面临各类风险,这都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其内部掌握和风险管理。

  国际、国内风险管理与内部掌握的经验教训,不仅要求证券公司留意两者的区分与联系,而且要求现阶段的证券公司应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与内部掌握体质,使两者相互融合,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的最佳效果,达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这不仅直接关系到证券公司的生存和竞争,而且直接关系到证券公司的发展和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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