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评价办法
云南省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德才素质评价为中心,实绩考核评价为重点,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领导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综合评价等具体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改进工作,提高能力。
(二)坚持以德为先,注重考核评价干部政治品行、思想作风、勤政廉政等表现。
(三)坚持群众公认,扩大群众参与面,提高考核评价公信度。
(四)坚持注重实绩,以实绩论德才,凭德才用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工作一般安排在届中、届末进行。
州市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和指标
第五条
州市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考核评价工作实绩,重点考核评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在定量考核评价的同时进行定性考核评价。
(一)定量考核评价指标主要是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民生活、社会进步等(见附表1)。固定指标共设置28项,其中经济发展类指标10项,资源环境类指标5项,人民生活类指标6项,社会进步类指标7项。非固定指标设置1-2项,具体由州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州市的经济社会考核评价指标,每年确定一次。州市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本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提出,省发改委按规定程序审核。年度考核评价指
标确定后,除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的情况,一般不再调整变动。
省统计局每年初负责对各州市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统计、汇总,为考核评价提供依据。有关部门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基础数据,必要时,对有关数据和情况进行核查。
(二)定性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方向、思想作风,贯彻科学发展观、驾驭全局、执行力、处理利益关系、务实创新、选人用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党的建设(政府效能建设),廉洁自律和廉政制度建设,以及完成重点工作、解决突出问题等方面(见附表2)。
第六条
领导干部主要考核评价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以定性考核评价为主,全面考核评价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业绩。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宗旨意识、开拓创新、解决复杂问题、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党政正职和法检“两长”还要考核总揽协调、民主作风等情况。(见附表4)。
第三章
考核评价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考核评价采取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民主测评。主要是了解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领导干部现实表现。民主测评一般在总结工作、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一般为:
(一)州市党委全委会委员、候补委员;
(二)州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州市纪委领导班子成员;
(四)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近三年来从州市级领导岗位退下来的老同志;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人数一般为规定参加会议总人数的20%。
第九条
民意调查。主要通过社会有关方面评价,了解群众对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满意度。一般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对领导班子的民意调查内容和评价要点,主要从群众能够直接感受到的生活水平改善、教育文化建设、社会保障情况、农村扶贫工作、机关工作效率、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等方面设置(见附表3)。
对领导干部的民意调查内容和评价要点,主要从工作作风、履行职责、公众形象等方面设置(见附表5)。
参加民意调查人员范围,一般为来自基层未参加民主测评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代表。参加人员应随机选择,人数一般不少于100人。
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采取发放问卷调查表、政府网站评议等多种方式,在社会各阶层干部群众中开展满意度调查。
第十条
个别谈话。主要是深入了解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状况和领导干部德才素质及表现。
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
(一)州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二)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
(三)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个别谈话评价内容,应根据不同情况拟定,提前向谈话人员发出谈话预告和谈话提纲。
第十一条
实绩分析。主要通过有关方面提供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民意调查结果等,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思路、工作努力程度、工作成效,对工作实绩作出评价。
(一)实绩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定量考核评价指标完成情况。
2.民意调查结果。
3.上级审计部门提供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论和评价意见。
(二)实绩分析的主要方法:
1.根据有关方面提供的统计数据和评价意见,分析当地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思路与成效。
2.根据民意调查的群众满意度,分析当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状况和成效。
3.以分析领导班子整体工作实绩为基础,结合分管工作和民意调查情况,分析评价领导干部个人的工作实绩。
4.通过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情况的了解,在适当与不同地区之间横向比较的同时,突出对任期内的纵向比较。
5.对促进或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事例、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可以采取个别访谈、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客观公正地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
对州市党政领导班子有关工作实绩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主要根据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的结果,结合年度考核评价、巡视工作报告及有关部门专项考核评价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相互补充印证,客观公正地对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综合评价。
(一)综合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按照考核评价内容和指标权重分值进行量化对比分析,形成既有定性评价、又有定量分析的综合评价意见。
(二)综合评价可以采取类型分析、数据分析、比较分析、环境分析、历史分析的方法,主要分析评价考核对象的工作成效、群众公认度、主要优缺点、客观条件和主观努力程度、平时表现与关键时刻的表现。
(三)领导干部在重大事件、关键时刻的表现,要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映考核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和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凡是线索清楚、情节具体的,考核评价组应当调查核实,了解清楚。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专项调查,形成结论,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由考核评价组负责形成考核评价报告。考核评价报告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考核评价情况,坚持以定性评价意见为主,全面评价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和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突出反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同时要反映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等方面的结果。根据需要,还可以把有关调查报告作为附件材料。
第四章
考核评价等次
第十三条
州市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考核等次依据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的情况综合分析后确定。
州市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考核评价得分=工作实绩分×60%+民主测评分×20%+民意调查分×20%。
考核评价得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等次;80-89分的,可评为良好等次;70-79分的,可评为一般等次;69分以下的,评为较差等次。
领导班子在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时,如有2项考核评价指标优良率低于2/3,一般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有4项考核评价指标优良率低于2/3,一般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次;有6项以上考核评价指标优良率低于2/3,一般评为较差等次。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考核等次依据定性考核情况,结合领导班子定量考核的结果综合分析后确定。
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优良率或民意调查满意率均达到90%以上,且民主测评优秀票高于70%的,可评为优秀等次;民主测评优良率或民意调查满意率均达到70%以上,可评为称职等次;民主测评优良率或民意调查满意率均达到30%以上,可评为基本称职等次;民主测评不称职率或民意调查不满意率高于1/3,应评为不称职等次(民主测评率、民意调查满意率计算公式见附表2、3、4、5的注释)。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及分管副职应降低一个考核评价等次:
(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重大责任事故,或出现较为严重案件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在资源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的;
(四)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在届中和届末考核中,领导班子被评定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受到撤销职务以上处分的,主要领导本年度一般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在现岗位上工作不满半年的,在原单位按原职务进行考核评价;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领导干部,参加考核评价,但暂不确定等次,其考核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确定;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等次,由省委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征求省纪检监察、审计以及相关部门(主要是有“一票否决”工作部门)的意见,经省委干部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委审定。
第五章
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
考核评价情况和综合评价结果,作为班子调整和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省委组织部要认真分析领导班子工作的运行状况,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综合考核评价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给予表彰奖励,特别优秀的干部应优先提拔或重用。
综合考核评价被评定为良好等次的领导班子和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应肯定成绩,指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二十条
综合考核评价被评定为一般等次的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领导干部,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
综合考核评价被评定为较差等次的州市党政领导班子要进行整顿,被评定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进行组织调整。
第二十一条
州市党政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情况,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同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被考核对象反馈。
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考核评价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在接到考核评价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省委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省委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复核、反馈。
第二十二条
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档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收集汇总有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在省委领导下,由省委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州市党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
1.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评价定量指标;
2.州市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要点;
3.州市党政领导班子民意调查评价要点;
4.州市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评价要点;
5.州市党政领导干部民意调查评价要点。
附表1-1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评价定量指标
考核项目
序号
指标名称
财政总收入
增长率
人均地方财政收入
增长率
人均GDP
增长率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增长率
单位
亿元
%
元
%
元
%
万元
%
万元
吨
%
万元
%
万元
%
亩
%
吨标准煤/万元
%
%
万吨
%
万吨
%
%
%
权重
年度目标值
123经济发展(40分)
445工业增加值
6粮食总产增加
7财政农业支出增长率
8实际利用外资和引进内资
9非公有制经济占生产总值比重
1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增长率
11耕地保有量
12森林覆盖率
13资源环境(20分)
万元GDP能耗#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14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降低率#
主要污染化学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削减率
二氧化硫排放量#
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率
城市污水处理率
15物排放量及削减率
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附表1-2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评价定量指标
考核项目
序号
16增长率
指标名称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
%
元
%
%
人
‰
单位
权重
年度目标值
农民人均纯收入
1人民生活增长率
(20分)
1城镇登记失业率#
1贫困人口减少数
2人口自然增长率#
21万人刑事案件发案率#
22城镇化率
件/万人
%
23城镇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综合覆盖率
%
2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
社会进步(20分)
25科技创新与开发投入费用增长率
26教科文卫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
2高中阶段毛入学率
2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非固定指标
分值单列
(共10分)
%
%
%
%
%
注:
1、带#的指标为逆指标。
2、非固定指标设置1-2项,项目由州市根据实际选定。
3、得分计算公式:
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值的项目,得分=权重值;
未完成目标值的正指标,得分=(完成值÷目标值)×权重;
未完成目标值的逆指标,得分=(目标值÷完成值)×权重。
附表2州市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要点
民主测评项目
考核
序内容
号
政治方风
评价意见
评
价
要
点
优秀
良好
一般
较差
思想
向
政治
建设
思想作贯彻科学发展观
驾驭全局
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理论武装,党性观念,大局意1识
执行民主集中制,团结干事,艰苦奋斗,开拓进取
自觉性和坚定性,联系本地实际贯彻落实的能力
总揽全局(维护大局),协调各方(围绕中心),科4学决策(依法行政)
贯彻中央、省委重大决策,政令畅通
把握和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突发事件,防止和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求真务实,攻坚克难,思想解放,勇于探索,善于创新
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发现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任。防止和纠正用人不正之风
领
导
能
力
执行力
处理利益关系
务实创新
选人用人
把握发展机遇,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经济效益
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
发展速度,发展后劲,发展代价
11重视农业、农村、农民工作,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12民主法治,政务公开,民主政治
13思想道德建设,精神文明创建,舆论导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旅游文化产业发展
14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科教卫生,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谐稳定
工
作
实
绩
党的建设(政15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领导班子、干部队伍、人才府效能队伍建设(行政效率,公务员队伍建设)
建设)
党风
律
廉政
建设
廉政制意见
建议
廉洁自度建设
16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履行廉政职责,班子自律
1建立健全有关廉洁从政的规章制度,完善党内外监督机制和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
注:1、民主测评得分=(A×1+B×0.8+C×0.6+D×0.4)÷(A+B+C+D)×100。
2、优良率=(A+B)÷(A+B+C+D)×100%。
3、不称职率=D÷(A+B+C+D)×100%。
4、以上字母:A为“优秀”个数,B为“良好”个数,C为“一般”个数,D为“较差”个数。
附表3州市党政领导班子民意调查评价要点
评价意见
序号
1112131415评价要点
群众收入、住房水平提高情况
城乡交通、通信、用电情况
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情况
医疗卫生条件改善情况
教育质量、子女就学情况
文化设施建设和开展群众文体活动情况
食品药品安全情况
社会保障体系情况
提供就业服务和农村扶贫情况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安全感
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情况
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情况
机关工作作风和服务
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情况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满意
意见建议
注:1、民意调查得分=(A×1+B×0.7+C×0.4+D×0.4)÷(A+B+C+D)×100。
2、满意率=(A+B)÷(A+B+C+D)×100%。
3、不满意率=D÷(A+B+C+D)×100%。
4、以上字母:A为“满意”个数,B为“比较满意”个数,C为“一般”个数,D为“不满意”个数。
附表4州市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评价要点
11类别和评价内容
评价要点
优称秀
职
基不
本称
称职
职
政治理想信念,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执行党的素质
路线方针政策的坚定性。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团结。思想道德修养,社会主义荣辱观
宗旨忠实践行党的宗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以人为意识
本,关注民生,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
共
同
项
目
开拓运用科学理论指导实践,创造性开展工作,提出创新
新思路,采取新举措,开创新局面
解决协调各方(分工协作),推进工作。敢于和善于复杂
解决复杂矛盾,处置突发事件,急、难、险、重问题
等关键时刻发挥作用
履行勤奋敬业,用心工作,制定分管工作措施,抓好职责
督促落实,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廉洁自律
总揽协调
能力
民主作风
团结协调
遵守廉政规定(履行经济责任),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与要求,接受监督,生活作风
总揽全局,把握全面,协调各方,抓班子,带队伍
党委正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带头维护团结,相互配合支持,工作协调。(服从大局、团结协作、配合意识)
党
政
正
职
类
别
项
目
求真实事求是,办实事、求实效,群众观念(实事求务实
是、深入基层,联系群众)
法律依法办事意识,法律知识水平,指导办理案件能
素质
力
检司法法察公正院院和效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效率,坚持司法为民
院检率情长察况
长管理队伍
提高队伍素质,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
情况
注:1、“()”表示评价政府班子成员时需要注意把握的要点。
2、民主测评得分=(A×1+B×0.8+C×0.6+D×0.4)÷(A+B+C+D)×100。
3、优良率=(A+B)÷(A+B+C+D)×100%。
4、不称职率=D÷(A+B+C+D)×100%。
5、以上字母:A为“优秀”个数,B为“称职”个数,C为“基本称职”个数,D为“不称职”个数。
12附表5州市党政领导干部民意调查评价要点
民意调序评价意见
评价要点
满意
查项目
号
开拓创新
敬业精神
比较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工作
作风
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情况
团结协作情况
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情况
完成分管工作成效
履行
职责
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情况
依法执政情况(依法行政情况)
处理突发事件、复杂矛盾情况
廉洁自律和接受监督情况
公众
形象
11道德品行、群众口碑
12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情况
意见
建议
注:1、民意调查得分=(A×1+B×0.7+C×0.4+D×0.4)÷(A+B+C+D)×100。
2、满意率=(A+B)÷(A+B+C+D)×100%。
3、不满意率=D÷(A+B+C+D)×100%。
4、以上字母:A为“满意”个数,B为“比较满意”个数,C为“一般”个数,D为“不满意”个数。
13
篇二: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评价办法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
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形式进行。
没有明确届期的,每两年或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建设
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团结协作、选人用人、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能力
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求实创新、开拓进取和处理复杂问题等能力。
(三)工作实绩
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推进改革、维护稳定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地方县以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各项经济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发展的速度、效益与后劲,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与生态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状况;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成效等。
对部门领导班子,还要重点考核其发挥职能作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情况等。
第十条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
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的情况;
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等。
(五)廉洁自律
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第十一条
逐步建立健全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以此作为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根据。
各级考核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特点,结合考核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考核内容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准备;
(二)述职;
(三)民主测评;
(四)个别谈话;
(五)调查核实;
(六)撰写考核材料;
(七)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
(八)反馈。
第十三条
考核准备:
(一)拟定考核方案;
(二)组成考核组;
(三)组织考核人员进行学习或培训;
(四)考核组与被考核单位商定考核工作的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召开述职会议:
进行考核动员。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述职,同时作个人的述职报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作本人的述职报告。根据实际情况,有的也可以进行书面述职。述职报告应根据考核内容实事求是地汇报领导班子或个人的情况,不扩大成绩,不隐瞒缺点或错误,事实清楚,简明扼要。
第十五条
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由考核组参照如下范围确定:
(一)考核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同级党委、人大党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干部;所属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干部;有
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考核党委、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中层干部,受该工作部门领导或指导的下级单位的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人数较少的单位可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
第十六条
民主测评包括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
民意测验应根据考核内容列出评价项目和评价等次,由参加民意测验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民意测验表由考核组回收,并对不同层次人员填写的民意测验票分别进行统计。参加民意测验人员的范围应与参加述职会议人员范围基本一致。
民主评议由考核组主持,采取召开小型座谈会或书面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个别谈话要选择了解情况的人员,并注意代表性,具体人选由考核组确定,一般包括:
(一)考核对象所在地区或部门的同级领导干部、下一级的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机关党组织的有关人员;
(二)考核对象所分管的下级单位、部门、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机关工作人员代表;
(三)考核对象本人;
(四)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人员。
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八条
考核组根据需要可采取下列方法调查核实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一)查阅资料。查阅考核对象的人事档案材料、年度工作总结、党委(党组)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中心组学习记录、培训记录、主持制定的文件、重要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读书笔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收入申报表等。
(二)采集核实有关数据。从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有关考核对象工作实绩的数据。
(三)审计。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请审计机关提供考核对象的有关审计情况。
(四)实地考察。通过现场察看、访问群众,了解、印证和核实考核对象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
(五)专项调查。对一些群众反映大、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由考核组进行专项调查,也可责成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六)征求意见。采取面谈或发函的方式征求上一级分管领导同志、相关部门、执纪执法机关和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七)理论学习情况测试。在与考核对象个别谈话时,可以测试了解领导干部掌握理论知识的情况和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九条
考核组在考核对象所在的地区或单位工作结束时,应就干部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与被考核的领导班子成员集体或个别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
考核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并向考核机关报告考核情况。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工作的简要情况和领导班子的基本情况;
(二)考核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三)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
(四)考核组的评价和建议,包括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调整领导班子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情况。包括优点和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干部的情况;
(二)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
(三)考核组对评定等次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评定考核结果由考核机关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决定。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应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第二十五条
定期考核时,对领导班子的整体评价和对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的评定,应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工作实绩要进行定量分析,要把握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显绩与潜绩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领导班子的考核要作出整体评价,并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建议。对存在问题应督促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是否划分等次,由考核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八条
评定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要把民意测验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考核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等次的得票率标准。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
(三)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民意测验优秀和称职票的得票率要达到考核机关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三)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
(四)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五)能做到廉洁自律。
评定为称职等次的,民意测验称职和优秀票得票率要达到考核机关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者,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弱;
(三)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民意测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得票率超过考核机关规定标准的,一般应评定为基本称职。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四)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五)工作不负责任,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
(六)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民意测验不称职票的得票率超过考核机关规定标准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评为不称职。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
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
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等次的,按有关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考核机关应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处理:
(一)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三)降职。
领导干部被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后,可另行分配适当工作。
第三十七条
考核意见反馈后,领导班子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整改措施,并向考核机关报告。同时将有关内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考核机关应根据考核结果,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领导干部综合评价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考核中发现领导干部有违纪问题的,应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六章
考核机关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核机关,是指党委的干部主管部门。
干部主管部门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十一条
对双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主管方为主,协管方协助,共同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在评定考核结果时,主管方应征求协管方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考核组由考核机关组建并派出,对考核机关负责。
需要时,考核机关可约请或抽调其他单位的人员,参加考核组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考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
(二)熟悉或了解组织人事工作;
(三)具有胜任考核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考核组组长应由具有较高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政策水平的领导干部或担任过一定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
第七章
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和考核组组长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
对考核人员还应实行一定范围内的地域回避。
第四十六条
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客观、负责地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
第四十八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七)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
(八)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
第五十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办法。
第五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
篇三: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评价办法
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考核正面评价指标
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考核正面评价指标如下:
一、锐意改革、敢于担当。
领导干部要具备敢于担当、勇于创新、改革创造性的精神。敢于承担重要任务,自觉把重要职责担当到位,把发挥自身优势推动新的改革发展纳入到自己日常工作中,并将自己主观能动性运用到实际改革中,才能真正改变社会经济的面貌。
二、有担当、具有领导能力。
领导干部要有作为、勇于担当,虚心接受监督,拿出实效责任,具有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协作的能力,做到抓住大事、重点对待、精心组织、负责任,并具有调动积极性、跳出常规思维、主动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勤恳工作、忠诚党中央。
领导干部要如实完成党中央交付的任务,绝不背弃党和人民的期望。在政治思想、行动上要坚持党心民心,发挥作为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根本指导思想的表现,并真实服从党中央的工作安排,积极维护党中央各项政策目标的落实。
四、正视现实、切实解决问题
领导干部要正视现实,合理认识社会问题,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着力深化改革,努力加强和改善社会治理,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对社会问题切实有效调控,推动社会正常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和健康发展。
五、实事求是、执法维权。
领导干部要把实施法治作为日常工作的成果,在政策落实、改革倡进、发展促进等各项工作中,聚焦当前实际,解决好问题,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强化执法维权意识,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各种问题,做到强化制度的有效执行,切实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考虑,维护好社会和谐及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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