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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最新(7篇)

时间:2023-05-02 16:25:03 公文范文 浏览量:

篇一: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最新

  

  武汉工程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全面贯彻执行,保证和促进建设教学研究型大学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4.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的总要求是,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具有领导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能力,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清正廉洁、富有创新精神和实干精神的领导集体。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重视选拔任用女干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党委、行政工作部门负责人,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院(部)和直属单位行政负责人。

  选拔任用学校工会、共青团组织的负责人,参照本细则执行。

  学校按照上级要求,向学校外推荐处级领导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

  学校党委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组织人事部负责本细则实施具体工作。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积极投身于学校发展事业,在工作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中层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下列资格:

  1.提任中层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的经历。

  2.从干部中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学校党政职能部门正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在副职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正科或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3.从专任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副职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院(部)行政负责人,学术性较

  强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具有教授职务或具有副教授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特殊情况由常委会决定。

  5.一般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以干训为目的的培训,并获得结业证。

  6.选任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党龄。

  7.身体健康。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需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岗位按照按需设岗、以岗设职的原则确定岗位职数。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数控制在全校在职教职工人数的10%以内。

  1.学校党委、行政职能部门设领导干部职数1-2个,确因工作需要,行政职能部门可设3个;实行大部制的部门领导干部职数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一般不超过6个。

  2.教学单位一般设党政领导干部职数3-6个。

  3.非教学单位一般设领导干部职数1-3个。

  第十条

  设立非领导岗位。处级非领导干部职数控制在中层领导干部总数的10%以内。男性年满58岁,女性年满53岁,原则上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专业性很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退休年龄。属于教师编制的,原则上回到教学、科研岗位;在中层领导岗位上任职满4年,可享受6个月的学术休假;学术休假期间,按原标准享受相关待遇。属于专职干部编制的,一般改任非领导职务。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

  象。民主推荐一般采用会议投票推荐,也可采用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1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1.班子成员;

  2.下一级单位的负责人;

  3.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组织人事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符合资格的人员名单,提出有关要求;

  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3.对推荐票进行分类统计,综合分析;

  4.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第十三条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民主推荐部门负责人人选,由本部门全体人员参加。有些部门负责人人选可扩大至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依据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第十三条所列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组织人事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征求学校主管领导、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提出建议名单,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八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九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个人可以自荐作为中层领导干部人选。推荐和自荐经组织人事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自荐人选不

  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条

  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同级行政,学校教代会可以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所推荐人选符合所任职务基本条件和资格,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对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领导人选,可以由学校党委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组织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三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6.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写出考察材料,提出考察意见,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四条

  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1.班子成员或部门负责人;

  2.下一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部门内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3.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委、监察审计处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由监察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本人反馈。

  第六章

  酝酿

  第二十九条

  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

  组织人事部对拟任职务的人选,根据民主推荐、考察情况在部门内酝酿,征求学校主管领导意见,并向党委书记汇报。由党委书记、校长对组织人事部提出的拟任职务人选进行酝酿,形成意见,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意见,民主党派拟任人选还要征求该民主党派我校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学校工会、共青团、武装部拟任人选应当征求相应上级领导部门的意见。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必须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并保证常委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

  见。常委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超过半数同意后进行。

  第三十三条

  党委常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组织人事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四条

  校长助理、纪委副书记、组织人事部长及其他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章

  任职

  第三十五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中层党政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公示人选外,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天。组织人事部受理群众反映意见。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六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试用期间履行岗位职责,享受同级干部的政治和经济待遇。

  第三十七条

  对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

  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的领导干部的每一个聘任期为4年,可以连续聘任,但在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统一换届之后任职的,其任期至学校下一次中层领导干部统一换届时止。聘任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应当保持中层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的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中层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对决定任职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与其谈话。

  干部任职通知,由学校党委书记签发。属于党群系统干部,以学校党委名义行文;属于行政系统干部,以学校行政名义行文。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任职后,纪委应与其进行廉政谈话。

  第九章

  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

  第三十九条

  竞争上岗是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实施。

  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党委、行政工作部门负责人的人选,以及其他适于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

  第四十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面试;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公开选拔是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是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中层党政领导干部。

  在中层领导岗位出现空缺,校内无合适人选的情况下,一般应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

  公开选拔的有关事项参照竞争上岗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1.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管理人、财、物等部门的负责人。

  2.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两届,应当进行交流或轮岗。个别业务性较强或特殊需要或高风险的岗位,连续任职的年限由常委会决定。

  3.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采取学校机关干部与基层干部交流,党群干部与行政干部交流,推荐到地方任职交流等形式进行。提倡和鼓励年轻干部自觉到条件艰苦岗位或基层岗位工作。

  4.交流的干部应服从组织安排。对拒不执行交流决定的干部,按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调出原工作部门,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和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或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组织人事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诫勉

  第四十六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七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

  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组织人事部,报学校党委审批。学校党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由于本人原因,连续6个月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应当自愿辞职,不愿辞职者,作免职处理;由学校公派外出学习、进修、挂职锻炼等,其离岗时间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1.在涉及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2.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九条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五十一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1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的干部,经批准辞职1年后,本人愿意承担领导工作,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三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诫勉制度。

  对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实行诫勉,是指对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在公务活

  动和个人生活中所发生的尚构不成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或错误,给予的告诫和劝勉。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拒不执行党委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五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党委及组织人事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1第五十七条

  建立组织人事部与纪委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召集。

  第五十八条

  党委、组织人事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或学校党委、纪委、组织人事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修订)本自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原《武汉工程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校党[2007]49号)与本细则(修订)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修订)为准。

  中共武汉工程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5月13印发

  共印6份

  主题词:中层干部

  选拔任用

  工作细则

  通知

  12

篇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最新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真正达到选贤任能的目的。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太原师范学院中层干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1、民主推荐的程序是:

  (1)、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缺岗情况,确定拟任干部的任职资格、条件,民主推荐的范围及有关要求。(2)、在一定范围内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推荐人选范围及有关要求,通过填写推荐票、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推荐。

  (3)、党委组织部汇总推荐情况。

  2、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是:

  (1)教学业务干部,一般在本单位教职工中推荐。

  (2)党政职能部门干部和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一般在全院相关单位的人员中进行推荐。

  3、中层以上干部以个人名义或各总支、各单位以组织名义推荐干部人选,必须遵守以下三条规定:一是必须按照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推荐干部;二是必须负责地写出书面推荐材料。以个人名义推荐必须署名推荐,以组织名义推荐必须集体研究确定;三是必须向党委组织部推荐,不能向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或私下里打招呼。

  党委组织部要对以上述形式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审核,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未经民主推荐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对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干部人选,可在个人推荐和党委组织部审核的基础上,经党委集体研究直接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

  1、院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的程序是:

  (1)听取组织部关于民主推荐的情况汇报。

  (2)酝酿,讨论。

  (3)确定考察对象名单。

  2、考察的主要内容是: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3、考察的主要方法是: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谈话对象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谈话人数一般应占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4、考察工作的程序是:

  (1)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成考察组,并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组织部同考察单位负责人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发布考察预告。

  (4)考察组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报告。在考察中,考察组要对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责任心、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做出公正评价,明确指出考察对象的主要优点和缺点,并提出能否胜任拟任职务的建议。考察报告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并对考察结果负责。

  (5)考察组向党委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

  5、党委组织部就考察情况征求纪检委和分管院级领导意见后,向党委汇报。

  三、酝酿

  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前和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酝酿是指在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之前,党委负责人就拟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的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工作。目的在于保证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酝酿应把握好以下四个问题:

  1、坦诚求实。参与酝酿的同志要实事求是,说真话,讲实情,出

  以公心。要从工作出发,从实际需要出发。

  2、要注意适度。酝酿的范围要适度,时间和方式要适当。

  3、要善于集中。要善于进行正确的集中,在对各种各样的意见加以综合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分析,形成正确的认识。

  4、要保密。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不得随便扩散酝酿情况。

  四、讨论决定

  中层干部的任免必须经由院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未经民主推荐的不上会,未经组织考察的不上会,酝酿不充分的不上会。

  1、党委会议任免中层干部的程序是:

  (1)、组织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免干部的情况;

  (2)、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逐一对拟任免干部的情况进行讨论。

  (3)、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现成决议;

  党委会议研究中层干部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情况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

  2、任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任干部的主要情况、拟任职务,以及举报电话、搜集意见负责人等。公示采取下发公示通知、通过有关会议通报或张贴公示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期限一般为一周。对经过公示,群众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经查无原则性问题的,按照正常程序任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比较严重或一时难以查清,无法做出结论的,党委应复议决定暂缓任职;对经调查核实确有比较严重问题的,由党委复议决定撤销拟任用决议。

  3、由党委指派专人同被任免的中层干部进行谈话。党委决定后,一般由院党委领导与分管院领导与被任免的中层干部进行谈话。谈话由组织部具体安排。

  4、党群系统的中层干部由党委发文任免。行政管理部门及教学业务单位的中层干部由院长聘任或解聘,院行政发文。

  5、由院领导和组织部负责人前往中层干部任职单位宣布任免决定。

  党委组织部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篇三: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最新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资格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功底,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现实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大局意识、群众观念和民主作风,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在有利于领导干部年轻化的前提下,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由副科级提任正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科员提任副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具有3年以上工龄。提拔担任苏木乡镇党政正职的年龄一般应在40岁以下,提拔担任旗直党政一把手的一般年龄在45岁以下。

  (二)一般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四)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五)提任苏木乡镇党委成员职务的,必须要有二年以上党龄。

  (六)身体健康,能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专业技术人才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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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班子调整、配备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

  换届时,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按上级统一部署的原则、意见实施。

  第九条

  班子或干部个别调整时

  (一)组织部门根据班子建设的实际或班子缺额情况,提出调整、补配意见?BR>

  (二)党组或部门党委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班子缺额情况提出补配建议。

  (三)旗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安排调整和补配。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干部主管部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党组)或干部主管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换届或对班子拟进行较大调整时,要对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领导班子成员出缺,拟在本系统或在其他部门中确定人选补充的,应进行民主推荐;确定后备干部对象,也应进行民主推荐,党委研究决定或通过一推双考方式确定。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一条

  机关、部门单位班子调整时,需从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补充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全体人员;

  (二)下属单位负责人。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部门成立考察组,制定推荐方案,并采取一定形式预告,向干部群众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事项;

  .

篇四: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最新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最新版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

  2017年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选拔任用系(部)、处(室)的正副职党政领导干部。

  第五条

  院党委及党委组织部门,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教育教学管理实践经验,善于学习和把握教育教学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中层干部应具备相应资格:

  (一)担任系(部)、处(室)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副职岗位实践;担任副职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在下一级正职岗位两年以上的工作实践;(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系(部)行政一把手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学术地位;(三)必须经过一期校内的党校干部培训;(四)身体健康;(五)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中层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九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

  民主推荐时所采取的形式和参加的人员:

  (一)领导班子换届时,由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全额推荐;本届同级党政领导班子集体推荐;所在单位成员个人向组织推荐或自荐;(二)个别提拔任职时,根据职位的要求,可以由单位全体成员参加推荐,也可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三)选拔职能部门中层干部时,还应根据该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班子换届时,还必须经过广泛地个别访谈听取意见,推荐人选。其访谈对象要求在职务、职称、年龄等方面有一定覆盖面和代表性,一般应包括如下人员:

  1、所在单位党政现职领导干部;2、系(部)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3、所在单位工会组长、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4、所在单位其他教员、职工、党政工作人员代表。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推荐情况,向校党委汇报。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某些领导岗位干部人选,还可以采取民主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办法公开选拔。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四条

  在广泛听取意见、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干部人选后,必须进行严格考察。中层干部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

  第十五条

  考察干部,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思想品德和工作实绩。考察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六条

  干部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并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总支(党支部)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二)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专题座谈会、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三)党委组织部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向校党委报告。

  第十七条

  考察拟任职务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所在单位党政领导成员;(二)所在单位党支部书记、处室主任;(三)所在单位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四)同考察对象联系较多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五)同考察对象长期共事的有关人员;第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内容包括:

  (一)政治思想和品德表现;(二)理论水平、政策水平、知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三)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四)工作作风与廉政情况;(五)主要缺点与不足;(六)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简历;(七)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情况。

  考察材料要求突出重点,多举实例,少用概括性语言,力求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对缺点和不足也要写实。一般不超过1500字。

  第十九条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进行干部考察,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派出考察组。考察组由二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条

  换届前和任届中期,应对中层党政班子成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选任干部的依据之一。

  民主评议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民主评议由院党委主持;(二)民主评议对象为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要进行述职和工作报告;(三)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为领导成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四)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由教职工代表组成。

  (五)民主评议应当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填写书面意见、个别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六)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当向被评议对象反馈评议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定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中层干部任期届满,对主要领导干部、主管财务的干部,在离任前应进行审计。

  第五章

  酝酿呈报

  第二十二条

  个别调整中层干部,应当在下列范围内进行酝酿:

  (一)在院党委成员中进行酝酿;(二)在院党政班子中进行酝酿;(三)党外干部人选,还应当在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中的代表人物中进行酝酿;(四)职能部门的干部人选,须征求学校主管领导的意见;第二十三条

  在酝酿的基础上,党委组织部门集体研究后,向主管领导汇报,在征得同意后,进行干部考察工作。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任免

  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对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党委委员以投票表决制方式进行表决,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四)对做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五)任免决定后,由党委组织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任免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未经考察和未按规定上报材料的干部,党委不予讨论;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党委不予审批和任命。

  第二十八条

  须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交流回避

  第二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为培养干部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同一职位上任职超过两届或者在一个部门任职时间过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交流可以在院内部门之间、系(部)与部门之间,也可以向校外输送干部。

  第三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

  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中层领导班子在讨论干部领导职务任免、职称晋升、工资调整、工作调动、奖励处分、出国等事项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章

  辞职降职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个人申请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十二条

  因公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第三十三条

  个人申请辞职,是指党政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院党委审批。院党委应当在收到申请报告的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否则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对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可以分配适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被责令辞职或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如被讨论人选不合适需另提人选的,必须按组织程序办;(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委员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方可进行;(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的活动;(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对违反本规定的,必须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其中,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应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三十八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一)党委及组织部门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党委组织部门承担有关检查监督的职能;(二)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三)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组织部门召集,检查分析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四)各单位、部门和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以向党委、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实处理;(五)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

  海”,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制度,抵制各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选拔任用工会、共青团干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若与中央及有关部门的选拔任用规定有不符之处,按照中央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党委批准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篇五: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最新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中层干部任用制度,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试行意见》、《××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工作若干意见》、《关于××小学校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实施意见》、《××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讨论稿)》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选拔任用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选拔任用的学校中层干部(包括教导处正副主任助理、总务处正副主任、助理、大队辅导员等),以及校际间中层干部的选拔交流.学校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可参照本办法。

  三、选拔任用的原则

  1.

  党管干部原则

  2.

  民主集中制原则

  3。

  依法办事原则

  4。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5.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6.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选拔任用条件

  1。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2。忠诚于教育事业的坚定信念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正确理念。

  3.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胜任拟任岗位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中受欢迎。

  4.和维护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选拔任用资格:

  1.大队辅导员至少有一年的班主任工作经历;

  2。在本校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因校际间中层干部同级交流的除外)

  3.具有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

  4。小学高级以上职称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大队辅导员及总务主任职称要求除外);

  5。身心健康;6。优秀的教师因工作需要,可由学校讨论后报总支、教育党工委组织干部科同意后,破格任用。

  六、选拔任用程序

  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学校支部负责实施。

  (一)本校教师中选拔中层干部的程序:

  1、中层干部人选的产生可选择组织选拔或公开竞聘两种程序:

  (1)组织选拔的程序:①民主推荐

  A.推荐工作由学校党支部负责实施。

  B.推荐以召开教职员工会议填写推荐票为主要形式,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C。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召开民主推荐会,教职员工参与率在80%以上,民主推荐会应向与会人员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并组织填写推荐票。

  由学校党支部汇总推荐结果,列出推荐集中的人选名单。

  ②校长提名:

  A。根据群众推荐的结果和工作需要,按1:1。5的比例提出符合选拔任用原则、条件和资格的人选名单,征求学校党支部意见;B.部对校长提名人选初审后,应召开全体党员和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以上干部会议进行考察预告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通报校长。

  ③确定考察对象

  A.党支部应根据民主推荐和校长提名人选的测评结果,经与校长酝酿后,召开支部委员会议(无支委会的学校应召开全体党员会议进行讨论),可邀请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确定考察对象。

  B。委员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既要充分重视民主推荐、测评的结果,又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但多数群众不同意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C。校长和党支部充分酝酿的人选,不提交支部委员会讨论,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D.的考察对象报党总支审议,党总支必须在7天内给予答复。有不同意见再进行酝酿或报组织干部科。

  (2)通过竞聘产生中层干部人选的程序:

  ①竞聘的组织工作由学校党支部负责,组成由校长、书记、党支部成员、行政、教代会代表等人员组成的中层干部竞聘工作小组。

  ②公布拟聘中层干部岗位、职数及任职条件,组织教师自荐及群众推荐。

  ③中层干部竞聘工作小组列出教师自荐及群众推荐较为集中者的名单.并根据情况任职条件等要求,按照1∶2的比例确定参加竞聘人选名单。

  ④竞聘演讲:

  A.演讲由竞聘工作小组主持实施。

  B。演讲的内容、时间、地点由竞聘工作小组提前三天通知。

  C.演讲后竞聘人应当场进行答辩,并由竞聘工作小组全体成员进行评价。

  D。工作小组汇总评价情况,并据此确定考察对象.2、党支部考察

  (1)支部负责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

  (2)如下

  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采取个别谈话、发放民主测评表、查阅资料等考察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任用建议等内容。一经任职,考察材料要归入学校党支部文书档案。

  (3)考察组由两名党员组成(有支委的学校其中一人必须是党的组织委员)。考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纪律,考察材料要签署考察人姓名及日期,对考察材料负责。

  (4)个别谈话的对象一般不少于15人,范围为学校校务会成员,中层干部,党员教师代表、民主党派教师代表,考察对象所在组室的同事和其他有关人员。

  (5)党支部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全体党员会议,并可邀请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听取考察组考察情况汇报,并就考察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党支部意见或建议。

  3、校务会议讨论和校长决定

  (1)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由学校党支部负责人(如校长兼书记可由支委成员代行,无支委的学校由总支指定一名党员)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公开竞聘、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校长决定;(2)如果校务会议讨论意见有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讨论。

  (3)经校长决定后的拟任人选,须上报党总支,经党总支审定。总支在7天内予以答复.4、任职

  (1)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对拟任对象进行校内公示.公示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2)

  实行职务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一~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3)决定聘用的干部,由党支部同本人进行任前谈话,反馈考察评价,指出努力方向,提出廉洁自律、群众观念、组织纪律等要求,干部的任职时间,以聘任之日起算,并由学校发给聘任书。

  (4)中层干部任职年龄的上限一般为男不超过57周岁,女不超过52周岁,特殊情况需报上级领导。

  (二)从外校调入的教师,担任学校中层干部,须经以下程序:1、校长收集有关人选的情况资料,包括:工作经历、学历、工作能力、特长、原学校工作情况等,交党支部讨论,形成党支部意见。

  2、如确定人选,将名单报党总支,7天内给予答复。

  3、校务会议讨论和校长决定。

  4、确定的人选应在拟担任的岗位上挂职锻炼一年,一年后由学校按“本校教师中选拔中层干部的程序"进行操作。

  (三)校际间中层干部交流:

  1、校长收集有关人选的情况资料,包括:工作经历、学历、工作能力、特长、原学校

  中层干部岗位工作情况等,交党支部讨论,形成党支部意见。

  2、如确定人选,将名单报党支部在7天内给予答复。

  3、校务会议讨论和校长决定。

  4、确定的人选实行职务聘任制,聘期同前。

  七、回避

  1、学校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2、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八、考核及免职

  (一)考核:1、学校党支部每年对中层干部考核一次,考核采取全员民主测评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2、全员测评的项目后附。

  (二)免职:

  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上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民主测评中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超过参加测评人数的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3、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

  4、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

  免职手续:

  学校党支部向党总支汇报,并征得党总支同意。

  九、纪律和监督

  1、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遵守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各项纪律;

  2、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以及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3、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由上级组织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4、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学校党政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干部选拔聘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群众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如情况属实,视后果轻重,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十、附则

  本试行办法由党支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中共

  ×××××

  小学党支部

  二○一一年九月

篇六: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最新

  

  西安XX公司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党管干部、从严管理干部之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断优化干部选拔任用方式和工作程序,建立健全与公司发展新定位、新战略、新要求等相适应、分层分类管理的选人用人新机制,为推动公司追赶超越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人才保障,现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市委组织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手册》、高新区党工委干部任用有关规定和《西安高科(集团)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拟提拔担任或平级转任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各部门(项目部)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

  第二条

  选拔任用的标准和原则

  按照“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民主择优”的原则选拔任用。

  第二章

  工作流程

  —1—

  第三条

  干部动议

  中层干部任职动议前,由党支部办公室就干部职数、空缺职位、资格条件等事项进行报告,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议研究动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下同)。

  在党支部委员会议上,先由党支部办公室负责同志汇报相关情况,并就选拔任用的岗位资格条件提出初步建议,党支部委员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

  选拔方式

  选拔方式主要包括考察任命、内部竞聘、市场化招聘。

  第五条

  选拔程序

  (一)考察任命程序

  1.民主推荐

  (1)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资格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2)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3)书面向党支部委员会议报告民主推荐结果,党支部委员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2.考察

  (1)成立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相关资料和档案,以及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考察。

  (2)对考察对象逐一进行档案审核,包括“三龄(年龄、—2—

  工龄、党龄)、两历(学历、工作经历)等材料。

  3.讨论决定

  考察组向党支部委员会议报告考察结果,党支部委员会议就拟任人选进一步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最后就拟任职意见通过无记名票决方式作出决定。

  4.任职公示

  对拟任职人员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实名举报的,具体线索移交公司纪检委员和党支部办公室核查,并暂缓任职。如反映情况属实的,取消任职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公示期间未收到不良反映或反映情况经查不属实的由党支部下发干部任职文件,同时组织进行任前集体谈话。

  (二)内部竞聘程序

  1.竞聘组织

  向公司全体员工发布内部竞聘通知,明确拟聘岗位、竞聘程序、竞聘要求。严格按照竞聘通知要求收集符合条件的报名材料。

  2.公开竞聘

  召开竞聘会议,以个人演讲、现场问答等形式开展竞聘,由领导班子、员工代表组成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评议。

  3.结果审定

  —3—

  评审小组向党支部委员会议报告评议情况,党支部委员会议就竞聘结果进一步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最后就拟聘任意见通过无记名票决方式作出决定。

  4.任职公示

  对拟任职人员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实名举报的,具体线索移交公司纪检委员和党支部办公室核查,并暂缓任职。如反映情况属实的,取消任职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公示期间未收到不良反映或反映情况经查不属实的由党支部下发干部任职文件,同时组织进行任前集体谈话。

  (三)市场化招聘程序

  1.发布信息

  根据党支部委员会议确定招聘中层干部的相关要求,对外发布市场化招聘信息。

  2.组织招聘

  成立招聘小组,严格按照拟聘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人员筛选,组织面试、笔试等形式的考察,初步确定拟任人选。

  3.讨论决定

  招聘小组向党支部委员会议报告招聘情况,党支部委员会议进一步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最后就拟聘任意见通过无记名票决—4—

  方式作出决定。

  4.正式任命

  根据党支部委员会议决定,下发干部任职文件,同时进行任前集体谈话。

  第六条

  试用期

  新提拔任职干部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由党支部办公室组织进行试用期考核测评。考核测评合格,经党支部委员会议研究同意后填写试用期满任职审批表存入其个人档案;考核测评不合格的,经党支部委员会议研究决定延长试用期或取消任职资格。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党纪党规和上级对任用事项有新规定、新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西安XX公司支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篇七: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最新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提高中心公信力,提升中心工作效率;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快中心的业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现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心正、副股级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第四条

  中心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选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

  一提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工龄,一般应有行政业务工作经历;

  二提任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专科以上学历;三提任中层正职、副职的应具有2个含2个检验检测范围内以上资格证书;四提任中层正职,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副职岗位任职经历;五提任中层干部,中层正职男同志一般不超过50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5岁;中层副职男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0岁;六提拔中层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优先考虑

  七提任中层干部近年来年度考核都必须称职或合格以上;八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第六条

  干部应当按条件和资格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业务能力突出的可以被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条件和理由,须经中心主任、社会集体研究确定,并按照上级有关程序办理;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七条

  个人推荐;给每位职工发放个人拟定岗位推荐表,以实名制推荐方式进行全额推荐;第八条

  演讲竞聘;报名参加演讲赛人员对个人推荐的岗位进行业务和技能的演讲;

  第九条

  民主测评;演讲结束后,全体职工对演讲者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以分数高低排出顺序名次;第十条

  个别谈话;结合推荐表和民主测评表确定谈话名单,中心领导班子派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第十一条

  民主决策;召开中心班子扩大会议研究确定中层干部人选;第四章

  任职

  第十二条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中心班子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文件前,应当在中心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实行任期制;提任中层干部,每届任期三年,同一职位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第十四条

  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中心主任进行集体谈话;第十五条

  发文任职;提升中层干部报经贸工委批复后以中心名义发文,中心主任签发;中层干部因换届调整离任,作为自然免职,一般不再专门发文;第五章

  交流与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一干部交流、多岗位锻炼是干部培养、领导班子结构优化的重要途径;干部的交流要在保证工作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交流与稳定、流向

  与专长的关系;二交流的对象一般包括:中层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原则上应实行交流;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三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一周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在两年之内不考虑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用;第十七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中心主任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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