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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管理负面清单范文7篇

时间:2023-05-01 12:05:02 公文范文 浏览量:

篇一:单位管理负面清单范文

  

  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负面清单制度是什么意思?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负面清单制度三年后推至全国,下面带来专家解读负面清单制度。

  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在一些实行对外资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有关这方面的要求也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让外资企业可以对照这个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从而提高外资进入的效率。但是在我国,对外资进入目前依然实行政府审批制,这使外资企业很不适应,常常在审批过程中陷入扯皮,降低了外资进入的效率。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不得擅自增减条目

  记者21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日前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从2015年至2017年,在部分地1/4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意见》指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地方政府需进行调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擅自增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条目。

  《意见》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限制准入事项,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应该放给企业的权力要松开手、放到位,做到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决定。

  国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邹士年认为,市场准入负面2/4清单制度终于明确了全国推行的时间表,这是当前政府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加强放管结合改革力度的具体体现,这一制度的推行对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不过,邹士年强调,负面清单准入的范围和制度的执行将是这一制度推进的关键。

  拓展阅读:

  广东先行先试国内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新华网广州2月28日电(记者周强)作为我国唯一的国内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试点省份,广东省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非禁即入,为全国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探索路径。

  广东省政府已印发出台了《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的意见(试行)》以及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政府监管清单三份清单。

  准入负面清单是《意见》主要内容之一。据广东省发改委主任李春洪介绍,为进一步放宽各类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投资准入,按照“非禁止即可为”原则,广东以清单方式列明禁止准入类和核准准入类企业投资项目,明确了哪些项目企业不能投资,哪些项目经批准方可投资。

  记者在《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15本)注意到,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传保护区等上千个项目属于禁止准入类,而核准准3/4入的项目则有86大类,囊括农业、水库、水电站、城市道路等10个行业

  按照“非禁止即可行”的原则,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则由企业自主决策,实行承诺准入和告知性备案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李春洪说,广东将依托该省网上办事大厅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大概5个工作日即可获得答复,“备案并不涉及前置审批,只审查企业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承诺准入则偏重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

  为避免“一放就乱”,《意见》还列明行政审批清单,界定政府行政权责,确保投资审批流程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同时,建立政府监管清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投资主体行为。

  李春洪说:“三份清单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将根据改革总体进展,以及国家政策调整和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修订,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调整,并在每年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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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单位管理负面清单范文

  

  河南省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负面清单

  河南省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禁止的行为负面清单

  河南省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激发广大公民和企业的道德观念和文明素质,在进行实施的过程中,凡是有违背职业道德,不尊重法制,从事不当行为,行为突变、以欺诈方式取得资格等方面,都要在办法中设下负面清单,下面列举办法禁止的行为负面清单:

  一、采取欺骗、仿冒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企图用非法手段获得荣誉称号。

  二、滥用权力,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或其他企业利益。

  三、公开宣传具有虚假记载的内容,企图歪曲历史,破坏正常的文明评选程序。

  四、拒绝改善企业的社会责任状况,蓄意破坏企业社会贡献,严重影响荣誉称号的评选。

  五、玩弄宣传和技术,不正当地捞取荣誉或鼓励不正当竞争,扰乱社会正常活动秩序。

  六、严重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和社会荣誉,或者违法违规、从事腐败活动的行为。

  七、企业的行为或不良言行影响荣誉单位的社会责任。

  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河南省文明单位评选的标准,要采取果断措施革除这类现象,促进荣誉文明的公正评选,激励更多企业具有规范的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篇三:单位管理负面清单范文

  

  仓库安全管理负面清单及法律责任,请对照自查!

  企业仓库安全管理负面清单

  普通仓储

  01(一)基础资料

  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备案、验收。

  2、明确仓库防火负责人,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

  3、制定仓库灭火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扑救火灾演练。

  02(二)储存安全

  1、甲、乙类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严禁和丙类等仓库混存。

  2、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3、货物堆垛应符合下重上轻,下大上小,规则平整的要求,仓库应设置限高线。

  4、库房内货架各个结合处必须固定牢固。

  03(三)电气安全

  1、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2、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3、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4、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5、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配电箱。

  6、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7、仓储场所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M的防火间距。

  8、仓储场所的电动传送设备、装卸设备、机械升降设备等的易摩擦生热部位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

  9、仓储场所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禁止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10、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11、电动叉车及储电池严禁在仓库内充电。

  04(四)电气安全

  1、仓储门口必须张贴醒目的“禁止烟火”等警告标识。

  2、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3、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4、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严禁堵塞圈占。

  5、仓储场所设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通畅,不应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

  6、生产车间与丙类仓库未用实体墙隔开.7、设有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8、仓储外围严禁搭建铁皮棚影响消防救援。

  9、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实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0、仓库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仓库应设置消防栓。

  11、仓库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仓库应至少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12、仓库相邻两个安全出口边缘距离不小于5M。

  13、丙类仓库不应设有办公室;确需设置的,应按消防要求做防火分隔。

  14、丙类仓库直通室外的防火门应安装乙级及以上防火门。

  15、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其它单层或多层丙类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6、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17、仓库管道穿墙缝隙、孔洞须做好防火填塞。

  05(五)其它安全

  1、高处作业须经审批,做好个人防护,严禁使用木梯。

  2、仓库内机动叉车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3、其它不符合消防安全法规、技术标准的隐患.那么,要是不按要求落实以上安全管理规定

  也要付出相应的法律责任哟!

  仓库类常见违法行为及其处罚依据

  1。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定期组织演练的;

  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5.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生产经营单位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的;

  10。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1.【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违法行为】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3。【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定期组织演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4.【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5。【违法行为】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6。【违法行为】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7。【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8.【违法行为】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〇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9。【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0。【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篇四:单位管理负面清单范文

  

  党支部管理负面清单

  党支部管理负面清单

  过硬党支部创建工作开展以来,执勤三队党支部以问题为导向,不断反省,不断改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活动当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学得不深、做得不够等方面。

  一、讲党课不接“地气”。由于针对不强、形式不活等原因,使党课留下了“台上讲得口干舌燥,台下听得乏味枯燥”的刻板印象,甚至让人患上了对付着上课、应付着听课的“党课倦怠症”。领导干部必须讲好党课,消解听众倦怠感,让党员在轻松的氛围中听有所获、学有所成。开展党课教育,一直沿用“一人台上讲、众人台下听”的“满堂灌”“填鸭式”教育模式,往往是讲课者“滔滔不绝”,听课者“昏昏欲睡”,严肃有余而活泼不足,无形之中就拉开了两者距离、影响了党课效果。要探索采用座谈式、互动式等多种授课方式,把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融合,使党课生动活泼、引人入胜。党课要少一点空洞的理论说教,多一点亲近的典型引路;

  少一点你讲我听,多一点你问我答;

  少一点别人嚼过的馍,多一点引起共鸣的话,让党课活起来,让党员干部听得懂、学得进。

  二、学习教育易“走过场”。存在一些“走过场”现象,“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启动时,声势很大、动作不断,但随着学习教育的持续开展,便热情衰退,后继乏力;

  有的党员,学习不主动不积极,推一推才动一动。虽然参与了学习教育,但没有聚焦问题,没有把自己摆进去,更没有做到以知促行。这些问题,究其根源,是党性意识不强、党员意识不够,对学习教育重要意义认识不深、在思想上放松懈怠。学习教育的关键在于突出问题导向、查找自身差距、领悟思想精髓、明确奋斗目标。学党章党规,要带着问题学、逐字逐句学,透过字里行间,深刻理解每一段每一句的深刻内涵,确保学懂弄懂,入脑入心。学系列讲话,要原原本本读原著、认认真真悟原理,在充电补钙中触动灵魂、启迪思想。要通过深入学习,进一步查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为何要改”,“改些什么”、“怎么去改”三个问题,切实做到“以学促改、以知促行”,为做合格党员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学用脱节“两张皮”。“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难免出现“空对空”“两张皮”的倾向。有的为学习而学习,学习形式搞得轰轰烈烈,学习效果却是“小和尚念经有口无心”;

  有的学与做割裂开来,就学而学、就做而做,出现“学归学、做归做”的“两张皮”现象。“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贵在学到深处、做到实处,学做结合、知行合一,确保不偏不空、不走过场。学习教育走空入虚,表面看是学习教育抓得不实不紧,根子却是没有拧紧思想上的“总开关”,把好头脑中的“总闸门”。因此,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首先要推动党员把自己摆进去,对照党员标准检视自己、对照党章党规反省自己、对照系列讲话指导自己,查思想、找差距、挖根源,扫清思想上的“灰尘”、清除认识上的“病患”,使学习教育转化为党员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学习教育易走空,突出问题导向就不空。盯着问题学、瞄准问题做,“两学一做”就能学深做实,见到实效,取得长效。要针对政治信仰偏离、理想信念动摇、纪律意识淡漠等突出问题,盯着问题学、带着问题思,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从党章党规中“找标尺”、从系列讲话中“补钙质”。盯着问题学,更得对着问题走,针对问题改,对查找出的问题,列出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时限,思想层面问题从学习改起、工作层面问题从制度抓起,一件一件落实、一项一项整改,真正把问题改细改实。

  四、对党章学得不深不透。学习党章止步于“读读念念”“抄抄写写”。要反复学、深刻悟、扎实做,最终将严格遵守党章化为意识自觉和行为习惯。学习仅仅是一个手段,一个过程,真正的目的在于学以致用。学习党章就是要将学用结合,知行合一,将所学所悟外化到现实表现和生动实践中。坚持问题导向,将自身日常行动套到党章

  这个“印模”里,主动对标履行义务、行为规范、发挥作用的标准,敢于面对问题,找差距才能有的放矢,明不足才能知耻后勇。坚持对照革命先辈和先进典型,做学习尊崇党章、遵守党章、维护党章的典范模范,特别是注重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指导自己,用一个个鲜活的实例激励规范自己,才能将党章落小落细。

篇五:单位管理负面清单范文

  

  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公路工程分包合同管理负面清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在合同管理上建立第一道防线,从源头上控制合同风险,提升公司合同管理的总体水平,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工程分包合同管理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合同负面清单”)是合同管理创新和管控的手段,合同负面清单所列内容为各单位在合同执行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合同负面清单中未规定的事项,各单位可以在所属项目上先行先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所属各单位、直属项目部、项目。合同负面清单目前主要是对公路工程分包合同在分包模式和合同管理方面的强制性规定,铁路、轨道交通、市政、房建等工程参考使用。

  第二章

  名词解释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名词解释

  公司目前公路工程的分包模式一般为劳务分包、扩大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等形式,为防范风险,结合实际情况,现将分包模式重新划分为以下四种:纯劳务分包、小清包、大清包和专业分包。

  (一)纯劳务分包:具备劳务资质的协作单位仅提供劳务用工,项目提供主材、辅材、小型机具、常规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并统一组织施工、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生产安全等的施工行为。

  (二)小清包:具备劳务资质的协作单位提供劳务用工、辅材及小型机具,项目提供主材、常规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并统一组织施工、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生产安全等的施工行为。

  (三)大清包:具备劳务资质的协作单位提供劳务用工、辅材、小型机具、常规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项目提供主材,并统一组织施工、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生产安全等的施工行为。

  (四)专业分包:指承包人(项目)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协作单位)承担承包人(项目)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专业分包仅适用于业主及公司指定分包、公司所属各单位间分包、联合体施工、专业性强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五条

  基本原则

  合同负面清单中包括严禁类、禁止类和限制类三个等级,要求如下:

  (一)严禁类是坚决杜绝的行为,属强制性规定。

  (二)禁止类是不允许出现的行为,属提示性规定。

  (三)限制类是不提倡使用的行为,仅特殊情况下使用。

  第三章

  通用要求

  第六条

  工程分包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具体要求

  (一)分包模式方面

  1.禁止除专业分包合同外出现主材调拨的分包模式。

  2.禁止以业主合同清单价提取百分比的方式确定分包单价的分包模式。

  3.在能够形成生产规模的情况下,限制同类型施工内容仅分包给一家协作单位。

  (二)合同管理方面

  1.严禁与个人签订合同。

  2.严禁使用资质不合格的协作单位。

  3.严禁使用“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协作单位黑名单”中的协作单位。

  4.严禁协作单位先进场施工后签合同,或先签合同后上报审批。

  5.严禁一家协作单位委托两人以上(含两人)在同一项目签订合同。

  6.严禁一人在同一项目使用两家以上(含两家)单位资质签订合同。

  7.严禁出现体外循环的合同。

  8.严禁以各种形式给协作单位购买设备,再反租给项目使用。

  9.在分包单价组成中,严禁人为压低材料单价和综合管理费,且不得将单价分析表作为合同附件提供给协作单位。

  10.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严禁不同资格纳税人同一工作内容单价相

  同,须根据进项税抵扣情况确定分包单价。

  11.禁止合同中出现与业主的计量、变更、索赔、调差及奖励等挂钩的相关条款。

  12.禁止合同中出现预付款的约定,特殊情况下须有银行担保。

  13.禁止履约保证金以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须采用现金抵押或银行担保的形式。

  14.禁止合同清单中出现有价无量或有量无价的情况,且不得出现总价包干合同。

  15.严格审核协作单位纳税人资格情况,限制使用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协作单位。

  16.协作单位在同一施工单位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最终结算,限制其在该单位承接新的施工任务。

  17.限制项目大量零租常规设备,大量采购小型机具、辅材及常规周转材料,大量使用零工、零机。

  第四章

  专用要求

  第八条

  临时设施

  (一)合同管理方面

  1.禁止将临时设施合同纳入“其他类合同”中管理。

  2.禁止临时设施合同不按前期策划书执行。

  第九条

  路基工程

  (一)分包模式方面

  1.禁止防护、排水工程使用“小清包”的分包模式。

  2.限制软基处理采用“专业分包”的分包模式。

  (二)合同管理方面

  1.严禁将火工产品包含在路基工程合同单价中,须由项目限额提供。

  2.严禁火工产品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理。

  3.限制土石方工程采用平均运距的综合单价,应区分初始运距和增运,增运单价随运距增加而递减。

  (三)路基工程常规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

  1.常规设备: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铲运车、运输车、平地机、路拌机、压路机、洒水车、打桩机、强夯机、潜孔钻、混凝土喷射机、注浆泵、锚杆钻机、空压机、砂浆搅拌机、发电机组等。

  2.常规周转材料:标准模板、支架等。

  第十条

  路面工程

  (一)分包模式方面

  1.禁止将公路工程中拌合、运输、摊铺碾压分包给一家协作单位。

  2.禁止路面透层、粘层、封层采用“专业分包”的分包模式。

  (二)合同管理方面

  1.拌合站的安拆、调试、标定、维修保养均应含在分包单价中,禁止再产生费用。

  2.混合料运输数量应在项目指定地点称重,并按双方签字确认的数量结算,禁止按图纸设计数量进行结算。

  3.限制出现拌合站上料、备料和场内倒运发生零工、零机费用。

  4.限制路面混合料运输采用平均运距的综合单价,应区分初始运距和增运,增运单价随运距增加而递减。

  (三)路面工程常规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

  1.常规设备:推土机、装载机、运输车、路拌机、平地机、摊铺机、压路机、洒水车、石屑撒布机、沥青洒布车、砼切缝机、整平机、铣刨机、空压机、砂浆搅拌机、发电机组等。

  第十一条

  桥涵工程

  (一)分包模式方面

  1.禁止涵洞工程采用“小清包”的分包模式。

  2.禁止将单座桥梁(中小桥除外)整体分包给一家协作单位。

  3.禁止混凝土拌合站与桥梁施工为同一家协作单位,拌合站应作为一个独立单元进行管理,单独与项目签订合同。

  4.限制同一桩基的成孔与灌注分别分包给两家协作单位施工。

  (二)合同管理方面

  1.禁止将钢筋、钢绞线、混凝土等主材包含在单价中。

  2.禁止项目采购或租赁张拉、压浆设备,提供给协作单位使用。

  3.限制预制梁模板由协作单位提供。

  4.限制高墩施工采用综合平均单价。

  (三)桥涵工程常规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

  1.常规设备:钻机、吊车、挖掘机、装载机、卷扬机、运输车、空压机、洒水车、龙门吊、架桥机、运梁车、整平机、发电机组等。

  2.常规周转材料:标准模板、支架,贝雷片、万能杆件等。

  第十二条

  隧道工程

  (一)分包模式方面

  1.禁止隧道工程采用“专业分包”的分包模式。

  2.禁止将隧道开挖、初支与二衬分包给同一家协作单位施工,但开挖、初支须采用同一家协作单位施工。

  3.禁止用于二衬、仰拱混凝土的拌合站与二衬、仰拱施工为同一家协作单位。

  (二)合同管理方面

  1.严禁将火工产品包含在隧道工程分包合同单价中,须由项目限额提供。

  2.严禁火工产品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理。

  3.禁止将防水板、止水带等材料费包含在隧道工程合同单价中,须由项目限额提供。

  4.禁止长大隧道开挖采用综合平均单价。

  5.禁止瓦斯隧道分包单价中含通风用电费用,变压器不得由协作单位提供,通风用电应由项目提供。

  6.限制二衬台车模板由协作单位提供。

  (三)隧道工程常规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

  1.常规设备:挖掘机、装载机、运输车、吊车、凿岩机、潜孔钻机、混凝土喷射机、注浆泵、空压机、锚杆钻机、卷扬机、洒水车、通风机、发电机组等。

  2.常规周转材料:标准模板、支架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四条

  公司将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对合同负面清单进行适时调整,不断更新,并针对不同的工程类型和商业模式逐渐形成合同负面清单库。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六:单位管理负面清单范文

  

  【企业安全管理】常见作业管理负面清单

  常见作业管理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主要是作业安全中的“三违”“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违章指挥: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违章指挥具体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认证的人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等。违章作业:主要是指工人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交接制度等)的作业行为。违章作业具体包括: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不遵守工作场所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工人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纪律的行为。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承担的责任,不遵守考勤与休假纪律、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及其他纪律等。具体表现

  一、作业性违章

  1、上岗未出示安全作业证、未佩戴工作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作业。

  2、酒后上岗。3、未取得特种作业证的员工从事压力容器、起重、液氯充装、气割、电焊等特种作业。4、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开始检修。、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启用。、进行检维修作业时,未关闭设备电源、水源及其它能源供应,释放残余能量,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7.人员随意穿越警戒区域或警戒线。8、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施)或设备(施)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9、在有毒、粉尘等生产作业场所进餐、饮水。10、未办理动火作业证,进行动火作业。未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票,进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未办理高处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进行登高作业。未办理电气作业票,进行电器操作作业。未办理动土作业票,进行动土施工作业。未办理吊装作业证,进行吊装作业。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11、作业时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1、作业时起重机工作中,从吊臂或吊物下通过、停留。严禁在高处作业下方站立或行走。作业时上下抛掷工具、材料等物品、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检修电器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气焊作业时忽视氧气瓶、乙炔瓶的安全使用要求及安全距离。25.1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足5米,动火点与气瓶间距不足10米。氧气瓶或乙炔瓶无防护,在烈日下暴晒6、作业时监护人未持证上岗,未落实安全措施,擅自离开监护岗位,监护时干与工作无关的事。、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跨越皮带机、跨越板框、刮板机、用手替代工具操作。

  劳动纪律性违章

  1、上班迟到、早退,无故旷工。

  2、上班时间睡岗、离岗、串岗、长时间占用生产电话、干与生产无关的事,看与生产无管的书籍。3、未按照巡检要求进行巡检。4、不按操作法、操作票进行操作。、上班期间未经同意私自换岗。、上班期间闲聊、吃零食、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指挥性违章

  1、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

  2、没有工作交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创造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即组织生产。3、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4、对职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5、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6、决定设备带病运行、超出力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让职工冒险作业。7、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8、对作业场所危险源辨识不清指令人员操作。9、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劳动防护性违章

  1、生产现场穿高跟鞋、凉鞋或拖鞋。高处作业穿硬底鞋,电气作业未穿绝缘鞋。

  2、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裙裤、裙子、宽松衫、戴头巾、围巾或敞开衣襟、打赤膊、打赤脚等,以及其它不安全装束。进入岗位未

  穿戴工作服。3、厂区内未戴安全帽。佩戴安全帽未系帽带,坐、压安全帽。4、超过颈根的长发,披发或发辫,而未戴安全帽或不将头发置安全帽内进入现场。5、工作时有颗粒物或液体飞溅时,未戴护目镜或面罩。6、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7、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可靠安全措施。安全带挂绳太长。8、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配戴防护面具或耳塞。9、电气作业不穿绝缘鞋、不戴手套。不带验电笔。使用绝缘等级不够的螺丝刀、钳子等。、噪音超标场合作业时未佩戴耳塞。、粉尘区域作业未佩戴防尘口罩。、对违章行为未予以制止的行为。

篇七:单位管理负面清单范文

  

  物业服务负面管理清单

  物业管理负面清单本着物业管理与服务有过失的原则执行。

  (一)综合管理服务

  1、各楼、室、场、馆、点等服务性管理、值班,要设立工作情况簿和上下班记录簿;不得并岗(即一人连续上岗)。发现此类问题由学校管理部门予以头或书面告诫,检查两次以上(含两次)发现此类问题,则作为问题记录扣分,限期纠正,必要时给予物业公司5元以下的罚款。

  2、合同规定内的教学、科研、学生宿舍所需的物品配置要保质保量配到位。特别明确:学生宿舍每幢楼垃圾桶配置不得少于垃圾桶每层不少于3个,公共连廊过道2个。配置不足导致影响教学、科研、师生生活的,学校管理部门给予头或书面告诫,一年发生三次以上此类问题,给予物业公司元以下的罚款。

  53、学生宿舍楼管理服务是物业工作的重点,按合同做好工作。

  重点检查设施、物品登记、转接清点记录,妥善协助落实住宿方案,安排新生入住,毕业生、退学人员手续办理,水电费查表、收费(或充值管理),报修,环境卫生(含公共卫生消毒),夕卜人和学生晚归登记,作息制度管理,公共纪律、秩序管理,宣传、活动管理,封闭时间人员管理,严禁推销、叫卖等。要求有规范的工作记录或友情敬告。学生宿舍24小时三班运转值班,每发现一处脱岗,对物业公司处以违规并连带管理责任罚款每处5元。

  4、积极配合学校管理部门开展对宿舍的各项检查,配合态度列入绩效

  评价。

  5、学校重要会议、庆典、招生、考试、报到、艺术节、学术活动、学校组织的各类展览、演出等活动的物品搬运、会议布置、音响及茶水服务、现场保洁、现场维安、撤场清场等要反映快、效率高、效果好。工作表现情况列入绩效评价。

  6、做好教室、场馆等教学重要场所的定时开放,及时关闭,做好教学所需要设备准备工作。因物业管理导致不按时开门、设备故障无法上课,视情节及产生后果每次予以物业公司1元以上的处罚

  (非物业公司维修的设备,物业公司承担没有及时报告的责任)。

  7、做好校外单位进校施工的检查管理。督促检查校外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学校管理部门审批的范围施工,未经相关管理部门许可,外来单位不得在校施工,一经发现及时制止并上报学校管理部门。若因物业公司巡查不到位导致外来单位未经许可在校施工,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8、根据投诉情况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1)造成师生向校内投诉,每起根据严重程度予以3-20元处罚。(2)造成师生向校外投诉,每起根据严重程度予以20-1元处罚。

  (二)楼宇值班管理

  1、在物防相对到位,一个主门道进出,门岗值班因玩忽职守弓I楼、室、场、馆出现撬门、拆卸等偷盗致使物品丢失,物业公

  起的司负完全赔付责任;学校重点部位且有重点防范的场所巡逻岗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重点巡逻,出现偷盗物业公司负相关赔付责任。

  2、校园内因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物业工作人员没有协助校区

  管理部门在第一时间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引发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物业公司应承担渎职责任,视后果给予扣分并处以2-5元罚款。

  3、凡没有对外来人员、车辆、物品进行查问、登记,或因巡逻规范不到位等,出现事故、丢失,物业公司承担工作人员渎职责任,按损失物品的10%赔偿;因工作人员渎职出现一般性的管理不到位,则由学校管理部门头或书面告诫,一个月内发出两次以上告诫则给予物业公司扣分,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经济处罚。

  4、经查实若证明系公司人员监守自盗,则由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除自然灾害以外,因物业人员过失(包括维修不及时导致门窗玻璃坠落,以及校园道路障碍、地漏盖不平或丢失形成空洞)致使人员伤害,由物业公司负全责。

  6、物业各类人员上班时均有消防安防监控责任。因物业人员疏忽、失误、违规操作、烧煮等引起火灾、火情,均应由物业公司负全责,并视情节及后果予以赔付。

  7、在校园公共场所、校园各部位特别是建筑物、学生宿舍等,若其他因素引发火灾、火情,物业人员应第一时间到位,采取一切手段控制或消除火灾、火情,并按规范报警、施救、报告等。否则造成损失或伤害时,根据消防部门的认证,追究物业公司一定的赔付责任。

  8、物业公司根据校园规划中车辆停放位置指挥车辆停放,校园内车辆乱停放以致交通混乱,物业公司负完全责任。由学校管理部门头或书面责令整改,一周内无明显改变,则由学校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性经济处罚(每次2-

  5元)。

  9、学校重大活动、典礼、会议、迎新、招聘会等交通指挥、疏导等委托物业公司配合学校管理部门实施,工作效果作为公司业绩评价的重要内容。若因物业人员不足,考虑不周,指挥失当,造成校园交通瘫痪,由学校管理部门给予书面告诫,并视情节处以10元以上的罚款。

  10、紧急或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半小时以内),注意方法,坚持先控制事态后处理的原则,坚决制止扰乱校园公共秩序的行为,坚决处置和报告非法的集会、游行、小买小卖、各类摊点的原则。物业公司在第一时间没有注意、发现、报告、控制此类事情,引发后果,物业公司要承担责任。视情况在综合平价中予以扣分,造成恶劣影响每起处以5元以上罚款。

  11、校园内不得有反动和不健康、具有煽动性内容的海报、传单,一旦发现立即报告并配合处置;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此类张贴,每起视情节处以2-10元处罚。

  (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和小型维修

  1、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和正常运行是关系到学校行政、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的大事,物业公司要投全力保证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的常态和安全。做到规范检查,定期检修,责任到人,异动报告,应急防范。因物业管理、监控、维修等原因导致学校公共设施设备损失、破坏,影响学校行政、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时,由学校管理部门查清责任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物业公司予以10-50元的处罚。

  2、包括空调、电梯、给排水系统、避雷设施、楼宇智能化系统、会议视听系统、门禁系统、开闭所的检测、维保以及二次供水(水池、水塔\开水

  器定期清洗、水质检测、消毒(一年两次,寒暑假期间进行)等工作,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委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专业维保机构开展相关检测、维保等工作,由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承担所有的费用和责任。

  3、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委托符合相关高空作业资质要求的专业服务公司开展楼体外部及外檐、玻璃幕墙清洁(一年清洁一次),由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承担所有的费用和责任。

  4、物业公司对所管辖区的水电供应保障要专门设立突发故障抢修队,不可测因素导致突发停水断电并完全可以抢修的,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应急不及时,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场抢修,引发经济损失或学生骚乱,物业公司要承担责任,由学校管理部门给予绩效记录扣分登记。

  5元以上经济处罚,并进行工作5、因社会因素、基建、台风、维修等临时停水停电,物业公司要及时通告相关部门和师生。物业公司知情而未按要求通告,造成经济损失和正常的行政、教学、科研、生活受影响的,物业公司要承担赔付责任并扣分。

  6、物业公司认真落实学校节水节电管理规定,把节水、节电作为重要工作来对待。公共场所(包括维修管理范围内)有长明灯,水电有跑冒滴漏等现象,由学校管理部门下达书面告诫并视浪费情况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7、有要求查表记录的各楼、场、馆、堂、室等,物业公司应完全按学校管理部门要求查水电表并记录,需要收费的由物业公司按规定做好底数、用量、计价等数据公布并负责监督缴费。因物业公司未提前公布数据,或未查无记录数据,或水电表损坏未维修漏数造成收费困难,或把关不严学生已离校,由此产生无法收回的水电费由物业公司赔付。

  8、物业公司人员隐瞒水电费、贪污水电费、以不正当行为故意不收取或减少水电费,一旦发现按轻重原则依规处理,流失的水电费完全由物业公司赔付。

  9、物业公司要严格遵照委托服务合同的维修项目开展维修工作。要建立小型维修规程,一般是报修、巡修、普查维修相结合即报修由物业公司在方便师生的地方设报修登记点,巡修由物业维修人员按物业管理规程,到服务范围内(尤其是公共部位)进行检查维修,普查维修由物业公司组织,一年两次,重点安排在寒暑假对所有合同委托内范围的设施进行检修。若发现“不报不修”,没有正常的巡修,不安排一学期两次的普查维修等,无论有否投诉或造成后果,由学校管理部门视情况予以10-50元处罚。

  10、物业维修管理要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维修排障时间要求,特殊情况立即报告并书面说清缘由以备检查。按时维修排障作为考查物业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的主要内容。

  (四)绿化养护

  1、因物业公司管理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在绿化养护期间导致校区设备、设施、管网及其他直接损失时,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校区绿化植物在养护期内因养护不当或应急处置不当等出现的患病虫害、长势不良、死亡等以及由于灾害天气或人为、机械造成植物、损坏、死亡的等由物业公司负责及时更新补植,更新补植的苗木要求同种类、同规格,更新补植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如对校园环境景观效果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严重程度予以20-50元处罚。

  3、未建立科学、规范的绿化管理档案的,按要求补充完善,由学校管

  理部门给予5元以上经济处罚,并进行工作绩效记录扣分登记。

  4、因物业公司绿化养护管理不善而造成校区水电量浪费的,物业公司应赔偿校区相应的水电费,并由学校管理部门视情况予以10-30元处罚。

  (五)卫生清洁

  1、物业公司须按合同要求做好卫生清洁工作,由学校管理部门每月不定期组织全面检查,检查的内容为:清洁责任范围、清洁责任签到、清洁用水用电、清洁工具存放、现场清洁效果等。根据合同要求和检查实际,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并书面向物业公司反馈。若未按合同要求连续两次被检查出现同样问题,学校管理部门可给予每次5元的处罚。

  2、物业公司开展全校区(不包括食堂内部)消杀工作未达到消杀效果的,校区管理部门有权直接委托专业消杀公司开展此项工作,具体费用由物业公司负责,并每起视情节处以20-50元处罚。

  3、物业公司开展全校区排污管道、化粪池的清理工作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学校管理部门有权直接委托服务公司开展此项工作,具体费用由物业公司负责,并每起视情节处以20-50元处罚。

  (六)其他

  1、物业公司不得将项目非法分包或转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否则,校方有权即刻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2、物业公司须按要求完成承接项目查验。物业公司应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本合同终止时,物业公司应当按《物业管理条例》(27年修订)规定向学校管理部门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等资料;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学校如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企业之间应当做好相关交接工作;若物业公司未按约定完成移交事宜,学校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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