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看守所执法细则最新版本
看守所管理制度
篇一:看守所规章制度
药房工作制度(试行)一、药房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
二、调配处方前必须查对在押人员的姓名、年龄、药品名称、计量、服用方法、禁忌症
等,审查后方能调配
三、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毒、限、剧药,应加锁保管,严格交接
班。
四、配方时要精神集中,细心谨慎,不得估计取药,处方调配后,应严格核对方可发出。
五、发药时应耐心向在押人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六、含有剧毒药品、麻醉药品、限制药品的处方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来执行。
七、对有错误的处方,如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时,药房人员应主动与当班医生联
1系,更正后再发药。药房人员有责任拒绝给不按规定开出的处方发药。
八、药品必须定期检查、妥善保管,对过期失效的药品应上报所领导,集中销毁。
九、药房每半年盘点一次,平时做到日清月结。
处置室工作制度(试行)一、处置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做到一医一患。
二、处置过程中要做到细致、准确,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三、各种注射应按处方或医嘱执行。对可能有过敏反应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实验药液现配现用,一人一液,不重复使用。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
意外,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当班医生。
四、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定,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保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液应做到每人一针一管。器械浸泡液每周更换2次。
五、准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六、室内坚持每天消毒,严格执行传染病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特殊感染不得在处置室内处理。
七、换药时除固定敷料外(绷带等),一切换药物品均需
2保持无菌,并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无菌溶液超过3日要重新消毒。
治疗室工作制度(试行)一、治疗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做到一医一患。
二、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密切观察注射反应或意外,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当班医生。
三、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对可能有过敏反应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试验药液现配现用,一人一液,不得重复使用。
四、治疗室空气、台面应每日消毒以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治疗事项要及时清理,除工作人员及患者外,其他人不许在室内逗留。
五、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衣,带工作帽及口罩。
六、各类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浸泡消毒用药液每天上岗前检查(查药液量、浓度、有效期),定期更换,并保持有效消毒浓度。
七、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时间,每天上岗前检查,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开启使用的无菌物品和无菌溶液,超过12小时应重新消毒。
八、备齐备足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查药品器械数量、种类和有效
3期),及时补充更换。诊断室工作制度(试行)一、诊断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候诊有序,做到一医一患。
二、当班医生应认真填写诊断日志,不得漏填。
三、对就诊在押人员要详细询问病史,认真检查,按要求书写诊断病历及处方,诊断病历通用。
四、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五、发现急性传染性疾病,要及时报告所领导,并进行隔离治疗,同时将疫情及时报告卫生防疫部门。
六、采用经济便宜、保证疗效的治疗方法,科学用药、合理用药。
医师工作职责(试行)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看守所各项管理制度,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禁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传递物品等违规行为。
二、关心、爱护、尊重在押人员,保护在押人员的隐私。
三、应将就诊在押人员的病情、诊断和治疗措施认真书写在病历上。
四、发现传染病时,要按照规定报告,并认真填写传染病登记册和传染病报告卡。
五、着装整齐,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经常检查医疗护理质量,严防差错事故。指导护士做好护理工作。
六、掌握患者的病情变化,患者发生病危、医疗事故或
4其它重要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紧急处置。护士工作职责(试行)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看守所各项管理制度,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
作风,严禁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传递物品等违规行为。
二、尊重、爱护、关心在押人员,保护在押人员的隐私。
三、发现在押人员病情危急,应立即报告医师;在紧急情况下,应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
救护。
四、着装整齐,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操作
规范,应当及时向医师提出。
五、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防止差错事故发生,并注意用药后反应,及时发现和报
告
药物不良反应。
六、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要求,分类收集本诊室产生的医
疗废
物。
七、为了保证药物良好效用,溶解后不得放置时间过长。
5一次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药
禁忌。
注射药物应询问有无过敏史,注射动物血清制剂及青霉素类,应先做过敏试验,阳性者
禁止使用。
八、器械、物品分类定位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无菌持物钳及浸泡容器,敷料罐、碘
酒和酒精瓶等每周高压消毒或更换1-2次,用后的注射器具应作毁形消毒处理。
九、保持卫生所各室清洁整齐,每天清扫通风,物体表面及空气每天紫外线灯照射30分钟。
在押人员住院期间看护民警职责(试行)一、认真执行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在押人员在视线范围内,杜绝逃脱、自伤自残、串通案情、骗取虚假病历逃避处罚等情况发生。
二、看护警力与住院在押人员的比例应达到2:1以上,实行24小时值班看守。
三、看护民警不得从事与看护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在押人员住院期间须加戴械具,看护民警应注意检查加戴械具情况。
五、在押人员上卫生间时,看护民警须同步跟随。
6六、在押人员住院期间后勤保障应由专人负责,不得动用看护警力。
七、看护民警在看护时应携带必要单警装备。篇二:看守所医务工作责任制度
看守所医务工作责任制度
1、严格遵守监所医务、卫生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
2、坚持预防为主的医疗方针,经常对在押人员进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培养在押人员良
好的卫生行为习惯。开展好爱国卫生、创建卫生单位等教育活动。适时做好各类常见病、多
发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了解掌握在押人员的健康状况,建立在押人员健康卡,定期对在押
人员进行体格检查,注意积累数据和资料分析,妥善保管好在押人员的健康信息。教育在押
人员认真做好体能训练,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并开展检查评比。
3、做好未成年在押人员生理卫生、青春期知识教育。
4、督促食堂、小卖部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注意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等肠道传
染病的发生。发现在押人员有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病例,要及时报告所领导和主管领导。
5、及时采购药品,妥善保管好药物,确保对在押人员突
7发性疾病进行正确及时处置。
6、严格执行医务室医疗器具、设备的消毒制度,避免交叉感染。篇三:看守所管理创新
经验
创新机制
强化管理
推动看守所工作再上新台阶红兴隆农垦看守所红兴隆农垦看守所占地3万平方米,今年在押人员月均在120人左右。看守所现有监管
人员34人,其中正式干警18人。2011年4月,红兴隆农垦看守所被省公安厅评为“省级监
所管理机制创新示范单位”。我所以确保监所安全为核心,以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为重点,以方便办案单位、律师和在押人员家属为切入点,在坚持依法、文明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公
安部监所管理机制创新的要求,全面落实管理机制创新,推动看守所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创新安全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在押人员安全风险及医疗风险等级评估和分类管理机制。组织各岗位民警及时、全面收集在押人员涉嫌犯罪、心理、身体健康和羁押期间现实表现等信息,建立健全管教民
警每日、分管所领导每周、看守所每半月进行在押人员动态分析研判制度,逐人评估安全风
8险,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实行“红、黄、蓝”分类管理,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
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制定监室病患“四色”管理制度。狱医根据在押人员健康状况和患病的不同程度,对其诊疗情况进行及时定级,风险等级由“红色”、“橙色”、“绿色”到“白色”
依次递减,分别以相应4种不同颜色彩纸作为他们医疗档案的首页进行区别标识,并分别对病
犯采取“关切”、“关注”、“关照”、“关心”措施。4个等级实施流动管理,病情好转到一定程度可归到下一等级
进行管理,病患情况加剧则必须及时提高管控等级,并有针对性采取相关诊疗措施。二是建立在押人员心理干预机制。定期组织对在押人员进行心理测评,对存在严重心理
问题的在押人员制定专门心理辅导计划。组织民警参加心理辅导培训,把心理干预融入日常
管理。通过大走访、及时谈话、了解同监室人员等途径,全方位了解在押人员走上犯罪道路
的原因、诱因等,认真分析其犯罪动机和心理成因,找出犯罪的“心理病根”所在,启发其
做人良知,鼓励其自尊、自信。今年,通过心理干预有3名在押人员主动交代了罪行。我们
按照先治“心病”,后矫行为的方法,切实关注在押人员的9心理需求,加强人文关怀,促进在
押人员形成自尊、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良好心态。引导他们自觉遵守监规、法律准则和
道德规范,增强自律意识。三是设置监控室警情提示牌。对重点监管对象、危重病犯、新入所人员、管教留言、领
导指示等内容进行留言提示,增强监控巡视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创新人权保障机制一是规范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认真落实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双告知”制度,在
押人员入所时和入所后24小时内谈话时,两次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实现途径和应当遵守
的管理规定,并发给《告知书》。在收押室和过渡监室确保每名在押人员都了解依法
享有的权利和维权方法。几年来,我所未出现一例因告知不到位而引发的事件。二是规范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按照严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根据省厅推行的在
押人员一日生活管理标准,科学安排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内容,保证每日至少8小时的睡眠时
间,坚决取消整日坐板、反省制度,增加教育、学习、娱乐等活动时间。播放背景音乐,舒
缓在押人员精神压力,缓解对立情绪。
三是规范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机制。健全对在押人员提出聘请律师、上诉、10申诉、控
告、举报、投诉等情况登记、处置制度。对在押人员提出聘请律师、上诉的材料,在24小时
内转递有关办案机关。对在押人员的申诉、控告、举报、投诉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转递或
者调查,并向在押人员反馈转递情况或者调查结果。
四是健全在押人员医疗卫生保障机制。完善“所院协作”机制,与红兴隆中心医院建立
长期畅通就诊”绿色通道”,做到有病早治,重病快治。健全体检登记、健康档案、日常巡诊、重病会诊、医务日志、家属告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今年以来,我所共医治在押人员5人,支出医疗费3万元,医治率达到100%。
三、创新深挖犯罪机制为一进步深化监管是侦查继续的理念,发挥监管场所“违法犯罪信息库”的阵地优势、资源优势、时限优势和成本优势,体现看守所在打击犯罪,惩治犯罪中不可乎视的作用,看
守所与红兴隆公安局刑侦大队长期建立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刑侦和看守所互相配
合、互相协作,及时深挖余罪,有效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在《刑事案件审讯协作机制》
试行阶段,红兴隆农垦看守所与刑侦部门紧密合作,积极利用监内耳目等配侦手段协助刑侦
11部门破获系列盗窃案20起,深挖犯罪工作初显成效。
四、创新服务诉讼机制一是公布联络电话。今年,我所向办案单位、律师和在押人员家属公布一部联络电话,方便联系和咨询。
二是推行提讯、提审、会见预约制度。我们创新了预约服务措施,律师在正常工作日根
据需要可以提前预约会见时间,办案民警在周末可以预约提讯,方便了律师和办案民警的工
作需要。
三是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设施。我所完善了服务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内务管理井然有
序,推行看守所民警执法执勤用语;今年投入近2万元,配备了桌椅、纸笔、茶水、纸杯以
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并在每个提审室安装电脑,打印机,方便各办案单位提讯工作。
五、创新教育工作机制一是强化分类教育。我们根据发生事故的风险程度、遵守监内秩序的现实表现等因素,将在押人员分为4个类别,对不同类别在押人员,在管教民警谈话教育的基础上,渐次增加
分管所长、所长、分管局长谈话教育。
二是强化分层次教育。对罪行较轻、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监内秩序的在押人员,由管教
12民警正常开展谈话教育;对可能判处10年徒刑以上刑罚,或心理压力大、情绪不稳定,或2次以上违反管理规定的在押人员,在管教民警谈话教育的基础上,增加分管所长参与谈话教育;对可能判处“三大刑”,或事故
风险较大,或屡次违反管理规定教育不改的在押人员,在管教民警、分管所长谈话教育的基
础上,增加所长参与谈话教育;对可能判处死刑,或有牢头狱霸等苗头、严重威胁监所安全
的,以及职务犯罪的在押人员,在所领导和民警谈话教育的基础上,增加分管局长谈话教育。
分类分级教育制度,形成了多角度、多层次、递进增强式的谈话教育机制,提高了教育转化
效果。
三是强化监室教育。我们完善了过渡监室、严管监室、未成年人监室、女性在押人员监
室、普通监室、留所服刑罪犯监室教育机制,强化个别教育和感化措施,推行分管局长、所
长、分管所长、管教员分级分类谈话教育制度,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同时提升获取违法犯罪
线索成效。
四是强化重大节日教育。在加强日常谈话教育的同时,我
13们建立了重大节日期间谈话慰
问制度。每逢春节、中秋等重大节日期间,所长、管教员就加大谈话慰问力度,分管局长则
深入监区对在押人员进行走访慰问。真情的祝福,体现了无微不至的人文关怀,声声的问候,有效稳定了在押人员的思想情绪,从而拉进了民警与在押人员之间的距离,为看守所的管理
教育工作,维护重大节日期间的监所安全稳定,奠定良好的基础。篇四:看守所食堂管理制
度
看守所食堂管理制度
本着“即保证在押人员吃熟、吃热、吃得卫生、吃足定量,又确保安全”的原则,根据
上级机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新招聘的炊事人员,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签订劳动合同后上岗。已
招聘的炊事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符合条件的继续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解除芝[支
使同。凡患传染性疾病,按规定不能从事炊食业工作的,一律不招聘在食堂从事炊事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安部、财政部规定的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保证一日三餐对在押
14人员的供给做到吃熟、吃热、吃足定量、吃得卫生。对患病、年老在押人员的伙食供给给予
适当照顾。每天二次开水供应到监室。夏天的饮用水要充足,冬天的饮用水要注意保温。
(三)根据看守所的统一安排,制定每周菜谱并认真落实,切实搞好在押人员伙食调剂,保证身体所必需的营养,防止食物结构单一。遇有传统节日,按安排适当改善伙食。
(四)进入食堂的物品,认
真管理,杜绝乱摆乱放现象。物资的使用,注意节约,防止
浪费。食堂的刀具,每次用完后认真清点并锁好,杜绝流出食堂。
(五)切实搞好食堂卫生。饮食卫生要求:“菜米淘洗干净,餐、厨具保持整洁卫生且定
时消毒。不得让在押人员吃霉烂变质食品”。
食堂环境卫生要求:“每餐饭后,餐具认真清洗,食堂全面冲洗。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灭
除食堂的苍蝇等害虫”。每餐饭前留少许饭和
菜,到下餐饭时进行更换。
(六)尊重少数民族在押人员饮食习惯,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对在押回族人员,饮
15食的供给,按其生活习惯给予保障。
(七)进出监区送饭,佩戴统一制作的上岗证。进出监区一律走办公大楼的ab门,进出
携带的物品须报值班民警查看。
(八)严格执行看守所管理规定。严禁携带手机进监区及上岗,更得为在押人员提供手
机让其与外界联系。严禁带食品、香烟等违禁物品进入监区。严禁向在押人员要东西。严禁
篇二:看守所制度
药房工作制度(试行)一、药房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
二、调配处方前必须查对在押人员的姓名、年龄、药品名称、计量、服用方法、禁忌症等,审查后方能调配
三、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毒、限、剧药,应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四、配方时要精神集中,细心谨慎,不得估计取药,处方调配后,应严格核对方可发出。
五、发药时应耐心向在押人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六、含有剧毒药品、麻醉药品、限制药品的处方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来执行。
16七、对有错误的处方,如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时,药房人员应主动与当班医生联系,更正后再发药。药房人员有责任拒绝给不按规定开出的处方发药。
八、药品必须定期检查、妥善保管,对过期失效的药品应上报所领导,集中销毁。
九、药房每半年盘点一次,平时做到日清月结。
处置室工作制度(试行)一、处置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做到一医
一患。
二、处置过程中要做到细致、准确,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三、各种注射应按处方或医嘱执行。对可能有过敏反应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实验药液现配现用,一人一液,不重复使用。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当班医生。
四、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定,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保证消
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液应做到每人一针一管。器械浸泡液每周更换2次。
五、准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
17时补充更换。
六、室内坚持每天消毒,严格执行传染病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特殊感染不得
在处置室内处理。
七、换药时除固定敷料外(绷带等),一切换药物品均需保持无菌,并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无菌溶液超过3日要重新消毒。
治疗室工作制度(试行)一、治疗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做到一医
一患。
二、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密切观察注射反应或意外,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并
报告当班医生。
三、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对可能有过敏反应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试验药液现配现用,一人一液,不得重复使用。
四、治疗室空气、台面应每日消毒以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治疗事项要及时清理,除工作人员及患者外,其他人不许在室内逗留。
五、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衣,带工作帽及口罩。
1六、各类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浸泡消毒用药液每天上岗前检查(查药液量、浓度、有效期),定期更换,并保持有效消毒浓度。
七、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时间,每天上岗前检查,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开启使用的无
菌物品和无菌溶液,超过12小时应重新消毒。
八、备齐备足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查药品器械数量、种类和有效
期),及时补充更换。
诊断室工作制度(试行)一、诊断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候诊有序,做到一医一患。
二、当班医生应认真填写诊断日志,不得漏填。
三、对就诊在押人员要详细询问病史,认真检查,按要求书写诊断病历及处方,诊断病
历通用。
四、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五、发现急性传染性疾病,要及时报告所领导,并进行隔离治疗,同时将疫情及时报告
卫生防疫部门。
六、采用经济便宜、保证疗效的治疗方法,科学用药、19合理用药。
医师工作职责(试行)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看守所各项管理制度,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
作风,严禁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传递物品等违规行为。
二、关心、爱护、尊重在押人员,保护在押人员的隐私。
三、应将就诊在押人员的病情、诊断和治疗措施认真书写在病历上。
四、发现传染病时,要按照规定报告,并认真填写传染病登记册和传染病报告卡。
五、着装整齐,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经常检查医疗护理质量,严防差错事故。指导
护士做好护理工作。
六、掌握患者的病情变化,患者发生病危、医疗事故或其它重要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紧急处置。
护士工作职责(试行)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看守所各项管理制度,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禁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传递物品等违规行为。
二、尊重、爱护、关心在押人员,保护在押人员的隐私。
三、发现在押人员病情危急,应立即报告医师;在紧急情
20况下,应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四、着装整齐,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操作规范,应当及时向医师提出。
五、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防止差错事故发生,并注意用药后反应,及时发现和报告
药物不良反应。
六、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要求,分类收集本诊室产生的医疗废
物。
七、为了保证药物良好效用,溶解后不得放置时间过长。一次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药禁忌。
注射药物应询问有无过敏史,注射动物血清制剂及青霉素类,应先做过敏试验,阳性者禁止使用。
八、器械、物品分类定位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无菌持物钳及浸泡容器,敷料罐、碘
酒和酒精瓶等每周高压消毒或更换1-2次,用后的注射器具应作毁形消毒处理。
九、保持卫生所各室清洁整齐,每天清扫通风,物体表面及空气每天紫外线灯照射30分钟。
在押人员住院期间看护民警职责(试行)一、认真执行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在押人员在视线范围
21内,杜绝逃脱、自伤自残、串通
案情、骗取虚假病历逃避处罚等情况发生。
二、看护警力与住院在押人员的比例应达到2:1以上,实行24小时值班看守。
三、看护民警不得从事与看护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在押人员住院期间须加戴械具,看护民警应注意检查加戴械具情况。
五、在押人员上卫生间时,看护民警须同步跟随。
六、在押人员住院期间后勤保障应由专人负责,不得动用看护警力。
七、看护民警在看护时应携带必要单警装备。
篇三:看守所执法细则
看守所执法细则
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羁押
第三章
管理教育
第四章
执行刑罚????第一章
总则
1-01.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
22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4.修订
本细则每年视情修改。
1-05.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羁押
2-01.收押
(一)查验法律文书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
23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9.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收押;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异地开庭,需要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罪犯,异地看守所凭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案件的手续收押。
10.判决前已经羁押的罪犯留所服刑的,凭人民检察院起诉
24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收押;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收押。
已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因发现新罪需要解回看守所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因其他案件需要解回配合侦查的,凭办案机关的公函收押。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印章不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核对身份
收押民警应当对被收押人员进行询问,核实身份,身份不符的,不予收押。
(三)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
1.看守所新收押人员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
2.健康检查的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问诊的项目为:目前的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对女性人员还需询问有无怀孕等情况,并进行妊娠检查。健康检查结果不能及时作出的,看守所可以暂时收
押,健康检查结果出来后不符合收押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及时提请案件主管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3.对被收押人员的体表检查应当裸身进行,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外伤的(包括陈旧性外伤),应当如实记录,并拍照固定。
25对女性被收押人员的体表检查,由女性民警进行。
(四)根据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处置
1.发现身体有外伤的,应当予以记录,由送押人员出具伤情说明并签字确认;伤情严重的,由办案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送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诊断,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诊断后不适宜羁押的,看守所不予收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不予收押:(1)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急性传染病;(2)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7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收押后发现上述情形的,看守所应当书面通知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并将书面通知复印,留存在押人员副档。
(五)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对象为看守所经健康和体表检查后符合收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1.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应当在收押室进行。
2.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检查前先责令被收押人
26员在指定地点站好,并将随身所携带的物品放置于指定位置。检查时,一名民警负责警戒,另一名民警负责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全面、细致检查。
3.检查后的处置
(1)在押人员的生活必需品经安全处理后应当允许带进监室。
(2)在押人员的非生活必需品、钱款以及可能影响看守所安全的物品,不得带入监室,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看守所对代为保管的物品应当登记,登记文书应当一式三联,一联由在押人员收执,一联随财物移送财物保管室保存,一联(存根)由看守所存查。看守所不宜保存的,可当场由办案人员带回或者通知其家属领回。看守所应当设置专人管理在押人员钱款,并将钱款注入在押人员个人帐卡。
(3)发现可能涉及案件的物品或者文件,应当制作笔录,由被收押人员签名按捺手印,并由办案机关送押人员签字后,原件交办案机关送押人员处理,复印件留存在押人员副档。
(六)开具收押回执并办理《提讯、提解证》
办理收押手续后,收押民警应当向办案机关出具收押回执,并在办案机关的《提讯、提解证》上加盖提讯专用章,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
(七)采集信息
看守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集被收押人员的信息,并录入
27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
(八)对被收押人员进行告知
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收押民警应当书面告知其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和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及行使权利的途径。
书面告知不能代替管教民警对被收押人员的入所谈话教育。
(九)收押罪犯的特殊程序
1.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后,看守所应当自收押之日起5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
2.对收押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罪犯,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2-02.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
(一)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的情形
1.凡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2.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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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看守所执法细则最新版本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第72条、第130条、第143条、第2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令第52号第9-13条、第15条、第16-21条、第36条、第38-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公安部公通字[1991]87号第4-6条、第9条、第11-12条、第14-15条、第18条、第20条、第22-24条、第47-48条、第52-55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07条、第113条第4项、第120条、第124条、第135条、第145-154条、第168条、第169条第3款、第273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22年2月29日公安部令第98号第8-10条、第28条、第38条
《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通字[1999]83号
《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高检会[1998]1号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公安部公通字[2022]17号第24-29条
《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安部公通字[2022]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9条第11项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械具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公通字[1991]38号
《关于看守所使用警用约束带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公监管[2022]107号
《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安部公监管[2022]214号
第三章管理教育
3-01过渡管理
一建立过渡管理制度
看守所应当建立新收押人员过渡管理制度,对新收押人员进行过渡管理和教育。
二设置过渡监室
1.
中型以上看守所应当设置集中关押新收押人员的过渡监室,过渡监室应当设置标志牌。小型看守所可以根据押量决定是否设置过渡监室。
2.
新收押人员应当关押在过渡监室进行过渡管理。未设置过渡监室,或者同案人员较多、不便同室关押的,可以关押在普通监室,但应当进行过渡管理。
三进行过渡管理
1.
看守所应当确定一名所领导分管新收押人员过渡管理工作,选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管教民警负责管理过渡监室。
女性过渡监室应当由女性民警管理。
2.
新收押人员入所24小时内,管教民警必须进行谈话,了解本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案情和思想动态,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重点告知其在监室内患病、3申诉、控告等常见问题的处理办法,告知其不被其他在押人员欺侮以及一旦发生此类情况时如何处理,告知其不得欺侮其他在押人员。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新收押人员进行风险评估。
3.
管教民警直接安排新收押人员铺位,每日谈话,跟踪了解其思想情况和行为表现,指导其熟悉看守所相关管理规定,遵守一日生活制度。
4.
值班巡视和监控民警应当对过渡监室和分散关押的新收押人员进行重点监视观察,防止发生安全问题,并作好观察记录。
5.
新收押人员在过渡管理期间不参加劳动。在普通监室关押的,不安排轮流值日。
6.
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对新收押人员进行心理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过渡管理和教育。
7.
过渡管理时间不得少于7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在过渡监室关押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
8.
过渡管理期满后,管教民警应当对新收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和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书面分押分管意见,报所领导批准后安排监室。
3-02分押分管
一分别关押
1.
看守所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男性在押人员和女性在押人员,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
2.
对患有传染病处于传染期的在押人员,应当隔离关押。
对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性犯3.
罪和其他类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视情分别关押和管理。
4.
新收押人员一般不得单独关押,但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需单独关押的,必须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并保证安全。
5.
看守所应当设置老弱病残监室,对年老、体弱、生病、残疾的在押人员集中关押。
6.
按照风险评估情况,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在押人员实行分别关押。
二分别管理
看守所可以根据在押人员涉案的性质以及本人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现实危险性等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制定相应的管理方式。
三对女性和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管理
1.
女性在押人员应当集中关押。地市级以上城市根据女性在押人员的数量,设置关押女性在押人员的看守所或者监区。女子监区应当与男子监区相对封闭隔离,监区内设置女民警值班室、监控室、谈话室等。县级看守所女性在押人员数量较多的,可以设置女子监区;女性在押人员数量较少、无法设置女子监区的,由所属地市级设置女子看守所或者女性监区集中关押。
2.
女性在押人员由女性民警管理。关押女性在押人员的看守所,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女民警。收押时对女性在押人员的人身检查、女子监室的主协管工作、女子监区的巡视和监6控等由女民警承担。男民警因工作需要进入女子监区时,应当有女民警陪同。
3.
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室集中关押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数量较少或者因有同案人员不宜集中关押等原因,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案情较轻、恶习不深、无暴力倾向的在押人员同室关押。
4.
对女性和未成年人在押人员,应当采取适合其心理、生理特点的管理方式。
四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
1.
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关押留所服刑罪犯。留所服刑罪犯监区或者监室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2.
看守所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改造表现等,对罪犯分别实行宽严有别的分级处遇管理,对罪犯的通讯、会见、探亲、减刑、假释等权利实行不同的待遇。
3.
对各个处遇级别的罪犯,看守所应当通过计分考核定期评比,根据罪犯的动态改造表现定期调整。
3-03管教岗位
一管教工作原则
实行管教民警包监室管理制度,每个监室除配备主管民警外,还应当配备协管民警,协管民警由其他监室的主管民警担任。主管民警不在岗时,由协管民警处理监室日常事务。
管教民警直接管理监室事务,在押人员的一切活动由管教民警组织实施,严禁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
二主管民警职责和要求
1.
对分管监室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监室床板、墙壁、门窗等安全设施,及时清除监室违禁物品,确保监所安全。
2.
对新调入本监室在押人员在24小时内进行谈话教育,安排坐位、睡位、吃饭排队编序和值日顺序,并在一周内跟踪观察,作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3.
安排在押人员在中午和晚上休息时段双人值班,并每日滚动轮换;告知值班人员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对有安全危险的在押人员不得安排值班。
4.
督促在押人员遵守行为规范和一日生活制度,管理在押人员的休息、学习和劳动,安排在押人员收听收看新闻广播电视节目、看书看报和学习活动,组织在押人员活动文体活动、座谈讨论、撰写心得体会。
5.
根据在押人员现实表现、思想状况和诉讼阶段变化确定重点人员,及时与巡视监控民警、医生等沟通,并报告所领导。
6.
对在押人员进行谈话,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掌握分管在押人员的姓名、案由、诉讼进程和思想动态,重点在押人员做到熟知。
7.
对加戴械具的在押人员进行检查,包括械具是否牢固,是否对在押人员造成身体伤害,在押人员身体状况是否允许继续加戴械具,在押人员是否已经悔过可以提前解除械具等,及时提出意见。
8.
做好耳目物建、使用、管理和考核、撤销工作。
对在押人员主动坦白交待或者检举的犯罪线索进行登记,9.
按有关规定转递。
10.
对在押人员提出的辩护、上诉、申诉、检举、控告的书面材料及时转送,不得阻挠或者扣押,并做好记录。
11.
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所管监室在押人员的来往信件进行审查。
12.
定时检查在押人员帐卡使用情况,防止在押人员帐卡被他人使用。
13.
向协管民警通报监室动态和相关情况,对协管民警反馈的情况及时妥善处理。
14.
掌握分管监室病员情况,配合医生做好疾病预防和救治工作。
15.
每月工作小结一次,并书面报告所领导。
其他需要处理的事情。
16.
三协管民警职责和要求
1.
了解协管监室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认识重点人员并基本掌握其思想动态。
2.
主管民警不在岗时,承担管理监室事务。应当做到:
1对新收押人员和在押人员被加戴械具前后,进行谈话教育。
2加强对重点人员的观察和管理。
3安排在押人员坐位、睡位、吃饭排队编序和值班值日顺序。
4注意检查监室秩序,发现违规、违法情况及时处理。
5了解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发现患病的及时处理。
6其他需要应急处理的事项。
3-04谈话教育
一谈话教育基本原则
因人施教,以理服人。
二进行谈话教育
1.
对新收押人员首次谈话。看守所对新收押人员,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首次谈话。首次谈话由主管民警负责;主管民警不在岗时,由协管民警负责。首次谈话的目的是帮助新入所人员知悉监管工作主要规定和要求,稳定情绪,实行平稳过渡。首次谈话的主要内容有:
1询问新收押人员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详细家庭住址和临时暂住地、工作单位、职务、有何特长、有无前科,简要案情、家庭情况、健康状况、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法等基本情况。
2告知主协管民警和驻所检察官姓名。
113告知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实现途径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助方法和途径。包括使用报警系统报告,向所领导、巡视、管教民警报告,约谈驻所检察官等。
4告知其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以及违反管理规定时应当受到的处罚。
5告知其监内生活注意事项,包括监室值班、卫生值日管理规定、在押人员就医规定、在押人员财务管理规定、生活用品订购规定等。
6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2.
在押人员诉讼环节发生变化必谈。在押人员被转捕、起诉、判决裁定后,管教民警应当及时找其谈话。
3.
会见律师后思想不稳定、表现异常的必谈。
在押人员家庭发生变故必谈。
被加戴械具、处罚前后必谈。
调换监室的必谈。
要求反映监室动态的必谈。
4.
5.
6.
7.
128.
出所前必谈。在押人员因投送监狱、释放出所的,管教民警应当对其进行出所谈话,了解监室在押人员动态,征求对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其进行保密、守法等教育。本谈话可以采取问卷方式进行。
三谈话教育的要求
1.
在谈话教育中,管教民警应当善于察言观色,应当留心观察在押人员的眼神、神态和举止,判断其言语的真实性。
2.
保持警惕,保证谈话对象和自身的安全。
谈话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及时录入看守3.
所信息管理系统。
4.
谈话教育结束后,管教民警应当认真梳理、分析谈话内容,确定重点,相应处理。
5.
对在押人员谈话,每人每月不少于2次,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
四对谈话教育获取信息的处理
131.
对在押人员提出的诉求,管教民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解答和处置;对不合理诉求,管教民警应当拒绝并作出解释。
2.
对在押人员坦白或者检举揭发犯罪行为的,管教民警应当按照讯问笔录的要求做好记录,由在押人员签字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
对在押人员举报监室内的违规情况,管教民警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制作笔录,及时处理。
4.
对在押人员有自杀、暴力倾向的,管教民警应当及时报告所领导,将其作为重点对象进行重点管控。
5.
对在押人员有抵触监管行为的,管教民警应当及时进行疏导、规劝,对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所领导,视情对其进行严管、加戴械具、禁闭等相应的处置。
3-05集体教育
一集体教育原则
因人施教、以理服人、注重实效、体现政策。
二集体教育形式
14看守所应当结合实际,采用民警授课、专家讲座、现身说法、监室讨论、电化教育、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在押人员开展集体教育,力求达到教育效果。
三集体教育内容
1.
政策法律学习,特别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知识教育。
2.
遵守监规纪律和行为养成教育。
卫生及防病常识教育。
组织在押人员进行文体活动。
劳动技能培训。
3.
4.
5.
四集体教育要求
1.
制定集体教育工作计划,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跟踪、了解集体教育的效果,及时调整教育工作计划。
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法。
2.
3.
3-06安全大检查
一组织实施
151.
安全大检查由分管局领导指挥看守所民警、驻所武警共同实施。必要时可商请驻所检察官和公安机关其他民警一起实施。
2.
根据警力和监区布局情况对参加人员进行合理分工。严禁使用工勤人员和在押人员进行安全大检查。
3.
落实安全警戒工作,除要求武警哨兵加强警戒外,开监室门检查时,应当安排武警在监室门口和放风场一侧巡视道上进行警戒。
二检查内容
1.
监所围墙、监室门、门锁、窗、墙壁、铺板、放风场顶部钢筋网等处是否牢固和完好无损;讯问室、会见室、谈话室等在押人员可能涉足的地方、劳动生产场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监室在押人员报告装置是否有效。
2.
在押人员加戴的械具是否牢固可靠。
监室内和在押人员人身是否藏有可供行凶、暴狱、脱逃、3.
破坏、自残、自杀的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
164.
通讯、交通、照明、电源、监控、报警装置、消防器材、武器、周界控制系统高压电网等安全设施和装备是否完好有效。
5.
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和对象。
三检查要求
1.
安全大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重大节日或者必要时应当随时检查。不得以清监代替安全大检查。
2.
安全大检查应当认真、细致、彻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3.
检查中,民警必须注意自身安全,严密注意观察在押人员的动态,防止发生脱逃、行凶、暴狱等事故。
4.
检查时不得侮辱在押人员的人格,不得损坏在押人员的物品。检查女性在押人员人身由女民警进行。
5.
凡清出的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应当予以登记,需要销毁的,由监销人签字存档;需要保管的,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由在押人员签字后存入看守所财物保管室。
6.
认真做好文字记录并逐项填写《安全大检查记录表》。
17.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清原因,研究对策措施,落实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在押人员故意破坏监所设施,私制、私藏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应当对其予以相应处罚;对留所服刑罪犯应当在考核中予以扣分。
3-07严管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
看守所设置严管监室,对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实施专门关押、管理和教育;对具有轻微“牢头狱霸”行为,在普通监室关押能够有效控制其有害行为发生的在押人员,也可以在普通监室内实施严管。
一严管对象
1.
恃强凌弱、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或者强迫、唆使他人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的。
2.
拉帮结伙,组织打架斗殴的。
称王称霸,操纵监室事务的。
强拿强要、强买强卖,勒索、占有或者变相勒索、占有3.
4.
其他在押人员个人财务,霸占他人伙食、铺位的。
15.
强迫其他在押人员为其服务的。
二严管原则
对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女性、未成年人、老年、患有残疾或者疾病的在押人员实施严管时,应当考虑其生理、心理特点和身体状况,慎用严管措施,或者酌情从轻。
三严管的审批程序及期限
1.
对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实施严管,由管教民警提出书面意见,填写《在押人员严管审批表》,报所长审批。
2.
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首次被严管的期限为1个月;再次被严管的,期限为2个月;第三次被严管的或者严管期间仍有“牢头狱霸”行为的,严管期限至本人离所。
3.
首次被严管的在押人员,如确有悔改表现,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所长审核批准,可适当提前解除严管措施,但实际严管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四严管措施
1.
停止一切娱乐活动。
12.
停止参加劳动。
停止节日伙食调剂,禁止个人购买食品。
限制室外活动等自由活动时间。
限制通信、家属会见活动。
组织进行强化学习、训练。
对于在严管期间仍然拒不悔改,继续破坏、扰乱监管秩3.
4.
5.
6.
7.
序的,可以按照规定对其加戴械具或者实施禁闭;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管的要求
1.
设立严管监室的,看守所应当确定专门民警负责管理。民警应当对严管对象实施24小时监控,加强巡视和谈话教育,密切掌握动态,确保安全。
2.
看守所应当将严管对象在严管期间的表现记录在案,写入本人离所鉴定。
3.
严管对象因生病等情形不适宜继续严管时,应当中止严管。该情形消失后,可视情决定是否对其继续执行剩余的严管期限。
24.
严禁将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在押人员视为牢头狱霸实施严管。
3-08深挖犯罪
一看守所开展深挖犯罪工作的原则
1.
深挖犯罪工作必须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为前提,坚持专门工作与日常管理教育工作相结合。
2.
深挖犯罪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检举人和秘密力量的安全。
二犯罪线索的收集
1.
通过集体教育、个别谈话、人性化管理、亲属和社会规劝等多种形式,强化对在押人员的监管和法律政策教育,促使在押人员坦白、检举,广泛收集犯罪线索。
2.
了解在押人员思想动态,根据在押人员涉案性质、作案特点、社会背景等情况,确定收集犯罪线索工作的重点对象,有针对性地收集犯罪线索。
213.
将死刑犯、重刑犯、涉黑涉恶犯罪、共同犯罪、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以及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在押人员列为重点深挖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收集犯罪线索。
4.
利用秘密力量和犯罪信息比对等手段获取犯罪线索,发现在逃人员。
5.
根据办案机关的要求,配合办案机关获取犯罪线索。
收集犯罪线索,应当制作笔录和线索收集情况报告。
三犯罪线索的甄别和转递
1.
对获取的犯罪线索,应当根据案件构成要素、立案标准和查证条件进行认真筛选,甄别真伪,确定是否需要转递。
2.
对需要转递的犯罪线索,应当统一编号登记,填写《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经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后,及时转递案件主管机关。
3.
《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各个项目应当填写齐全,线索反映的内容记载清楚,并附笔录材料复制件,被检举人属上网逃犯的应当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
四犯罪线索的查证和反馈
221.
有条件的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组织专门力量对获取的犯罪线索进行查证。
2.
犯罪线索转递侦查部门查证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向其了解查证情况,做好催办工作。
3.
经查证破获案件的,看守所应当要求侦查部门及时出具破案证明或者反馈函,提供立案受理、破案报告,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和书面材料的复印件;对确实没有查证条件或者查证不实的也应当填写反馈函并说明情况。
4.
看守所应当将线索查证情况及时告知提供线索的在押人员。
五建立深挖犯罪工作档案
看守所应当建立深挖犯罪工作档案,一案一档,内容包括讯询问笔录、线索内容、线索转递、查证立案报告、破案报告复印件、信息比对、政策兑现等有关工作情况。
六上报和总结
1.
看守所应当每月向所属公安机关和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上报当月深挖犯罪情况及侦查单位查证反馈情况;查破案23件的应当附检举人、被检举人、查破经过及案件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兑现政策的应当随时上报。年终应当上报本年度深挖犯罪工作总结。
2.
对于看守所提供犯罪线索破获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督办案件的,应当写出专题报告,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
3.
看守所应当及时总结深挖犯罪的经验和做法,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
七对在押人员自首和检举的处理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首和检举表现的,看守所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送办案机关。
2.
罪犯在看守所留所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的,看守所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建议。
3-09对在押人员上诉、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一对上诉的处理
1.
在押人员向看守所提交书面上诉材料,看守所应当立即接收并登记,并在24小时内转办案机关。
242.
在押人员口头提出上诉的,看守所民警应当受理,记录后由在押人员签字、捺印,24小时内转办案机关。
二对申诉的处理
1.
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律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看守所送交申诉材料的,看守所应当立即接收并登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
看守所应当将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3.
对申诉材料,看守所应当在接收当日转递,至迟应当在接收的第2个工作日内转递,不得拖延和扣押。
4.
对超期羁押的申诉,看守所应当在24小时内报驻所检察室和监督部门。
三对在押人员控告、检举的处理
1.
设置控告、检举箱
看守所应当在在押人员容易接触又便于回避他人的地方设置控告、检举箱。
2.
收取控告材料
25看守所民警应当每天开箱取出控告、检举材料,也可以与驻所检察室协商,由驻所检察干部负责开箱取出控告、检举材料。
对于在押人员口头控告、检举的,受理民警必须详细询问,并认真做好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并按捺指纹。
3.
处理控告、检举材料
1对在押人员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民检察院提交的材料,看守所应当在5日内转送。
2对没有明确受理机关,仅写明控告、检举事实的,看守所可针对控告、检举的不同内容进行处理;对明确受理机关的,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不得扣押。
3看守所对收到的控告、检举材料,以及处理后通知在押人员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对匿名控告、检举,无法通知本人处理结果的,看守所也应当登记在案。
4看守所在处理罪犯控告、检举材料过程中,认为对罪犯的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所务会进行研究,经所务会研究、分26析后,认为判决有可能错误的,应当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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