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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管委会人才引进(4篇)

时间:2023-05-02 18:05:04 公文范文 浏览量:

篇一:园区管委会人才引进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公布日期】2007.11.22?

  【字

  号】郑开管文[2007]249号

  【施行日期】2007.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郑开管文[2007]249号)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构建人才平台,实现郑州高新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必须加强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建设,强化人才引进、培养、储备、使用制度,完善聚集、奖励、培养人才的政策体系,制订计划和措施,努力营造高新区科技与管理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特色化、和谐型、生态型、创新型科技新城区为目标,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通过政策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全面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搭建平台、营造环境、完善体系、整合资源,努力建设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德才兼备的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全面构筑人才高地,为高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构建合谐高新区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创新思想观念、优化竞争机制,建设一支充满生机

  与活力的党政人才队伍。

  (一)加强管委会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队伍建设

  1.切实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综合运用集中政治学习、年度考核、警示谈话等多种形式,加强理想信念、根本宗旨、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勤政廉政教育,大力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每年进行一次党政干部政治理论水平和区情区况知识考试,推行科级干部任职前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资格考试。

  2.制定优惠政策,加强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工作力度,全面提高干部学历层次、优化专业结构,提升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最近三年,围绕高新区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引进15名左右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复合型管理人才,充实到管委会各部门,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和优势,管理上探索实行聘用制和岗位薪金制,对工作成绩突出,考核合格的,予以重点培养和使用。

  3.培养干部梯队,重视对年轻干部的培养和使用。选任的科级干部30岁以下的应占一定比例。开展“大学生当村官”工作,每年有计划、有目的地选调一批应届大学毕业生,充实到村组工作,并进行重点跟踪考察,把那些发展潜力大的优秀选调生选拔到管委会机关、乡镇机关工作并担任领导职务,特别优秀的列为重点培养对象。

  4.加强干部交流,提高实践能力。结合聘用制和任期制,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干部交流。注重年轻干部的多岗锻炼;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管委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办事处工作人员相互交流,要安排在急、难、险、重岗位挂职锻炼;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干部到先进高新区挂职锻炼;对担任关键岗位、特殊岗位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有计划地在机关事业单位内转任。

  5.加强县处级、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按照上级规定,不断调整、充实、完善两级后备干部队伍,做到备用结合。制定高新区科级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意见。

  (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

  1.坚持“精简、效能、统一”的机构设置原则和“小政府、大服务”的管理模式,按照省、市编制管理部门要求,合理设置各部门的职位和编制,制定各部门职位说明书,强力推进人事管理规范化。

  2.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任期制,落选人员待岗培训,培训后进行二次选择。待岗期间享受管委制定的待岗工资标准。实行岗位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三年,关键岗位的任职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任,超过两任的,必须交流。

  3.试行岗位薪金制,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根据岗位责任、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大小,研究确定岗位的分级标准及相应的薪金待遇,待遇随岗位的变动而变化,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三)加大考核和效能督查力度,强化目标管理与考核奖惩间的有机联系,建立严密、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一是要围绕管委重点工作,建立重点突出、职责分明、切合实际的目标责任体系。二是要加强督查和考核。严格考核标准,改进考核方式。三是注重考核结果的使用,逐步建立激励机制,考核结果应体现在各项分配之中,要与个人的政治、经济利益相联系。四是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研究,不断完善考核办法。

  (四)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改革创新的力度,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激励机制,提高培训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

  1.建立健全培训工作规章制度,完善干部培训档案。

  根据中央颁布的《干部教育条例》和省市有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我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5年规划和年度干部培训计划。抓好干部培训档案建设,规范干部教育培训情况登记制度,备案制度,将干部培训情况及成

  绩录入干部档案,作为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2.明确培训内容和课时要求。管委每年的日常培训,主要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县处级干部除参加省市调训外,每年培训不少于100个学时,其他人员不少于80个学时。

  3.创新培训方式。采取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为干部提供多样化的学习培训形式和途径。

  ①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干部培训部门根据高新区工作需要,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干部也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机构的培训,学习费用上管委会给予一定补贴。

  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学习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管委会及各部门应为干部职工创造宽松的学习环境和条件。在学习时间上,在保证完成工作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安排工作和学习时间,需脱产集中学习的,可以优先使用公休假、探亲假,如仍不能满足需要,所在单位或部门应优先安排休假,按事假处理。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在学习经费上给予支持:取得博士学位的,报销学费的90%,取得硕士学位的,报销学费的80%,以上费用在取得证书后的一月内办理完毕。2004年8月管委会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暂行规定》(郑开管〔2004〕35号)中与本规定不符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③逐步开展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高新区实际,加强与境外和国内大专院校等培训机构合作,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每年组织10名县处级干部、2名县处级后备干部到境外参加培训,每年选派5名科级干部和3名科级后备干部到国内大专院校培训,同时要严格培训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果。

  ④坚持开办专题讲座。每月举办一期专题讲座,讲座内容和主讲人从各局办推

  荐的题目和人选中选定。各局办每年要根据本工作领域内的国家政策的导向,变化,结合高新区实际,拟定2--3个讲座题目报培训管理部门,主讲人应是在该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专业人士。

  ⑤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在区内积极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三、着眼于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主体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大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一)着力培养造就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设立高新区“优秀企业家”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对贡献突出的企业经营者,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发挥高新区企业家联谊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定期开设企业家论坛,举办企业家沙龙,吸引和凝聚一批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二)加快推进职业经理人队伍的市场化建设。建立科学的企业职业经理人才评价体系,建立企业职业经理人任职资格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完善企业职业经理人才库,逐步实现职业经理人信息共享。大力发展经理人才评价中心、猎头公司等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评价机构,规范对中介机构的管理。

  (三)加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引进力度。引导和支持企业把“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相结合,拓宽引才渠道,以项目为纽带,采取咨询、讲学、兼职、项目聘用、技术合作、人才租赁等柔性流动方式引进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落实好人才引进政策,切实为引进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解决好户籍关系、子女就学、住房等实际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四)引导企业增强对管理人才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训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适应发展需求,大力开展自主培训,强化用人单位在人才学习培训中的主体地位。定期和不定期邀请国内知名人士、专家学者举办讲座,每年选派10名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到境外进行管理知识、专业知识培

  训,培训费用由管委负担。建立以需求为导向、项目为抓手、市场化培训为重点的人才培养机制,依托重点高校,每年组织一批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攻读EMBA、MBA,参加职业经理?、第二负责人通过在职学习取得EMBA学历证书、博士、硕士证书的,由管委会分别补助5万、3万、2万元。

  (五)推广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激励机制。一是鼓励企业实施年薪制、股权、期权等多种形式的多元化分配制度。二是鼓励企业以股份或期权形式奖励在企业管理、生产经营中有创新能力和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才,逐步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人才奖励体系。三是通过法定程序,提高政治上可靠、守法经营的企业经营者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聘请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为政府经济顾问;发展符合《党章》规定条件的优秀民营企业家入党;在评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劳动模范、省管专家和市拔尖人才等方面向企业家队伍倾斜。

  四、围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科技园区,大力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强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围绕高新区科技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大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在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技术、先进制造业等重点支柱产业领域,依托重大科研项目和建设工程,加大学科带头人、创新团队、人才梯队的培养力度,建立高端人才库,引进和储备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高端人才,重点是两院院士、国家级专家、留学归国博士、“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力争用五年的时间,使高新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数量和质量,与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加强领军人才引进和培养。围绕优势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重点,引进和聚集一批专业贡献量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的国内外行业领军人才,提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领军人才选拔培训机制、拓

  宽培训渠道,逐步建立团体推荐、企业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领军人才遴选制度。有计划、有重点地选送领军人才到国外研究机构、高校、企业进修深造,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领衔作用,在人员配备、设备配备、经费使用等方面给予充分的自主权。鼓励领军人才打破所有制和身份限制,聘用“柔性流动”人员和科技兼职人员,自主组建团队。从2008年开始,高新区设立领军人才基金,用于领军人才的引进、培养和资助其携带的科技成果、专有技术的转化及产业化。第一年基金额度为200万,以后每年随高新区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三)完善整合优惠政策,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1.畅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高新区设立“一站式”人才引进服务窗口,凡企事业单位需要的人才,由高新区人事劳动部门办理调动、落户手续,并帮助企业办理员工招聘、培训、档案管理、社会保险、技术职称评定以及出国人员政审、党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

  2.积极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对服务于高新区主导产业的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带头人,由高新区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

  3.对引进的国家两院院士、国家级专家、留学归国博士,符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鼓励高端人才到高新区投资创业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郑开管[2005]28号)规定的,可以享受该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对享受高端人才政策的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高新区发展建设中的作用,建立享受高端人才政策专家联席会制度,定期发布高新区在发展过程和区内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技术难题,由他们帮助解决或提出有价值的对策和建议。完善对享受高端人才政策专家的考核制度,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4.完善奖励机制,设立“技术创新带头人”奖项,对为高新区科技创新做出

  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给予奖励。奖励对象为高新区企事业单位中掌握核心技术的科技带头人,具有成长潜力的创新人才和优秀企业家。“技术创新带头人”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5人左右。

  5.鼓励中青年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对自带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到高新区创业和发展的中青年科技人才,以贴息或参股等形式予以重点扶持。

  6.鼓励区内企业建立“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实习场所。“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由人力资源中心和有关企业联办,所需经费由双方共同解决,为大学生提供免费服务。凡按标准建设并经管委批准挂牌的“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由管委会一次性奖励5万元。

  7.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创业,为高层次留学人才提供服务,简化审批手续,提供厂房、设备和配套设施,并在房租等方面给予优惠;高层次人才到高新区创办企业,按照国家的产业和区域税收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对经济科技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重点项目,高新区科技,经济部门可专门立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对引进人才自带的项目或需要产业化的成果,可申报区内相关科技产业计划,经评审后,优先给予支持。建立健全包括政府资助、银行贷款、创业投资、技术产权交易等在内的投融资机制,帮助他们解决资金困难;发挥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探索在政策、人才、信息、培训、资助等方面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创业提供支持的新途径。

  8.鼓励区内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凡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分站)的企业,高新区管委给予5万元(人民币)资助。

  9.支持区内企业利用海外人才和智力资源,开展对外人才项目合作。凡列入省级以上合作项目的,管委会给予5万元资助,列入市级项目的,管委会给予3万元资助。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篇二:园区管委会人才引进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领军人才暂行办法

  为推动“中国新经济平台”建设,实现建设现代化制造业和研发成果转化基地的战略目标,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创业型和技术研发型领军人才或团队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科技创新项目,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适用对象

  第一条

  创业型领军人才是指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拥有能够推动开发区主导产业、重点领域发展的关键技术或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的领军人才或科技创新团队。

  技术研发型领军人才是指两院院士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在开发区企业长期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人才。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月1日后注册企业的创业型领军人才。创业型领军人才应拥有创办或领办企业所需部分资金,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创业型领军人才在开发区内购买自用住宅的,最高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及20万元安家费;技术研发型领军人才可免费入住高级人才公寓或享受租房补贴。

  第四条

  创业型领军人才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开发区为其提供100万元人民币科研启动经费,用于创业初期的研发及产业化投入。

  第五条

  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优先推荐申报相关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

  (二)优先向国内外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项目;

  (三)优先推荐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荣誉称号;

  (四)优先解决配偶、子女的户口及社会保险等问题,其子女可就近选择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托。

  第三章

  认定及评审

  第六条

  开发区成立“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引进领军人才的组织协调工作。成员单位为财政局、政策研究室、投资促进局、经济发展局、劳动人事局、科技局等各相关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引进领军人才申报材料的受理及评审论证工作。

  第七条

  劳动人事局、科技局负责确定开发区创业型领军人才评审专家组成员,由专家组按不同专业领域负责确定引进领军人才标准,对引进项目和人选进行评审。开展评审工作所需专家评委不少于5人,并实行利害关系回避原则。

  技术研发型领军人才认定参照高级人才认定办法执行。

  第八条

  创业型领军人才申报以企业推荐为主,采取企业、专家、社会团体推荐相结合方式进行。申报材料受理部门为开发区引进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申报引进创业型领军人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发区引进创业型领军人才申报表,说明项目内容、人选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同行权威专家或社会团体对其以往专业业绩的评价等;

  (二)引进创业型领军人才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

  (三)创业型领军人才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权威机构或部门对申报项目的评价资料;

  (五)其它需要申报的文件。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采取集中申报、评审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预审。由办公室按相关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预审未达到半数以上同意的,不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二)评审。预审通过的,在听取参评人选答辩的基础上,专家评委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经专家评委评议通过的,提名领军人才人选。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在开发区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十三条

  创业型领军人才各项扶持政策从泰达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创业型领军人才,由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引进领军人才企业及领军人才本人三方签订开发区引进创业型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执行合同。

  第十五条

  创业型领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予以一次性支付,购房补贴和安家费视企业的经营情况分5年支付。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根据合同约定的考核指标,对创业型领军人才在五年内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补助经费的依据。

  第十七条

  接受专项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可依据合同条款撤销或终止合同。

  第十八条

  创业型领军人才所在企业应自签订合同后,每年向办公室提交经营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配合办公室跟踪和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果。

  第六章

  政策衔接

  第十九条

  创业型领军人才优先申报享受《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及滨海新区的相关扶持和鼓励政策。其总额与本政策相比不足部分按本政策补充执行。本政策与上述两政策不可兼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园区管委会人才引进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公布日期】2017.08.18?

  【字

  号】杨发〔2017〕34号

  【施行日期】2017.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杨发〔2017〕34号

  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杨凌示范区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8月18日

  杨凌示范区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陕发〔2016〕11号),深入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加大《杨凌示范区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杨管发〔2010〕9号)落实力度,营造开放包容、支持有力、效果明显的人才政策环境,为推进世界知名农业科技创新城市建设提供人才智力保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省和示范区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第一资源的理念,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扎实推进引才机制改革,加大政策执行和创新力度,以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引才政策吸引和留住海内外优秀人才,为实现示范区“追赶超越”目标提供更广泛、更持久、更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撑。

  引进高层次人才类别和对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示范区引进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强创新创业能力,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有较深造诣和较大影响,能在学科建设、技术开发、产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引领作用的优秀人才。主要包括:

  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规定的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外国高端人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包括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不含青年“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国内

  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规定的符合鼓励类岗位需求人才、外国创新创业人才、外国优秀青年人才三类标准的外国高端人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C类:地方级领军人才。包括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陕西省“百人计划”人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全国模范教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地方级领军人才。

  D类:围绕自贸区杨凌片区建设和重大项目建设,聚焦生物医药、农产品加工、农业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包括在世界500强、行业20强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才;在中国100强、行业10强企业中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才;省级、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工匠大师称号获得者等。

  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行业以及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各类急需紧缺人才,包括具有正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等相应职级的人员;获得全日制博士学位的人员;获得排名全球前200名高校硕士以上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等。

  三、高层次人才引进方式

  高层次人才引进方式为:

  (一)与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单位)、入区企业(在杨凌注册的公司)等用人单位,签定3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二)作为主要创办人(股权一般不低于30%)带项目、资金、技术来杨凌示范区创业或开展成果产业化经营活动。

  (三)采取兼职、项目开发、智力引进、智力借入、人才派遣等方式,柔性引进到用人单位短期工作。

  四、支持政策

  (一)安家及生活补助。对于采取第(一)、第(二)种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费补助,具体标准按照引进人才类别,以家庭为单位分别补助每个家庭50、40、20、10万元,所需费用从示范区人才专项资金列支,安家补助资金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分3个年度分期拨付。对于采取第(三)种方式引进的人才,按引进人才类别给予每人每月10000、8000、4000、2000元生活费补贴,由用人单位按资金渠道列支。

  (二)住房保障及补助。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示范区工作期间,3年内享受不低于80平方米的免租住房,并配备家具等基本生活设施;自行解决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每月给予1000元住房补贴。无偿使用住房由用人单位、住建部门共同解决。住房补贴由用人单位按资金渠道列支。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杨凌辖区购买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按引进人才类别分别给予购房总价款80%、60%、40%、20%补贴,补贴金额上限分别为60万、40万、20万、10万,由人才专项经费和用人主体按5:5的比例分担,房屋产权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共有,引进人才在杨凌工作累计满6年后,产权归本人所有。柔性引进的人才,在杨凌工作期间,在管委会集中新建、统购或整体租赁的公租房或保障房中,以低租金或免租金方式,接续提供给引进人才居住。

  (三)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由用人单位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特设岗位,优先保证编制,可采取先进后出的方式保障编制。

  (四)专业技术职务聘用。优先推荐引进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已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单位优先聘用,可不受单位岗位设置限制。

  (五)薪酬待遇。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在管理权限内按高限确定岗位等级,其收入原则上不低于原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工资收入水平,国有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其所任职务、专业水平、贡献大小等情况,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其工资报酬,可采取年薪制、期权制、股权制、协议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等收入分配形式,实行知识、技术、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对采用柔性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薪酬,薪酬可按单位同等人员薪酬3倍以内确定或采取一次性服务事项费同用人单位约定。

  (六)科研扶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科研项目或课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中、省科研项目。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奖项的,经审定后,给予国家或省(部)同等额度的资金奖励。奖励所需资金由示范区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七)项目扶持。对在杨凌创办企业或开展成果产业化经营活动的A类、B类、C类人才,参照实际投资额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600万元、400万元、120万元的项目配套奖补;参与双创的D类人才,根据项目规模给予每人一次性5-10万元项目资金资助。

  (八)动态支持。对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或核心成果的转化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其企业或成果在三年内实现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奖励300万元。在政策执行期内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奖励400万元、450万元和800万元。

  (九)用人单位要积极推荐优秀人才参加选拔表彰和成果申报。引进人才经推荐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入选国家“万人计划”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入选陕西省“百人计划”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示范区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十)人社、教育部门协助用人单位解决引进人才配偶随迁、未成年子女入学

  入托等实际问题,享受杨凌户籍居民待遇并予以优先照顾,简化办理入学、转学相关手续。

  (十一)建立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对高层次人才畅通预约、挂号、检查、治疗等诊疗服务“绿色通道”,按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组织健康体检。

  (十二)对驻区高校和科研院所引进的第A、B类人才,按照每人50、30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支持,分年度核发,所需经费由示范区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本意见未明确的其它优惠政策,可本着“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协商确定。

  五、有关事项说明

  本办法涉及的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示范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四:园区管委会人才引进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实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

  《规定》第二条所提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是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制造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规定》所提的“机构”不涉及天津开发区管委会下设部门和机构以及天津开发区控股公司。

  第三条

  《规定》第三条所提“泰达人才专项资金”在开发区预算中列支,根据经费实际使用情况支出。

  第四条

  《规定》第四条“主管部门”所称的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是指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开发区财政部门是指开发区财政局。

  第五条

  政策兑现申请由劳动人事局初审,财政局复核,如未超过政策规定且劳动人事局与财政局意见一致的,报分管劳动人事的副主任批准;如突破政策规定或劳动人事局与财政局意见不一致的,报管委会主任批准。

  第二章

  鼓励人才引进

  第六条

  《规定》第六条“人才引进对象”中对各类人才的年薪规定均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所得。

  第七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鼓励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公司和机构(享受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的公司和机构除外)的人才只能认定享受《规定》第六条所指的高级人才、高级管理人才或管理人才的相关政策。

  第八条

  《规定》第七条所提“对于引进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开发区给予一定的费用支持”是指:对于公司通过猎头公司等中介机构引进的高级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所发生的费用,开发区给予30%的资助,每人次最高补贴10万元。

  采用上述方式进行招聘的,公司须事先报劳动人事局备案。公司与引进的人才签订的劳动协议期限不得低于二年。公司所引进的人才在实际工作半年后,公司可提出补贴费用申请,经核定后支付。

  第九条

  《规定》第八条所提的“高层次海外留学归国人才”的界定条件以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颁布的国人部发[2023]25号《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四条的范围为准。

  第十条

  《规定》第八条中高级人才公寓和白领公寓的管理部门为劳动人事局。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可申请公寓也可申请住房补贴。由产业促

  进政策体系所涉及的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所在公司是否符合规定范围进行核准。

  公寓使用限期最长为2年,期满后,入住者应及时搬出公寓,保证公寓正常周转。人才在租住公寓期间,工作调离开发区的,公寓管理部门将收回公寓。

  不符合入住公寓标准需要入住的及居住期满仍需使用公寓的,需经管委会主任批准后使用。

  入住公寓期间物业管理费、网络通讯费、能源费等按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由入住公寓人员缴纳。入住公寓期间,公寓内固有设施(含配备的家用电器、家具)如出现因使用不妥导致的故障需要维修的,发生的费用由入住人员承担。

  公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不申请公寓的,可以向劳动人事局申请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申请住房补贴的条件和程序与申请公寓相同。享受住房补贴的期限最长为2年。符合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才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月1500元,符合第二款规定的人才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月400元。该标准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规定》第九条中,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开发区高新技术领域担任重要负责人或技术带头人的,由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的公司和课题进行核准,并经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的认定。其中“负责人”是指项目第一主持人。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安家费资助,应先向天津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由市人才基金解决,局限性40万元部分由开发区一次性补齐。

  对于在区内高新技术领域担任重要项目负责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天津市未给予安家费资助的,本人可向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提出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兑现安家费资助,安家费将分四年支付,每年10万元,劳动人事局每年十二月份受理当年安家费的申报,并核算受助人仍在本单位工作且所购房屋未转让,否则停止发放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申请享受《规定》第十条海外归国创业人才子女学费补贴的,需在每个学年结束后的一个月有效期内向劳动人事局提出申请。

  第三章

  鼓励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申请《规定》第十一条“国际化人才培养资助”的公司,于每年年初提出培训计划和方案,经劳动人事局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每年资助的人员总量不超过100人,申报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培训名额按照重点、平衡的原则分派。

  第十四条

  申请《规定》第十二条优惠的公司需提交培训计划和方案,经劳动人事局批准后执行,公司委托的培训和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需经劳动人事局备案、审核。培训结束后办理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考试不

  合格或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予补贴。

  高技能人才占一线员工的比例由劳动人事局根据获得证书人员占公司办理正式人事关系的生产人员比例进行核准。

  第十五条

  申请《规定》第十三条优惠的单位需提交活动方案和申请补贴资金额度,经劳动人事局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六条

  《规定》第十四条所提“技能竞赛资助”是指对竞赛主办方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资助。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需由主办部门提交活动方案和申请补贴资金额度报劳动人事局,经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实行。

  第四章

  人才奖励

  第十七条

  《规定》第十六条所提“个人所得对开发区的奉献”是指符合该条款规定的各类人才当年度个人薪资收入缴纳给开发区的个人所得税。“给予一定的扶持”是指开发区对于上述人才按照其个人年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年薪总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30万元人民币计算,并由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和财政局共同审核,有效期自政策颁布之日起五年内实行。

  “在开发区购房的,给予进一步扶持”是指各类人才如在开发区内购房的,奖励个人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提高到100%。年薪总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按30万元人民币年薪基数的奖励金额计算。申请人需第一次购买商品房且购房者必须是商品房的产权人,并与购房协议、发票一

  致,有效期自政策颁布之日起五年内实行。

  曾享受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奖励的人才,若符合《规定》第十六条奖励条件的,可以继续按《规定》享受奖励,但两项政策累计享受时间为5年,其中购房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额。

  第十八条

  申请《规定》第十七、十九条奖励的各类人才,需在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后3个月有效期内,将申请材料报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经劳动人事局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实行。

  《规定》第十九条的奖励是指在获得国家和天津市奖励的基础上,开发区按照天津市的奖励额度,给予奖励。

  公司申请第十九条第二款的奖励金时,须向劳动人事局提交培训计划和方案,在天津滨海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自主选择培训科目和专业,在获奖后的当年内实行培训计划。

  第十九条

  申请《规定》第十八条奖励的各类人才,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劳动人事局进行核算,按照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额度2%匹配的原则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假如国家或省部级资助经费分批拨付的,该奖励款项也将分次拨付,国家或省部级第一笔资助经费到帐后奖励到帐款项的2%,最高不超过5万元;待国家或省部级拨付所有资助经费,且课题通过经费资助部门验收的,奖励其余款项。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站及创新实践基地

  第二十条

  《规定》第二十条给予建立博士后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公司的一次性科研经费资助,须用于博士后科研课题的研究活动,不得挪作它用和用于人员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在开发区注册并具有如下条件的大型公司或公司集团、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公司,可以申请建立博士后工作分站:

  1、具有省部级以上公司技术中心或健全的研究开发机构,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和科研项目。

  2、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重视人才工作,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注册的具有如下条件的中小型公司可以申请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1、有较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对高层次人才需求较大。

  2、重视科技投入,可认为引进的博士后提供较好科研、生活条件和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规定》第二十一条所提博士后研究课题是指经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站立项、批准开展的课题。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务院颁发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在站博士后的扶持是指进入博士后

  工作分站的博士后,开发区工作站每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其中签订进站协议后发放2.5元,通过中期考核发放2.5万元,通过出站考核后发放5万元。进入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博士后,开发区工作站每年给予3万元生活补贴,其中签订进站协议后发放1.5万元,通过中期考核发放1.5万元,通过出站考核后发放3万元。

  博士后申请第二款奖励的论文,须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六章

  其它鼓励

  第二十五条

  申请《规定》第二十四条优惠的单位需提交活动方案报劳动人事局,经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实行。

  第二十六条

  《规定》第二十六条所提公司申请与管委会联合出资、共同冠名设立奖学金的,应于每年七月份向劳动人事局提交设奖方案,经评估由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实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行细则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行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天津开发区高级人才认证管理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人才公寓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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